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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男童騎小黃車身亡案初交鋒 ofo公司堅稱無責

焦點在於,ofo單車的機械鎖是否是交通事故起因之一;原告要求7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明顯高於上海地區慣例。

財新記者 葛明寧 實習記者 黃毅

今年3月,一名11歲上海男童騎ofo小黃車上路逆行,遭遇車禍死亡。男童的父母將ofo公司告上法庭,並連帶起訴涉事司機及客車租賃公司,要求各項賠償860餘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750萬元。9月8日,該案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舉行庭前會議,原被告雙方交換了證據。

男童父母一方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ofo公司)一方均試圖用證據說明ofo共享單車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師堅稱小黃車的機械鎖存在缺陷、在公共場所對未滿12周歲的兒童造成普遍的危險;被告延聘的律師則稱小黃車質量沒有問題,因而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原告提交的證據包括代理律師自己梳理的新聞資料,其中涉及共享單車的十餘起兒童交通事故,以及志願者對ofo共享單車上鎖情況所作的調查。調查的結論是,上海地區小黃車未上鎖的比例與上鎖而未將密碼打亂的比例之和達22.9%。此次庭前會議進行了兩個小時,法庭宣布將擇期正式開庭。

財新記者曾就此案詢問多位法律專家的意見。有專家表示,共享單車在公共場所大量出現,為社會增大了事故發生的風險,因此,法院可以類比機動車無過錯仍可承擔不超過10%賠償義務的法律條文作出判決;也有專家並不認同這一觀點。

原告:ofo公司以缺陷產品換市場

男童父母向法院提出的第一項請求,是判令ofo公司收回所有單車上的機械鎖,換成更為安全的智能鎖。

被告律師反駁道,這項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

這起事故緣起於孩子們的嬉戲。根據警方對死者小張(化名)的一名小夥伴所作的詢問筆錄,3月26日下午,小張與另外三名兒童一起,在弄堂附近找到四輛掛著機械鎖而密碼沒有被打亂的ofo共享單車,這些車的機械鎖可以直接用手按開。孩子們於是騎著車上路了。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當天13時37分,小張騎ofo共享單車,以18公里/小時的速度,沿上海天潼路南側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至事發路口,與涉事大客車相撞。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搶救無效死亡。警方認定,在機動車道上逆行的小張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客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男孩父母聘請的律師張黔林舉出一份北京市青少年法律研究中心於2014年發布的研究報告,說明交通事故是11-13歲兒童意外傷害的第二大原因,僅次於溺水。

在法庭上,除了前述新聞資料、志願者調查結論及研究報告以外,張黔林舉出前述兒童的詢問筆錄及男童父親的筆錄作為證據。

張黔林認為,兩份筆錄說明的是:小張當天下午先在自家經營的商店內玩耍,後與他的朋友們一起,在離弄堂100米至200米處,找到了無需掃碼即可上路的四輛小黃車。張黔林說,這說明小張的父母並不是對兒子不聞不問。

張黔林表示,綜合媒體對ofo高管的採訪報道、ofo公司在「今日頭條」上打出的廣告(「小黃車已經佔領上海,大人小孩都在騎,好時尚」)以及ofo公司今年以來持續增大對各個城市的車輛投放,可以說明ofo公司高管明白,他們的產品存在「不掃碼就能騎」的設計缺陷。張黔林認為,ofo公司默許了缺陷的存在,並且計劃通過這個缺陷獲得更多的用戶。

對此,ofo公司的代理律師歐陽繼華當庭表示,警方對男童父親作的筆錄恰恰說明,這對父母沒有盡到看管子女的義務。事發當天是一個周末,從男童離開商店、到交通事故的發生,期間經歷了37分鐘。男童的父親卻沒法說清自己的兒子是跟著誰離開的、他出門去幹了什麼。

被告:對12周歲以下兒童已盡義務

在法庭上,ofo公司出具涉事自行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這輛車之前幾日的使用記錄、自行車採購合同、對車鎖的質量檢驗報告等,意圖證明涉事單車的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問題。

ofo公司提出的證據還包括,共享單車使用流程圖、與掃碼顧客簽訂的協議書,以及ofo公司微信公號推送的兩篇文章截圖。ofo公司試圖證明,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能掃碼打開小黃車的機械鎖;對於未滿12周歲不能騎車上路,ofo公司也盡到了提醒義務。

歐陽繼華說,用戶使用共享單車必須通過掃碼等流程,未獲許可取得車輛是侵權行為。侵權一方沒有權利對被侵權一方主張權利。

歐陽繼華還表示,小張騎行的車速是18公里/小時,超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限速;視頻資料顯示,小張在機動車道上逆行、經過機動車道時沒有下車推行,都可說明其法律意識淡薄。另外,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沒有提到ofo公司需負責任。

張黔林回應稱,ofo公司手機軟體上的相關提示語,是在這起事故發生以後才出現的。他不能確認協議書中關於用戶年齡的條款此前是否存在。

張黔林還對採購合同上價格一欄被遮擋表達了不滿。他認為,ofo公司購入自行車的價格與其使用機械鎖之間有所關聯。對此,歐陽繼華回應, ofo公司的購車價格是商業機密。

7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何來?

本案件引發輿論關注的原因之一在於,男童父母對ofo公司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對涉事司機及相應的保險公司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合計750萬元。

這一要求遠超當地慣例。1999年,上海市高級法院曾印發《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元(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且不考慮外國人與本國人、法人與自然人、獲利與未獲利情況。

《意見》進一步解釋,「因為精神損害賠償雖有對精神利益進行補償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種加罰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可以通過經濟賠償彌補,加害人的獲利也可以通過制裁方式收繳,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應成為確定賠償額的因素。當然如果加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需要提高賠償額的話,也可以適當提高,但為謹慎和統一起見,判決前須報高院民庭複核。」

除了ofo公司一方的律師堅稱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同為被告的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一方表示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太高,不能接受。目前,平安保險拒絕以商業保險賠付這筆精神損害賠償金。

除了共計75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另外提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賠償共計123萬餘元,要求ofo公司承擔50%,客車司機、客車租賃公司以其交強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承擔40%。

庭前會議結束後,張黔林對財新記者表示,希望通過這一案件,推動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上限」有所提高。

今年7月底,ofo公司公開表示,事故發生後,公司高度重視,目前上海區域的ofo小黃已經基本上安裝了智能鎖;今年10月底之前,全國範圍內的小黃車也都將全部裝上智能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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