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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馨珺:鬼怪文化與性別:從宋代墮胎殺嬰談起

《學術研究》2013年3期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

【內容提要】鬼怪概念和文化有密切關係,深受文化制約,所以鬼怪現象是一種「集體意識」創作,衍生出複雜的描繪和意念。志怪小說《夷堅志》中的「何侍郎」案和「陳侍郎」案表明,在墮胎殺嬰行為中,女性承受壓力遠遠超過男性,遑論斷產婦女必須冒著生命風險,及喪子巨痛的心理煎熬。反觀不舉子的歷史,在傳統中國社會充斥果報之說,即利用各種鬼怪傳奇,加以遏止墮胎殺嬰行為。從古代形形色色的故事中,不僅可以體會古代生子不舉的嚴重性,還可從社會性別角色失衡、政治、經濟與社會諸多現況及親子關係影響果報觀念等方面來理解傳統文化。

【關 鍵 詞】鬼怪/性別/墮胎/殺嬰/不舉子/果報觀

【英文標題】The Culture of Ghosts and Monsters and Gender: On the Abortion and Infanticide in Song Dynasty

相信鬼怪,是指人們談論並且創造有關鬼怪的形象,也意味人們想要利用文獻和圖像資料達成某些實際效果,使得別人相信這些鬼怪故事和樣貌。[1]換言之,當知識分子討論及寫作鬼怪相關概念和事例時,同時正創造一個概念的世界,而且這個世界可以發生實際的功能。鬼怪概念和文化有密切關係,也受文化的制約,所以鬼怪文化現象是一種「集體意識」的創作,衍生出複雜的描繪和意念。傳統中國文化一向有性別不對等的現象。雖然多子多孫多福氣是社會價值觀之一,但自古以來,墮胎殺嬰事例不勝枚舉。[2]本文從宋代墮胎殺嬰的鬼故事談起,首先通過墮胎殺嬰的行為者,包括母親與父親,透過故事的描述,觀察古代中國社會婚姻中的性別問題。再者,也嘗試解析百姓不願意養育下一代的因素,包括經濟、風俗、產育風險和制度等問題。最後,思索大眾面對生育率與人口質量降低時,民間果報觀發展趨勢,以及對母親或父親行為和現實問題之反省。

一、《夷堅志》中的「何侍郎」案與「陳侍郎」案

《夷堅志》由宋朝洪邁(1123-1202年)所撰寫,有宋代鬼故事書之稱,是一部內容龐雜的志怪小說。[3]洪邁不僅出身官宦名門,而且還是當時的文學大家。據說洪邁「幼讀書日數千言,一過目輒不忘,博極載籍,雖稗官虞初,釋老傍行,靡不涉獵」。[4]他另撰有讀史的筆記《容齋隨筆》傳世。高宗紹興末年(1162年)始刊刻的《夷堅志》,絕筆於孝宗淳熙初年(1174年)。該書記述了宋代諸多的城市生活、人文掌故、奇聞趣事,內容涉及三教九流、宗教信仰、諸子百家,搜羅廣泛,卷帙浩瀚。

(一)《夷堅志》中的「何侍郎」案:向人間作母豬

南宋四川資州何愨侍郎,居心正直剛介,凡在官有暗昧隱匿事,卒能探究其實而平理之。後為四川瀘南安撫使,一日正盛服臨聽事,若有冥司使者來迎之,急入告妻子曰:「陰府請吾斷獄,獄竟當還,無殮我。」遂瞑目而坐,三日後蘇醒,何侍郎說出一段幽冥入地獄的審判經歷:「有婦人壞胞胎者,前後積數百口,冥官久不能決,故委吾治之。已委令托生畜類為肫豬矣。猶記判云:『汝等能懷不能產,壞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業無容著,可向人間作母豬。」[5]地獄累積墮胎婦女數百人,冥官不知如何判決,才委託何大人審理,何大人毫不留情判處婦女們返回人間作母豬,也對自己判詞深感滿意,甚至書寫入冥本末,遍揭邑里,以示懲戒世人。從何侍郎進入地獄審判墮胎母親一案觀來,這件由宋代四川地方官闡述的鬼故事反映出當時生活中墮胎數量,以及民間認為這些母親將會面臨入地獄、輪迴畜類的下場。此故事啟發若干問題:一是士大夫對於墮胎行為的譴責;二是宋代婦女墮胎行為具有普遍性;三是嬰靈與母親的關聯性;四是父親參與墮胎殺嬰會有業報。

