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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鑽了監管和刑事打擊的空子

金評媒(https://www.jpm.cn)編者按:對於「套路貸」的打擊存在發現、立案、預防、追贓、定性等5大難點。

近期媒體曝光「套路貸」的數量突增。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據實踐經驗判斷,「套路貸」犯罪基數很大,曝光的只是少數。近年來,「套路貸」何以多發呢?

一方面,「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老百姓收入增加,經濟活動頻繁,有了『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的概念。然而,很多人雖急用錢,但不具備向銀行貸款的資質,尤其是一些年輕人。這些年輕人容易成為詐騙行為人下手的對象。」北京大是律師事務所主徐衛平律師說。

另一方面,近兩年經濟形勢對中小企業產生很大影響,一些企業資金吃緊,也會尋求小額貸款公司的「幫助」。

「套路貸」 和高利貸的區別

於是,社會上有一群人,專門盯上了家中有房或錢的年輕人、老年人,時刻準備把錢借給他們。

「社會上『老賴』那麼多,這些人之所以主動拿錢向外借,就是有把握能『賺』回來。這些人一旦得手,收益是極高的。」阮齊林說。

「我身邊被騙丟房產的當事人不少,有一個還因此陷入自責,身患胃癌喪命。」徐衛平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徐衛平說,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千差萬別,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輕信騙子說的話,認為放貸人言而有信。殊不知,騙子承諾的「不會難為你」「有事好商量」「長期合作」等等都是空口白牙,說了不算的,只有寫下來的黑紙白字才是無法改變的現實。

「我在實踐中遇到的當事人,他們感到最為驚訝的,是到期還錢都還不上,欠款快到期了,找放貸人還款,放貸人手機關機,人去樓空,找不著人,結果過了沒幾天,人家反過來自動找上門來,說你怎麼到期不還錢?」徐衛平說。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年輕人(學生)和老年人成為主要「被害」對象。一是因為他們自身防範意識不強;二是對詐騙犯罪的法律意識也不強;三是自身有借款需求,比如老年人有房子,經濟不寬裕需要錢,學生也需要錢。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套路貸」的程序設計是非常複雜的,犯罪行為人也會編造一套聽上去非常合理的說辭來應對質疑,讓受害人疏於防範。

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滕立章律師建議,老百姓在借款的時候要盡量遠離高利貸及一些不規範的貸款公司,確實迫不得已,在辦理借款或者涉及相關文件簽署時最好諮詢專業人士。

除了此次公布案例的上海地區,根據媒體的報道,「套路貸」在全國範圍內都存在,尤其是沿海和發達地區比較多,這些地方經濟相對活躍,借款和融資需求較多。

既然「套路貸」詐騙行為社會危害大、影響大,為何還是不斷有人上當,且沒有被有效打擊呢?

「套路貸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比如如何區分是高利貸還是詐騙?如何證明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如何證明貸款的虛假等等。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方面有時候爭議會很大。」滕立章律師指出。

此次上海高院也對高利貸和「套路貸」的區別做了分析。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首先就表現在,行為目的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另外,兩者的區別還體現在手段方法、侵害客體和法律後果方面的不同。

刑事打擊五大難點

過去此類案件很少被視為刑事案件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套路貸」的氣焰。

彭新林認為,對於「套路貸」的打擊存在5大難點。

一是發現難。

「套路貸」的發生髮展通常有潛伏期。一般情況下,只有侵犯了被害人權利時才會案發。有些人只是被騙了錢財也就自認倒霉了,並不會報警;而且套路貸有很多合法的「證據」,比如「借款合同」「銀行流水」等。

二是立案難。

滕立章律師指出,因為有看上去形式完全合法的借款協議、銀行流水等資料,受害人往往手裡沒有任何證據,難以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其中的「套路」,往往造成案件難以刑事立案,相反卻在民事訴訟中屢屢敗訴被判賠款。

