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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剩女」?如果你是這幾個朝代的女子你還敢剩嗎?

隨社會制度不斷完善,人民生活越來越自由,人們在擇偶上得到了很大的自由。我國在婚姻法上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婚齡上,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對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古代卻正好相反,鼓勵早婚。

受儒家影響,古代對女子約束力較大有「三從四德」、「七出三不去」等制度。令女子最無奈的是生活在以下朝代,如果到了年齡嫁不出去的,法律就要處罰你了。

西漢-「剩女稅」

「女子年十五以至三十不嫁五算」劉邦統一天下之後,為了回復戰亂前的生產力,需要大量勞動力,漢惠帝曾詔令女子十五至三十歲以內不嫁者,便採取多收五倍賦稅的辦法進行懲罰。

晉代-官方標配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大概意思是: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員就要給她找婆家,逼其強行嫁人,找個白痴你也得受。

南北朝-家人連坐

「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在南北朝時期,女孩到了十五還不出嫁者,犯連坐之罪,家人要陪著一起坐牢。這又是一種強行增加人口的做法。

唐朝-罰錢

唐太宗下詔男二十歲、女十五歲以上無夫者,州縣以聘禮娶。經過近100年後唐玄宗,將年齡下調為男十五,女十三,尚未嫁娶的,官府就要用罰錢的方式來處罰剩男剩女。與漢朝制度相差不大。

生活已經如此的艱難,嫁都嫁不出去,還要落得被處罰的名頭,實在是凄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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