關於士大夫對墮胎的看法,何侍郎強調「能懷不能產」的墮胎,就是「壞他性命」的殺嬰行為。國法上殺子者是有刑責,秦律中已見規定:「擅殺子,黥為城旦春。」如果是「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6]加重黥面。宋代官員除撰述冥獄輪迴慘狀,朝廷亦試圖以法令嚇阻:「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溺子,雖有大觀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殺刑名告賞,今乞於逐項條內『生子』字下各添入『孫』字一字,並於敕內第一項『放逐便』字下添入『賞仍依格』四字。」[7]之後,朝廷一方面設置刑罰嚴懲,一方面立法賞格恩惠。南宋范成大(1126-1193年)指出新法明令「殺子之家,父母、鄰保與收生之人,皆徒刑編置」,但「賞罰具著如此,而此風未殄」,[8]顯然無效。即使加重刑度:「棄之者,徒二年;殺者,徒三年」;「收生人共犯,雖為從,殺者與同罪」;「地分及鄰保知而不知,殺者,徒一年;棄者,減一等」。[9]恐怕還是無法遏止棄殺子孫的風氣。地方官也一再被要求貼榜:「諸生子孫而殺或棄之罪賞條約,州縣鄉村粉壁晚示,每季舉行監司巡歷常點檢。」[10]教育百姓。

關於宋代婦女墮胎,何大人入冥判決數百口墮胎者,恐怕只是冰山一角,況且婦女往往不只墮一胎,宋儒朱熹(1130-1200年)父親朱松(1097-1143年)曾敘述一婦人殺四五胎,[11]也有傳聞殺十數小兒之例。[12]原本墮胎罪刑,是指打傷婦女,致使落子者,刑度分為成人形與未成形:「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13]宋代法醫可以判斷胎屍月份,從受害胎兒樣態觀來,大約在四月具人形,因而看待成已有生命,所以四月後墮胎刑徒三年,猶如殺子孫重罪。

關於嬰靈和母親之關係,何大人判決墮胎母親重回人間作母豬,強迫她們不自主地生產,儼然怪罪女性就是扼殺嬰靈元兇。北宋理學家邵雍(1011-1077年)有一妹,據記載母李氏產為死胎,此女卻在邵雍十餘歲還一度現身月夜,向母親抱怨:「若為命,兄何獨生?」隔十多年,李夫人再見女子泣別,並道「與母緣重」。[14]另外,永嘉(今溫州市)縣丞徐秉鈞女兒死後來見母親馮氏,通知下一世出生地,雖已投胎轉世為男兒身,但眉目仍和徐女相似。十多歲時,還經常至徐家走動,稱馮氏為安溪媽媽。[15]透過故事流傳,嬰靈似乎對母親較多依戀。

關於父親墮胎殺嬰,何侍郎以男性知識人書寫地獄審判,只著眼於母親而對女性充滿憤怒與不屑,卻不涉及父親。然而現實社會中,不無父親強迫婦女墮胎,甚至親手殺害親子。《夷堅志》記載,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平江(今蘇州)賈循是以殺鹿為生的屠夫,誤將十歲幼兒當作鹿宰殺。洪邁評論:「多殺招報,冥理章章。」[16]北宋大文豪蘇東坡(1036-1101年)給友人書信,提及一件父親殺嬰:「有神山鄉百姓石揆者,連殺兩子。去歲夏中,其妻一產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斃。報應如此,而愚人不知。」[17]石揆殺子,卻是妻與四子皆死的報應,殺人者並未經歷生產與死亡之痛楚。另外,婺源(今江西上饒)富農江四掐落初產女嬰兩耳致死,次年卻生「兩耳缺斷,全類向者掐痕」特徵之女,閭里巷談以為業報,江四才會生出殘疾女兒。[18]綜言之,父親墮胎殺嬰的業報,往往應驗於妻子和兒女身上,沒有延續來世輪迴,深刻反映出傳統社會性別不平等之現象。

