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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七十兒死裡逃生記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刑部檔案,記錄著清代形形色色的大小案件,其中有一樁是這樣的:一名18歲的案犯因盜竊數額較大被判處絞刑,但是最終的結果他卻免去一死,絕處逢生。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盜竊案的主人公名叫金七十兒,直隸大興縣人。父親金二年53歲,母親已故。光緒二年(1876年)七、八月間,金七十兒先後4次在京城盜竊作案。

金七十兒供單

光緒二年七月的某一天,金七十兒夥同馮立兒等人第一次作案,被抓獲後判處了右臂刺字和杖責的刑罰。取保出來後,金七十兒毀掉右臂所刺「竊盜」二字,很快又重操「舊業」。當年的八月二十五日夜,金七十兒夥同王百歲盜竊了白米斜街一家染坊,將自己所分贓物賣了10吊錢。第二天夜裡,金七十兒第三次作案。這一次,他獨自盜竊了一個山貨鋪,偷走了鋪子里的35吊現錢和幾件衣物,隨後將衣物變賣,得錢14吊。

接連兩次盜竊的得手和獲得的錢財養大了金七十兒的胃口。八月二十八日夜,金七十兒又獨自一人跳牆進入扁擔廠附近一家院內進行了第四次盜竊。此次撥門進屋後,金七十兒進行了一次大掃蕩,盜得物品清單如下:

「金錶1個,煙壺2個,包金扁方耳挖2隻,鉗子2副,銀牙籤1隻,銀子1兩,錢票15張(共錢1007吊),春羅衫灰綢馬褂2件,香色夾棉坎肩2件,駝綢、綠綢金銀羅男女套褲共3隻,青綢褡包2條,醬綢單袍灰綢夾襖2件,灰綢棉襖、紅青單褂、白布汗褂、藍綢小夾襖4件,女藍布衫、藕綢女坎肩2件,藍布大小包袱、紅雲緞包袱3塊,水煙袋、羽綾鞋、 白布襪、褡褳單褲、銅錢平金補子等物」。

金七十兒第四次偷盜物品清單

金七十兒帶著大大小小的包袱逃走,不過他的好運氣終於到了盡頭,經過東安門時被下夜的官差看出端倪而抓獲。

清代律例,根據盜竊的贓物數額,逐級定罪,「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至十兩,杖七十,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

大清律例中關於盜竊的處罰規定

經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會同審理:金七十兒銷毀刺字輕罪不議,保釋後第二、三次盜竊贓物計價均在1兩左右,第四次扁擔廠盜竊數額計贓逾貫,所得錢票贓物合銀120兩以上,「依竊盜贓一百二十兩以上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金七十兒的生命進入等待秋後處決的倒計時。

清代律例,京師監候的死刑犯在秋後處決前要經過朝審(每年霜降後10日在天安門外,朝廷大臣共同複審死囚犯)。光緒三年(1877年)和四年(1878年),金七十兒兩次朝審情實,但均僥倖免勾。

然而到了光緒五年(1879年),在經歷了等待死亡的煎熬之後,金七十兒的命運出現了轉機。此前,京師地區行竊計贓定罪的例價 「以京錢二千作銀一兩計算」,金七十兒第四次盜竊的錢票1007吊計贓銀120兩以上,而實際上由於銀價上漲,錢文2000已兌換不到銀1兩。「例價」與「市價」相差懸殊,故當年四月二十四日,刑部奏定章程按照市價計贓。以當時錢文與銀的兌換市價重新計算,金七十兒行竊錢票贓物合銀60兩以上120兩以下。按照清代「律新例輕」(律例調整後,判決從新從輕)的規定,金七十兒盜竊案發生在律例調整之前,因此照新例罪不至絞。刑部於八月二十三日審明,將金七十兒於朝審本內扣除,核其情罪另行辦理,當日奉旨依議。至此,絞監候的金七十兒終於死裡逃生!

對金七十兒撤銷死刑另行辦理的呈文

金七十兒最終依「竊盜贓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律,擬杖七十,徒一年半,於左面刺『竊盜』二字,並於右小臂補刺『竊盜』二字,交定地充徒至配,折責拘役」。光緒五年十一月,順天府在接到刑部公文後,將案犯金七十兒發配到新樂縣。

順天府為金七十兒發配至新樂縣致刑部咨呈

發配至新樂縣之後,金七十兒的命運,如同一滴墨進入了大海,再無痕迹。但死裡逃生的故事,仍然記載在清宮檔案里,讓人們去思索:大歷史的進程如何影響小人物的命運,小人物的命運如何折射大歷史的進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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