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罵法官「狗屎、垃圾」被罰五萬!看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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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要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垃圾法官」「垃圾法院」「法官,你人品真垃圾」、「一年判錯了三百多個冤假錯案」,這些是南京某封姓律師在某名譽權糾紛案件上訴狀中使用的詞句。近日,封某因在上訴狀中使用侮辱性言辭,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秦淮法院開出(2017)蘇0104司懲1號罰款決定,對封某處以罰款5萬。
如果筆者沒有記錯的話,兩年前,同樣是秦淮法院,也同樣是因為上訴狀中存在「侮辱性」言辭,開出過一筆8萬元的罰款。
但二者有一個巨大的區別。
兩年前的程某指向的是判決——「原審判決厚顏無恥」。
而該名律師是直接對法官進行「情緒化」表達。
如果說,兩年前的程某對法院判決的不滿是否能算作對於司法工作人員的侮辱還存在爭議,此次該律師直接性的「一審判決將法律視為狗屎,上訴人也就不能拿狗屎噁心人」、法官是「垃圾法官」、法官「一年判錯了三百多個冤假錯案、你人品真垃圾」等言辭。
就是直接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一種表達——與程某是有區別的。
據了解,封某已於上月離開此前供職的律師事務所,他說,他不接受複議結果,也不會主動交 5 萬元罰款,而會通過其他渠道討要說法。「基本的程序要講吧,什麼聽證都沒有,突然就給我一個處罰決定。」
在筆者看來,這裡還存在一個疑點,該侮辱性言論是否公開?
上訴狀作為一種司法文書,不屬於直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雖然對象主體適格,但是否具有侮辱的公開性有待商榷。
最後,在筆者看來,司法權威和尊嚴不可褻瀆——無關法官,而是司法——這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本案法院再次將自己拉進輿論漩渦,也是一種對缺乏法治意識之人的警示。
作為一名律師,對判決不滿可以理解,但這並不是你直接對法官本人進行攻擊的理由,完全有其他的途徑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而不是像一個沒有要到棒棒糖的小孩一樣撒潑打賴。
當事人應理性,法院應寬容。
二者都有著一定的問題,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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