(二)《夷堅志》中的「陳侍郎」案:亡夫取子夭亡妻病死

南宋陳橐(1090-1155年)有古循吏之風,為刑部侍郎,秦檜(1090-1155年)主宋金和議,陳橐反對,檜恨而出知廣州,民夷悅服。他博學剛介,不事產業,既謝事歸,僑寓僧寺,王十朋(1112-1171年)論會稽人物曰:「杜祁公(杜衍,978-1057年)之後,有陳德應雲。」[19]陳侍郎的女兒曾經再嫁:「陳德應橐侍郎之女,為會稽石氏婦。生一男而石生病,將終,執妻手與訣,曰:『我與若相歡,非尋常夫婦比,汝善視吾子,必不嫁以報我。』陳氏遲疑未應,石怒曰:『好事新夫,無思故主!』遂卒。陳氏哭泣悲哀,思慕瘠甚。未幾,其父帥廣東,挈以俱往。憐其盛年為擇壻,得莆田吳璲,陳氏辭不免,遂受幣。既嫁歲余,忽見其前夫至,罵曰:『汝待我若是!豈可以事它人,先取我子,次及汝。』至暮而子夭,踰旬,陳氏病亡。」[20]陳氏嫁作石婦,未料丈夫先亡。陳氏歸宗後,父親憐惜盛年失婚,所以替她招婿。再嫁才一年,就見盛怒亡夫前來指責,誓言取走子和妻性命。果然,當天傍晚小孩就夭折,十餘日後陳氏也病亡。故事可揭示出如下問題:他人對陳氏遭遇的看法;宋代婦女可以再改嫁;合理化前夫亡靈殺子行為。

關於他人對陳氏遭遇的看法,書寫者洪邁雖曾自許如「夷堅」,單純記載傳聞,不過此篇標題為「陳氏負前夫」,意謂再嫁的陳氏會猝死及小孩夭折,全導因於「辜負」前夫。細究陳氏並未完全欠亡夫。陳氏在丈夫死後,依禮守喪,「哭泣悲哀」,幾乎相思重病。陳氏也一再推辭父親好意,並非立刻改嫁。相較北宋蔡氏(1037-1075年)事迹,蔡氏曾經先嫁環氏十六日,遭夫死亡,守三年,又守舅(公公)喪三年,才改嫁徐氏:「俄而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踐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復何聊?吾其決矣!』因不食,潛使一媼市砒霜,紿曰:『吾侍君疾,將佩之以厭惡氣。』媼為市與之,遂以自服。家人大驚,亟求解藥以進。夫人曰:『是豈復欲生耶?』趨使持去,強之,終不肯下。徐君沒二日,而夫人亦卒矣。」[21]蔡氏自認已嫁二氏,是女子之辱,於是在徐氏臨死前決定絕食,並服用砒霜,以殉情行為表達婚姻觀。雖經夫家極力搶救,但蔡氏終究隨第二任丈夫赴黃泉。兩相對照,陳女早卒,未必是亡夫作祟,但包括洪邁在內的時人卻深信「陳氏負前夫」,咎由自取。

關於婦女改嫁,宋朝是理學產生的時代,理學家提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貞操觀,反對再嫁。[22]但這些想法並未成為婚姻生活的主導觀念與規範,理學家庭也有再嫁的事實,[23]宋代議親求婚時,經常出現重財、重科舉官僚、重人品的新門當戶對取向,社會中隨處可見離婚與再婚的寬緩環境。[24]民間改嫁風氣數見不鮮,除非發生財物糾紛,否則鮮少被批評。南宋「阿常改適興訟取遺資」案雲,阿常「為巡檢之妻,不幸夫亡,猶有姑(婆婆)在,老而無子」,乃遽委改嫁。婆婆死後,又回前夫家爭奪遺產,胡穎(紹定五年,登進士第)審判時,批評阿常是不義之婦,指出「自錢而徐,自徐而張」三嫁的情況,「朝彼暮此,何異娼優之賤」。[25]即使官員使用惡毒語詞怒斥再嫁婦,但最後因為「張巡檢既非本府所轄,難以將阿常遽行取斷」,終究無法重罪處刑,對糾正改嫁行為亦無濟於事。

