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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小工送貨時將他人撞傷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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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4日20時55分許,賀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射陽縣興橋鎮安東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安東村五組蔡風庭家南側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楊某駕駛後載戴某的「崑山ad11442」號電動自行車相撞,致楊某、戴某及賀某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賀某負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戴某無責。楊某、戴某受傷後住院治療,出院後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右顳葉腦挫傷,右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髕骨骨折,左側股骨內側髁及脛骨處側髁骨折,左側髕韌帶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建議誤工時限宜為10個月、護理時限宜為2個月(護理1人)、營養時限為2個月;戴某「右側第5、6、7、8肋骨及左側第5、7肋骨骨折」(共6根)已構成十級傷殘,建議誤工時限宜為4個月、護理時限宜為1個月(護理1人)、營養時限為1個月。賀某是在受雇於唐某時,為其送貨返回途中與楊某、戴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傷。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楊某、戴某後將賀某、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受傷損失。

法院判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依法應賠償相應損失。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定責適當,本院予以採納。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結論合理,可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因案涉肇事者賀某與唐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楊某、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中,賀某受雇於唐某,案發當時系送貨路上與楊某、戴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賀某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賀某的侵權行為因系提供勞務過程中產生,侵權責任由其僱主唐某承擔。楊某承擔本起事故次要責任,故唐某承擔其損失70%的責任。對於這種其提供勞務過程中產生的侵權,銘天團隊律師提醒廣大朋友:因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時,提起訴訟時可以將侵權人及其僱主一併列為共同被告,一旦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其為僱主提供勞務的事實,法院可以直接判定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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