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2375號決議: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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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5(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7年9月11日第804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1695(2006)、1718(2006)、1874(2009)、1887(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和2017年8月29日(S/PRST/2017/16)的主席聲明,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最嚴重地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2017年9月2日違反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和2371(2017)號決議進行核試驗,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和旨在加強全球不擴散核武器機制的國際努力構成挑戰,給該區域內外的和平與穩定帶來危險,
再次著重指出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表示極為關切朝鮮繼續將亟需資源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而朝鮮人民的大量需求卻未得到滿足,
表示最嚴重地關切朝鮮正在進行的核相關和彈道導彈相關活動破壞了該區域內外的穩定,認定國際和平與安全繼續受到明顯威脅,
特別指出安理會對朝鮮半島的事態發展可能產生危險和大規模區域安全影響感到關切,
強調指出安理會承諾根據《憲章》維護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並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表示希望以和平和外交方式化解局勢,再次歡迎安理會成員和其他會員國推動通過對話實現和平和全面解決,
著重指出需要確保國際和平與安全,確保整個東北亞地區的持久穩定,並通過和平、外交和政治手段化解局勢,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最強烈地譴責朝鮮2017年9月2日違反並公然無視安全理事會決議進行核試驗;
2.重申安理會決定,朝鮮不得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活動、不得進行核試驗,也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挑釁;朝鮮須立即停止所有彈道導彈計劃相關活動,並為此重新做出關於暫停所有導彈發射的原有承諾;朝鮮須立即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還須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任何其他已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
指認
3.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和附件二開列的個人和實體、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以及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還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開列的個人以及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
4.決定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措施,指認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兩用物項、材料、設備、物品和技術,指示委員會執行這方面的任務,並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完成調整措施的行動,並指示委員會定期每12個月更新該清單;
5.決定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和8(c)段規定的措施,指認其他常規武器相關物項、材料、設備、物品和技術,指示委員會執行這方面的任務,並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完成調整措施的行動,並指示委員會定期每12個月更新該清單;
6.決定對來自朝鮮的違禁物項運輸船隻適用第2371(2016)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措施,指示委員會指定這些船隻,並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安全理事會將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完成調整措施的行動,並指示委員會定期在獲悉其他違規情況時更新該清單;
海上攔截貨船
7.促請所有會員國在得到情報、有合理理由認為船上貨物載有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徵得船旗國同意後在公海檢查這些船隻,以確保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8.促請所有國家根據上文第7段配合檢查,如果船旗國不同意在公海上接受檢查,則決定船旗國須指示船隻前往適當和方便的港口接受地方當局根據第2270(2016)號決議第18段進行的必要檢查,還決定,如果船旗國既不同意在公海接受檢查,也不指示船隻前往適當和方便的港口接受必要檢查,抑或船隻拒不遵守船旗國允許在公海接受檢查的指示,或如果船隻拒絕服從船旗國指示允許在公海進行檢查或前往上述港口,則委員會須考慮指認該船隻適用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和第2321(2016)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措施,在委員會作出此種指認的條件下,船旗國須立即撤銷對該船隻的註冊;
9.要求任何會員國在未獲船旗國合作情況下,根據上文第8段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載明有關該事件、船隻和船旗國的相關細節,請委員會定期公布有關這些船隻和所涉船旗國的資料;
10.申明第7段僅適用于軍艦以及其他有明顯標識顯示且可被識別為執行公務和受權執行公務的船隻或飛機進行的檢查,特別指出該段不適用於對依國際法享有主權豁免的船隻進行檢查;
11.決定所有會員國須禁止本國國民、受其管轄人員、在其境內組建或受其管轄的實體以及懸掛其國旗的船隻協助或從事任何船到船的轉移行為,不得向懸掛朝鮮國旗的船隻或從這些船隻轉移任何供應、銷售或轉運往來朝鮮的物品或物項;
12.申明第7、8和9段僅適用於朝鮮的情況,不得影響會員國根據國際法應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針對任何其他情況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特別指出本決議不得被視為建立習慣國際法;
產業
13.決定所有會員國須禁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任何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氣,而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決定朝鮮不得採購這些物資;
14.決定所有會員國須禁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所有精鍊石油產品,而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決定朝鮮不得採購這些產品,決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初步為期3個月,這一規定不適用於朝鮮採購或經由會員國領土或由會員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至多500000桶精鍊石油產品,以及從2018年1月1日起為期12個月及以後每年至多2000000桶精鍊石油產品,但條件是(a)會員須每30天向委員會通報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的數量及所有交易方信息,(b)精鍊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c)精鍊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收支持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指示委員會秘書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這一時期總量的75%時通知所有會員國,並在這一總量達到90%和95%時再次通知所有會員國,指示委員會秘書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年度總量的90%時通知所有會員國,還指示委員會秘書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年度總量的95%時通知所有會員國,並告知它們必須在年度余期立即停止向朝鮮出售、供應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指示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公布每月和每個來源國向朝鮮出售、供應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的總計數量,指示委員會在收到會員國通知後實時更新這些信息,促請所有會員國定期查看該網站,以遵守本規定所設精鍊石油產品的年度限額,指示專家小組密切監測所有會員國的執行工作,以便提供協助並確保充分全面遵守,請秘書長為此作出必要安排,並在這方面提供更多資源;