關於合理化前夫行為,前夫臨死要求妻子以「不改嫁報答」,未能獲得適時回應,盛怒下死亡。進一步分析前夫行徑,應屬強烈嫉妒心。[26]自漢代以後,禮法規範的夫妻關係,女性遭受各種不平等待遇,[27]僅就離婚條件而言,「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28]在「七出」與「三不出」的規定中,「有所取無所歸」是含女性主體的思考,其餘則以男性家族角度建構休妻理由,迄唐代有律令明文: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疾。」[29]其中「妒,為亂其家」,《夷堅志》有故事描述妻子無法容忍丈夫召妓、猜疑,憤而將兒女剁成生肉才自盡。洪邁注語:「婦人天資鷙忍,故殺子隕身而不憚,傳記中所載或有之。」[30]主觀看法指出婦人天生兇殘,無畏陷於家破人亡的境地。

墮胎殺嬰的父母必須擔負因果報應、道德譴責和刑禁懲罰,而歷朝歷代仍然層出不窮,自人類文明以來,似乎也未曾在任何社會缺席。[31]無論墮胎或殺嬰,雖說並非母親獨自面對的難題,但傳統中國社會加諸女性的壓力卻遠遠超過男性。

二、「不舉子」現象解析

古今「生子不舉」現象未曾間斷,人類學家研究現代社會時,發現指責殺嬰、避孕及墮胎行為的地區,母親往往會使用緩慢餓死、有意忽視和「意外」等間接手段,擺脫那些不想要的孩子。[32]另有研究指出,中國宋代以降產子不養的因素甚多,但大多認為經濟是造成溺殺女嬰的主因,漢魏六朝則有因家庭不和、妻妾妒忌,或因亂倫、通姦而懷孕,或為避免子貴母死,或於政爭求自保,或為干譽以奪嫡等原因,不一而足。[33]至於古代中國社會「生子不舉」現象,筆者則就經濟、風俗、產育和制度等四大方面進行討論。

其一,經濟問題。宋人探討生子不舉現象時常可見經濟性理由,包括根本性的生活資源不足;賦稅負擔過重;未來資財的分配考量。[34]有的著重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尤其是人口增長超過生產力增長速度,不能保證維持必要生活資源供給,[35]換言之,當整體經濟向前發展的同時,確實有因生產所得分配不均而被犧牲的貧困小民,殺嬰不過是他們求生過程的血淚故事。但是,東漢末年河南一帶曾發生貧民殺嬰事例,地方官賈彪採取嚴厲處置,追究根由,盜賊為禍首,於是赦免婦人殺子之罪。此後數年,可殺而未殺嬰達數千人,[36]藉此學者認為「貧困最多也不過是殺嬰的一種藉口」,殺嬰風氣是「小家庭制度盛行,多子觀念薄弱」的結果。[37]

以核心家庭為基礎的社會,有「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的特徵。[38]尤其南方早就有「共甑分炊米,同鐺各煮魚」的「同炊異饌」風俗。[39]宋代福建地區倘若已分家,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舉」的風氣,這是避免減少自身財產持有或繼承份額,新生兒不容存活,算是一項經濟因素。《夷堅志》中貢士黃崇的母親亡歿後,年過六十的父親買得一妾,結果妾室懷孕,父親便與諸子商量,原本黃崇弟聽從父親建議,欲將小嬰兒「姑養育待其長,使出家」,可是黃崇擔心「兒長大必謀分析」,將會降低承份額,故而狠心溺嬰。[40]

其二,風俗問題。自古以來,特殊風俗導致生子不舉,包括異常受孕、分娩不順、嬰兒異形和誕辰相剋等因素。[41]周始祖后稷名棄,緣起於母親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為不祥,棄之隘巷。」[42]南宋士人李昌齡也認為損子墮胎婦女「所以爾者,不過家業不厚,而厭薄其多,野合淫奔,而急欲滅口」。[43]婦女殺嬰墮胎的原因,除了經濟不好,也有違悖倫常、暗結珠胎的理由。

