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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閱讀:《論語?為政》2.3

今日閱讀:《論語?為政》2.3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

無疑地,人類社會治理既需要權力與刑法,也需要道德與禮教。在孔子所肇始的儒家社會-政治理想中,基於德-教而有的無為而治之社會,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實現。

但是,基於德-教的無為而治理想,作為可能得以現實的可能性,在歷史中卻從未現實,時至今日,其中仍然有著多層次的誤解與歪曲。

無論把人的本性預設為什麼(不管善還是惡),就現實而言,類和個體的生存都逐於利益與力氣。這導致叢林危險,因此,必須有國家權力的建立,並輔之以刑法之懲罰威懾。基於國家權力和刑罰結合的威懾與強制,約束的本來就是社會中的利益與力氣競逐,只要不悖於法即可,本來無所謂道德上的恥與不恥。

但是,社會自身除了利益和力氣的競逐,還有愛的互助和責任的擔當,經由個體自覺之行而成德,經由社會衍化而為習俗之禮。個體道德與習俗之禮,對於個體和社會群體也具有約束性,這種約束與權力和法的外在強制不同,而是內在約束。因此,人就有恥與無恥的區別。

恥,是一種道德性殘缺的自覺意識,它使得自覺者對於自身違背相愛之情、相擔之責而自恨,對於不合秩序與理念而自怨,由之返回自身之正。

權力與法,作為社會力氣與利益競逐的強制性約束,它自身也成為競逐者。我們的傳統中,以往的誤解在於:不是以法首先制約權力,不是基於法而使得權力與權力相互制約,卻總是力圖去以道德和風俗制約權力,讓兩個分別為不同層次與不同本質的東西,硬性地牽合在一起,反而相互敗壞了對方(權力非得裝著有道德,道德非得追求有強力)。

而對於道德與風俗之禮而言,傳統的誤解則是:不讓自身在權力與法的制約下保持自在與自然,總是僭越地將自身作為人為規定之物,強行地灌入於社會和他人,讓道德和風俗之禮,混同於強制性的權力與法。

實質上,權力和法,作為普遍性的強制,與道德和風俗之禮,作為普遍性的自發,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質。作為普遍強制性的權力和法,它是人的空虛規定性,即以否定方式表現人的規定性,亦即限制人在不可侵害他者同樣利益的基礎上追求自己的利益實現;而作為普遍自發性的道德和風俗之禮,它是人的充實規定性,即以肯定方式表現人的規定,亦即退通過保證每個人返回自身而自成其自身。

作為普遍強制性的權力和法,是人為設計之制;作為普遍自發性的道德和風俗之禮,是自由行動與自發生存統一的自然之序。無論是權力-刑法之則,還是道德-風俗之序,對於社會和個人的生存而言,都是「齊而濟之」——既是秩序的完成,也是個體的完成。

在孔子那裡,權力與法,同道德與風俗之禮,二者的分野被揭示出來。但在後世的衍化中,卻指向在二者本質趨同的意義上,妄圖以道德-禮教取代或混同權力-刑罰,這就使得真正的社會生活之序迄今不能在理論與現實中得以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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