「放貸人敢如此明目張胆的詐騙,一方面肯定是由於騙子們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誘惑,另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當中對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不太好界定。」徐衛平律師說。

「民事領域中的欺詐和刑事領域中的詐騙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處,但是在法律專業人員的眼中,這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通俗地講,欺詐是指行為人因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意思表示瑕疵而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而詐騙則是犯罪分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的直接掠奪被害人錢財的行為。套路貸案件中的騙子們就是鑽了過去民刑交界處的「空子」,給自己套上民事糾紛的外衣,實施刑事犯罪的勾當。」徐衛平介紹。

上海高院此次公布四個案例的重要意義也是在此。

「刑事訴訟要打破騙子們假借民事糾紛行騙的黃粱美夢,一方面通過刑事審判打擊犯罪分子,形成震懾,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民眾,讓老百姓通過案例學會自我保護。」徐衛平說。

三是預防難。

引誘受害人貸款,通過很多手段有意讓受害人違約,再去法院起訴被害人還款。流程上披著「合法外衣」,怎麼去預防是一個問題。

四是追贓難。

五是定性難。

這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比如說起意者、策劃者、組織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是其他一些協助者,比如負責跟受害人談判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維護平台運營的工作人員,財務人員等,可否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如何處理?

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將協助犯罪行為人的律師定罪為詐騙罪。

徐衛平說,律師也是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誤入歧途。犯罪分子想要通過合法形式實施非法行為,肯定需要律師事先訂立相關合同、辦理公證手續,事後通過民事起訴、強制執行等訴訟程序套取被害人的錢款、房產。犯罪分子取得了專業法律人員的幫助,其破壞性更大,因此對於此類律師界的「害群之馬」,國家處理一個,我們律師拍手稱快一個。

對於普通民眾,徐衛平律師認為可以做到的是「不輕信,不放棄」,犯罪分子雖然騙術手段層出不窮,只要老百姓不貪小利不上當,那麼再高的騙術也無用武之地,而且被騙後堅持報案,那麼司法機關對詐騙犯罪的打擊效果就會更好。

預防應放在前端

徐衛平律師認為,老百姓在借款時,特別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務必向有相應金融資質的公司借款,借款前可上工商局的網站查詢公司信用狀況。第二,務必保存相關證據,比如借款協議原件、對方身份賬戶信息複印件、轉賬憑證等。第三,萬萬不能輕信口頭承諾,對方承諾的事,要落在書面,寫在借款協議中。還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遇到要求你虛簽借款金額的,絕不能繼續合作,更不能輕信對方進行虛簽。」

滕立章律師認為,對於「套路貸」詐騙的治理重點應該放在前端。

「套路貸案件多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於相關貸款機構缺乏必要的嚴格監管。對民間借貸尤其是各類經營性的貸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監管手段應該更為嚴格,監管的範圍應當涵蓋日常的具體業務內容,對於違規的處罰也應當更為嚴厲。」滕立章說。

彭新林也指出,應從防範角度入手,減少「套路貸」發生的可能性。

「工商,銀行等監管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搞套路貸的小額貸款公司有著犯罪的目的,資金可能會有異動,工商部門有行業監管的職責,銀行部門發現資金反覆有異動,也可以進行監管,這些部門有可能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的線索,發現違法後也可自行處理,比如工商部門可將公司註銷。」彭新林說。

此外,「對於「套路貸」有必要及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比如對它的定性、量刑,證據的收集等方面作出明確。」彭新林建議,此類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將會使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起訴,法院的量刑更有據可循,對打擊此類型案件起到促進作用。

在司法方面,建立專業化的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比如法院、檢察院設立專業化的辦案組,培養通曉金融知識的專業人才。

彭新林說,總之,應該綜合治理,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刑事打擊只是一個方面,提高自身的防範和法律意識才是最基本的,銀行等相關機構也應加強宣傳教育。

(編輯:楊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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