宋代「大江以南地多山,而俗禨鬼,其神怪甚佹異,多依岩石樹木為叢祠,村村有之」。《夷堅志》記載不同地方各有其稱呼,二浙江東曰「五通」;江西閩中曰「木下三郎」,又曰「木客」,一足者曰「獨腳五通」。這裡山怪會變化人形與婦人「交際訖事,遺精如墨水,多感孕成胎,怪媚百端,有的還記載時間,如翁妻虞氏案自乾道癸巳(九年,1173年)至淳熙乙未(二年,1175年),令人真實感受,增強了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翁一八郎妻虞年少,乾道癸巳,遇男子,每夕來同宿。夫元不知,雖在房常,擲置地上或戶外,初亦罔覺,但睡醒則不在床。虞孕三年,至淳熙乙未秋,產塊如斗大,棄之溪流,尋亦死。」[44]許多荒誕不經、妖邪作祟的懷孕故事被地方上視作魔物,大多瘞埋或放水流。秦律曰:「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45]可見,殺掉怪胎或畸形嬰兒,是為無罪。多胞胎、生而開目、生即有鬢須的新生兒,都是古代的忌諱。[46]

分娩過程不順利,可能導致母親對小孩無來由厭惡,甚至認定是克害母親的磨人精。鄭莊公寤生出生時,足先出而造成難產,才取名為寤(通牾)生,母親因「生之難」。先秦迄漢魏,因生辰凶禍而不舉子者時有所聞。不論男女嬰兒,出生日月不詳,大多不欲存養。除了不舉與父同月生之子,一般月份包括正月、二月和五月出生者,尤以五月五日為最,「男害父,女害母」。[47]孟嘗君田文是五月五日出生,父親田嬰一度令其母不得生育此子,理由是「五月子者,長與戶齊,將不利其父母」。[48]孟嘗君日後的成就,是五月五日子並無不妥的有利證明,但五月五日生不吉習俗,使平民百姓深信此一忌諱。[49]傳說「童貫及徽宗本是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50]連皇帝都因風俗而更改生日。

一般認為中國社會重男輕女,有道是「世俗生男則喜,生女則戚,至於不舉其女者」。[51]宋代流行厚嫁禮俗,以殺女嬰規避婚姻費用,[52]南宋范成大曾論處州情況:「以山瘠地貧,生男稍多便不肯舉,女則不問可知。村落間至無婦可娶,買於他州,計所夭殺不知其幾。」[53]大多數人認為不舉女嬰居多。不過,若干朝代有差異性,秦始皇派命蒙恬築長城時,死者相屬無數,當時就有民歌曰:「生男慎勿舉,生女哺用餔,不見長城下,屍骸相支柱。」[54]北宋布衣呂堂上書指出,東南數州,有「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的薅子遺風,[55]婺源「之人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56]蘇東坡曾轉述王天麟言:「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尤諱養女,以故民間少女多鰥夫。」[57]凡此種種,學者推論宋人優先考量已出生子女人數,而不是新生兒性別決定養育條件。[58]

其三,產育問題。古代婦女生產風險大,猶如鬼門關走一遭,常言道:「婦人免(娩)乳大故,十死一生。」[59]有些婦女生產後,「厭多產」而不願意再生。而充滿危險的過程,造成婦女莫大心理威脅與壓力,也有為逃避生育,加上「其母以產歿」,念將為人婦的悲哀,不惜婚前悔約,「自截髮如頭陀」斷然出家。[60]逃婚成功的婦女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女性要走上結婚生育之途。當女人無可避免面臨生產,隨著女性祈求順產心態的出現,相關信仰也孕育而生。以下茲舉池頭夫人、臨水夫人說明。

池頭夫人相傳是看守十殿閻羅第六殿的血池,專門管理因難產而墮入血池受罪的女性亡魂。池頭夫人可救難產,婦女難產而死是要落到血污池去的,但若為池頭夫人所收容,則該婦女便可從死亡邊緣蘇醒過來,所以待產婦女祈於神前,可保生產平安。池頭夫人還掌管「牽『車藏』」的「『車藏』腳媽」,「牽『車藏』」是指超度溺水、死於難產或因血光之災意外死亡的孤魂。臨水夫人(967-972年)姓陳名靖姑,或名進姑。一說寧德古田人,一說福州下渡人,又稱大奶夫人、順懿夫人、順天聖母、三山女神。傳說與林紗娘、李三娘義結金蘭,並一起赴閭山學法,師承許旌陽真人,得道之後合稱三奶夫人。臨水夫人能降妖伏魔,扶危濟難。24歲時懷孕數月,因祈雨抗旱、為民除害而犧牲。傳說臨水夫人在保護婦幼上頗有奇效,因而被百姓稱為「救產護胎佑民女神」。

