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徵收VOCs排污費第20省出爐,西北五省中第一個實施徵收VOCs排污費
為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發揮經濟手段促進治污減排的作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環保廳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的通知》(新財非稅〔2017〕1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開始對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新疆是繼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區後的第20個頒布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辦法的省份,也是目前西北五省中第一個出台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的省份。
新疆通過實施開徵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等經濟政策,旨在引導企業從源頭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控制相關原輔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劑型塗料噴塗等污染工藝,督促企業強化末端的有機廢氣治理,多方面推進新疆揮發性有機物減排。
此次徵收範圍涉及的2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和包裝裝潢印刷。
新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為: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當量1.5元,其他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當量1.2元,以更好地引導企業自覺治污減排。
目前,新疆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緊鑼密鼓的開展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企業摸底清查、政策宣貫落實等工作,為在全區範圍內開徵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做好準備。
附:各省市具體收費標準
北京: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差別化收費:環保「領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於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於或等於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於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天津: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化收費: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徵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對屬於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安徽: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湖南: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四川: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於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於排放濃度高於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於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遼寧: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浙江: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差別化收費: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江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按基準收費標準 8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排放標準 50%(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河北: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別化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徵收。
山東: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徵收範圍增加汽車製造業、傢具製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徵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徵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徵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於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海南:
海南省從2016年8月1日起,面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徵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實行差別化收費:
對於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徵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於排污濃度高於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於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湖北:
湖北省物價局聯合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發了《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起開始試點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徵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徵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徵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徵收排污費。
山西: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二、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太原市實行差別化階梯式分級收費政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調整太原市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費字〔2015〕359號)執行。即: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照徵收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照徵收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照徵收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照徵收標準的7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照徵收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標準50%(含50%),按照徵收標準50%計收排污費。
福建: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廳發布《關於制定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和徵收範圍
由於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大體相當,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餘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徵收1.2元。徵收範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江西: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於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收費試點的通知》,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試點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鑒於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於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雲南:
雲南省物價局、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於雲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並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徵收標準:
雲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當量1.2元。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一)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徵收;高於規定限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二)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於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三)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格屬於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四)同時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項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徵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徵收。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通知》,規定:廣西地區的VOCs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排污費。
一、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河南: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根據VOCs排放檢測技術發展和應用情況,對可基於排放濃度值、排放總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VOCs排房濃度值、排放總量值高於國家或本省規定的,超標部分按照排污費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同時存在污染物排放濃度值超標和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總量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國家規定淘汰類的,按規定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低於國家或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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