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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四個服從」?

黨章第十條第一款對「四個服從」作出明確規定,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和內在要求。

1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

每個黨員都是黨的一分子,只有個人服從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個人不服從黨的組織,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各行其是,黨組織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喪失戰鬥力。因此,每個黨員都要自覺把個人置於黨的組織之中和黨的領導之下,堅決服從組織的決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決定,積極完成黨的任務。在個人意見與黨組織決定發生衝突的情況下,黨員可以保留個人意見,並且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

2

少數服從多數。

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和普通黨員一樣,只有一票的權利,不能以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見代替或否決大多數人的意見。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除必要時可以在下次會議上提出討論或保留意見外,要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議,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這個前提下,黨組織要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允許少數人保留不同意見,以便由以後的實踐來檢驗它是否正確。

3

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決議,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其決議也不得與上級組織的決議相抵觸。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黨的下級組織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如果情況特殊需要變通處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級同意;下級組織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可以邊行動邊彙報或事後報告,請求批准。

4

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我們黨是由中央、地方、基層各級黨組織組成的整體,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它是全黨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領全黨行動的最高司令部。全黨服從中央,黨才能有效實現統一意志。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都要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服從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改變或否定作為全黨意志體現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和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決定或對外發表主張。

「四個服從」是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它的核心是全黨服從中央,它的基礎是少數服從多數。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必須嚴格執行這幾條。否則,形成不了一個戰鬥的集體,也就沒有資格當先鋒隊。」黨的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只有自覺堅持和維護「四個服從」,才能使黨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據「共產黨員網」)

總監製/徐遙 責編/劉文韜 編輯/趙瑞熙 製作/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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