其四,制度問題。當墮胎人口增加,全國人口的量與質都會降低,一方面直接影響國力強弱,國家財政會陷於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統治者為政不仁的賦稅政策。高宗紹興十五年(1145年)戶部言:「民間生子不舉者,已降指揮於常平或免役寬剩錢人支四千。緣免役寬剩錢所收微細,竊慮州縣留滯,欲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於見管常平、義倉米內改支米一石。」[61]朝廷提供義米,提高百姓養育幼子的意願。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因紹興府湖州和處州「人戶身丁鹽錢折納絹數」稅賦不均,「訪聞民戶避免,至於生子不舉,有傷風化」,[62]一月之內,要求常平官公平仔細登錄戶的丁口數、戶等,每丁繳納錢數,並造冊送尚書省。

中央和地方致力於慈幼政策,除了建居養院,又設立嬰兒局、慈幼局、慈幼庄、舉子倉、舉子田、舉子錢庫,而且常平倉、義倉、社倉、廣惠倉、思濟倉等,亦皆作為慈幼政策的後盾,甚至還有胎養法、官贖鬻子、勸諭上戶收養義子的保育嬰幼辦法。[63]政府對產婦濟助,包括錢四千變為米一石,還有如湖南桂陽更積極的做法:「軍委司法,縣委丞簿充提督官;軍請寄居一員,每鄉請誠愨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員充收支官;軍令本學保明士兩員,每都請謹審不欺士人兩員充附籍官。婦人有孕有五月,供附籍官,至生子日赴收支官請米七斗,周歲再支三斗。兵籍半之。軍據提督月申,半年類聚申提舉司。」[64]法規極嚴密,可以杜流弊而絕奸心。

為改革生子溺殺陋俗,地方官因勢而利導,將撫孤理想擴及百姓,如元祐初知福建順昌縣的俞偉,因為「邑民生子多不舉,偉乃集耆老諭之以理,且伸約束,曰:孕者登籍。邑人悔悟,遵其教。再朞而閱其籍,欲棄而留者甚眾,率以偉字名之。部使者狀其績以聞朝廷。」[65]宋代尚有一項「孤幼檢校」政策,既類似今日財產信託,又有保育孤兒的作用。官府強制點民間孤幼財產的法令,大致完成於北宋時期。[66]南宋只見零星法令執行的討論,州縣官員會擅用此項財物,光宗紹熙元年(1190年)敕文提及「孤幼檢校,未該年格」的寄庫錢,因「州縣幸其在官,不復給還。又其甚者,不應檢校,輒檢校」等弊病。[67]各種議論都圍繞著穩定孤幼生活來源來進行,顯見宋廷明確立法要旨。

墮胎殺嬰影響層面甚廣,宋朝推動多項慈幼政策,固然有官方救濟弱勢與增加人口的現實需求,但私人墓傳屢屢記載的「撫孤」善行,正傳達出新興士大夫的撫孤理想與實踐。[68]

三、民間「果報觀」的發展

各種民間鬼怪故事都具有強烈的獨立性,而因果聯繫又來自人為設想,主觀成分相當高。故事雖未考慮整體思想邏輯,彼此間也經常出現矛盾或對立的說法,但這些墮胎殺嬰傳聞鮮少符合一般規範理想,卻宛如一幕幕現實生活中的親子關係,正是表現出民間思想的特色。[69]隨著時序,從類型不一的鬼怪故事中,可以觀察如何描寫殺嬰墮胎的失敘親子關係,以及因果報應觀念的發展脈絡。

(一)報應嚇阻文化現象

因果報應的恐怖下場,總是令人印象深刻。洪邁在《夷堅志》中記載了很多墮胎殺子的惡報。如有一對母女相繼溺嬰遭報應的醜事,高氏因為婚外生子,擔心招來訴訟糾紛,而狠心殺子。洪邁生動描述了淳熙十四年(1187年)高氏臨死前「望空紛拏辯數」的怪異舉動,並評語「皆知其殺子之冤」,才會在生前就報應不爽。高氏女因家貧殺女嬰,雖重病報應,但獲得社會同情。[70]

不僅口頭、文字故事流傳,還有以圖像照映死後審判的。南宋十殿閻王與地獄圖出自民間畫師之手,形象生動,顏色艷麗,融合釋、道於一體,在當時已大量銷售海外。朝鮮、日本深受影響,流行中國化佛教地獄信仰,對於十王圖需求與日俱增,並且從貿易大港四明(寧波)輸入,其中保留了許多地獄審判的宋人意象。[71]

(二)報應傳頌親子關係延續

民間不只有威嚇傳說塑造墮胎殺嬰的結局,也有闡揚親子關係與緣分的故事。如鄱陽石陂村庵有一僧飼養小黃犬,既不傷人,也能夜吠警衛,而且不食葷穢,頗通人性。僧人每天作粥並告誡黃犬:「以供爾早晚兩頓喫」。平日,黃犬很謹慎小心,許多年都如此。南宋理宗慶元年(1195年),一日黃犬早餐多吃一角,僧人執杖打狗,罵責不再餵食,黃犬便離去,整夜不歸。夜晚住石陂池畔陳婆夢見一名身穿黃衫陌生婦人來相見,陳婆問是誰,婦人回答:「我是庵內劉和尚之母,為生前有罪,受罰入畜生類。兒子將百五十錢買我,侍養十年,偶昨朝食粥過多,被兒打詈,思之悶絕,無處理訴,已投溺池。特來說過,煩老人明日報兒子,使他知。」[72]陳婆又驚又怖,急忙告知僧人,僧人果然在池中撈到犬屍,劉和尚收埋於母墓側,誦經備禮。此一故事透露雖然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續母子情緣。還有故事則化作牛、騾馬等勞動畜生,和前世親子有超自然的維繫。[73]

親子關係不會因為死亡而斷裂,良好情誼還會突破輪迴局限,持續成為家人,曾有僧人打坐於故居,看見已逝母親掩面進入兄長房舍,驚起而坐,就聽聞懷孕大嫂生產男孩,於是僧人認定侄子就是母親投胎轉世。[74]另有一感人故事,南城縣小吏謝某事父甚孝,謝小吏即使家貧,也盡量撙節奉養,20多年始終一致。父親臨死有云:「爾竭力孝我,神天實鑒臨之,我無以報,死後願為爾子。」[75]當時,謝小吏媳婦也懷孕待產,夢見公公進入房間,醒來便生一子,樣貌宛如公公。祭祀時,小孩總是占父位吃食。長大後,和謝小吏一般孝順。雖然輪迴造成親子易位,不過並未影響彼此間的親情。

當宋代士大夫撫孤對象從宗族擴大至朋友,也包含親舊與鄉人,在一般鄉人眼中,撫育他人孤幼是「義」的表現,為可稱讚的德性。如談資(1112-1201年)賙親戚之急,嫁孤遺之女,掩棄胔,舉貧櫬,施衾於寒,設食於囚,義當為者,君必為之。[76]蔡齊(988-1039年)「於親舊間,雖死生不易,彼有遺孤,則必為之備嫁娶」;[77]蘇洵(1009-1066年)「善與人交,急人患難,死則恤養其孤,鄉人多德之」。[78]還有毗陵累世義居張虞卿的繼室嚴氏(1047-1093年),「里有貧女無歸,夫人育而長嫁之」。[79]當鄉裡間傳頌這一類事迹時,會產生教化意義。其中,范仲淹曾為有「義風家法」的竇禹鈞立傳,竇氏祖先曾入夢二次,第一次亡祖亡父一起出現,且道:「汝早修行,緣汝無子,又壽算不永。」竇禹鈞並未因此而氣餒,當「同宗及外姻甚多貧困者,有喪不能自舉,公為出金葬之。由公葬者,凡二十七喪。親戚故舊孤遺有女未能嫁者,公為出金嫁之。由公嫁者,孤女凡二十八人」。[80]10年後,祖先亡靈再次出現,告知舉喪救孤「有陰德,延算三紀,賜五子,各榮顯」的道理,如此漸形成增福添壽的「陰德觀」,並被載入居家常備用書「勸善錄」內容中。[81]隨著南宋童蒙《三字經》的流行,朗朗上口的「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82]將竇氏相關故事廣佈於窮鄉僻壤。

因果報應傳說,一方面文圖並茂,不遺餘力嚇阻墮胎母親,重現地獄景象阻卻女性墮胎行徑;另一方面,深刻描繪今世美好的親子關係,將綿延至來生,創造令人期待的光景。

四、結語

整體而言,墮胎殺嬰事實自古迄今,從未間斷。「不舉子」現象亦多存於某一時期或某個地區。反觀不舉子歷史,在傳統中國社會充斥果報之說,就是利用各種鬼怪傳奇,加以遏止墮胎殺嬰行為。從形形色色的故事中,不僅可以看出古代生子不舉的嚴重性,還可就三方面理解傳統文化特徵:一是反映中國社會性別角色失衡;二是體現政治、經濟與社會諸多現況;三是親子關係影響果報觀念。

就性別失衡而言,「何侍郎」案指出正直官員受邀地獄審判數百名墮胎婦女,大筆一揮判詞「向陽間作母豬」,雖充滿士大夫毫不留情的譴責,但知識家庭仍無可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至於父親墮胎殺嬰的業報,往往應驗於妻兒身上,也未見輪迴審判。「陳侍郎」案中博學剛介的陳侍郎其女嫁會稽石氏,前夫亡後,由父親作主改嫁,卻被前夫亡靈取走幼子與自己性命。一般人認為是「陳氏負前夫」的結果。依此觀察傳統婚姻離婚條件或不可離婚條件,幾乎極少立足於女性角度。在墮胎殺嬰行為中,女性承受的壓力遠遠超過男性,遑論斷產婦女必須冒著生命風險,及喪子巨痛的心理煎熬。

就不舉子而言,首先經濟負擔是一大理由,貧困固然是主要考量,不過在小家庭制度盛行下,基於分家的持有繼承份額,民間多子觀念薄弱,「有財就沒有丁」俗語應運而生。其次,特殊風俗包括不倫的異常受孕、分娩難產、嬰兒畸形及生辰相剋。有些荒誕妖邪致孕、未婚生子,被視作為害地方的魔鬼,往往招致眾人攻擊。怪胎之外,多胞胎、生而開目、生即有鬢,都是習俗忌諱。生產過程不順的寤生,也是克害母親的磨人精。嬰兒生日禁忌,以五月五日最聞名。至於殺女嬰情況,大多數人認為是重男輕女,也有主張認為民間以「男二女一」調整子女人數。

就醫學與制度而言,古代產育風險相當高,有些女性以出家逃避婚姻,但大多數婦女仍須面臨生育,於是產生相關信仰,如池頭夫人和臨水夫人。宋代有居養院收容棄兒,還設立嬰兒局、慈幼局、慈幼庄、舉子倉、舉子田和舉子錢庫,並且濟助產婦。甚至出台官府檢校民間孤幼財產的法令,以穩定孤幼生活來源。墮胎殺嬰影響層面甚廣,宋朝推動諸多慈幼措施,既是救濟弱勢與增加人口的現實需求,也是新興士大夫撫孤的理想與實踐。

就親子果報而言,雖然民間故事的因果聯繫都是出自人為的主觀設想,不過常見的對立性矛盾更能貼近現實生活。因果報應有以恐怖下場告誡殺嬰墮胎,尤以女性的惡果,最令人震撼。不僅是口頭、文字流傳,南宋十王圖還生動營造地獄景象,墮胎殺嬰婦女總是扛著沉重長枷,透露驚慌無助的情緒。另一方面,報應傳說闡揚親子緣分,即使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續情緣,甚至進行超自然接觸。親子關係不會因為死亡而斷裂,還會突破輪迴局限,繼續親情。鄉里傳頌許多救孤善行,成為「勸善錄」增福添壽的陰德觀,《三字經》竇燕山「出金嫁孤女」的事迹,傳遍各地。

注釋:

唐中葉佛教盛行、人口增加,土葬的喪禮,遽然變火葬居多,快速入殮火化。所以何侍郎的交代,實有風俗背景。劉馨珺:《〈戶婚律·盜耕人墓田〉與訴訟紛爭》,《「唐律」與宋代法文化》,嘉義:嘉義大學出版,2010年,第187-247頁。

逆生,謂產兒足先出。據[宋]李昉《太平御覽》(四部叢刊本,台北:「商務印書館」,1975年)卷361《人事部·產》指出《左傳·隱公元年》:「庄公寤生,驚姜氏,故名寤生,遂惡之。」即《史記·鄭世家》所謂「生之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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