15.決定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任何12個月期間向朝鮮供應、出售或轉讓的原油量,不得超過本決議通過前12個月內會員國供應、出售或轉讓的數量,除非委員會事先根據個案情況批准僅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且與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16.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紡織品(包括但不限於布料以及部分或全部完成的服裝產品),決定所有國家須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採購這些物項,而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除非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事先批准,還決定對於書面合同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紡織品(包括但不限於布料以及部分或全部完成的服裝產品)的這種供應、銷售或轉讓交易,所有國家可允許這些貨物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多90天內進口入境,但須不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135天向委員會發出通知,載明這些貨物進口的詳細情況;
17.決定所有會員國在本國管轄範圍內不得向朝鮮國民發放入境工作許可,除非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事先認定要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實現無核化或符合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目標的任何其他目的,在會員國管轄範圍內僱用朝鮮國民,決定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書面合同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的工作許可;
合資企業
18.決定各國須禁止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開放、維護和經營與朝鮮實體或個人興辦的任何新的或現有的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而不論它們是為了朝鮮政府還是代表朝鮮政府行事,除非這種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特別是非盈利的非商業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已由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事先批准,還決定如果委員會根據個案情況沒有核准此類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則各國須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關閉任何現有的這些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各國須在委員會駁回核准申請後120天內關閉任何此類現有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決定本規定不適用於現有的中國-朝鮮水力發電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僅用於出口第2371(2017)號決議所允許的源自俄羅斯的煤炭的俄羅斯-朝鮮羅津-哈桑港口和鐵路項目;
制裁的執行
19.決定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並在其後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它們為有效執行本決議規定採取的具體措施,請專家小組同其他聯合國制裁監測組合作,繼續努力協助會員國及時編寫和提交這些報告;
20.促請所有會員國加倍努力,全面執行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載措施,並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檢查、發現和扣押這些決議禁止轉讓的物項時相互合作;
21.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委員會任務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還決定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規定的、經第2345(2017)號決議第1段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務也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2.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都須以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及不違反《不擴散條約》、1997年4月29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和1972年4月10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例如銷毀、使其失效或無法使用、儲存或轉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其他國家處置)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
23.強調所有國家包括朝鮮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朝鮮或朝鮮境內任何人或實體、或被指認適用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個人或實體,抑或通過上述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出索賠的任何人,不得以本決議或以往各項決議所規定的措施造成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無法執行為由提出索賠;
政治
24.重申安理會深切關注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譴責朝鮮在朝鮮人民有大量需求未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不顧人民福祉,尋求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強調朝鮮必須尊重和確保朝鮮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嚴;
25.感到遺憾的是,朝鮮將其稀缺資源大規模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若干耗資巨大的彈道導彈計劃,注意到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協調處的調查結果,即一半以上朝鮮人民在糧食和醫療保健方面嚴重無保障,其中大量孕婦、哺乳期婦女及五歲以下兒童可能營養不良,全部人口中近四分之一患有慢性營養不良,在這方面,表示深為關切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
26.重申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也無意對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沒有禁止的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與合作,糧食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在朝鮮為朝鮮平民開展援助和救濟活動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決定委員會凡在它認定為協助這些組織在朝鮮開展工作,或出於符合上述決議目標的其他任何目的而需要給予豁免的情況下,可根據個案情況對任何活動免於適用這些決議規定的措施;
27.強調所有會員國都應遵守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㈢和8(d)段的規定,但不得妨礙駐朝鮮外交使團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從事的活動;
28.重申安理會對六方會談的支持,呼籲恢復六方會談,重申支持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在2005年9月19日共同聲明中作出的承諾,包括承諾六方會談的目標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美國和朝鮮承諾彼此尊重主權並和平共處,六方承諾促進經濟合作及所有其他相關承諾;
29.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表示安理會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化解這一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國家為通過對話實現和平及全面解決提供便利,強調指出努力緩和朝鮮半島內外緊張局勢的重要性;
30.敦促進一步努力緩和緊張局勢,以推動實現全面解決前景;
31.特別指出必須以和平方式實現朝鮮半島的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無核化目標;
32.申明安理會須不斷審查朝鮮的行動,準備根據朝鮮遵守規定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在這方面,表示決心如朝鮮再次進行核試驗或發射活動進一步採取重大措施;
33.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個人)
1. PAK YONG SIK
a.說明:Pak Yong Sik是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成員,該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行朝鮮勞動黨的軍事政策,指揮和控制朝鮮軍隊,並協助領導朝鮮軍事國防工業。
b.別名:不詳
c.識別信息:出生年份:1950年;國籍:朝鮮
附件二
資產凍結(實體)
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WORKERS』 PARTY OF KOREA)
a.說明: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制定、執行朝鮮勞動黨的軍事政策,指揮、控制朝鮮軍隊,協同國務委員會指導國家軍事國防工業。
b.別名:不詳
c.所在地:朝鮮平壤
組織指導部(ORGANIZATION AND GUIDANCE DEPARTMENT)
a.說明:組織指導部是朝鮮勞動黨一個非常有權勢的機構。該部指導對朝鮮勞動黨、朝鮮軍隊、朝鮮政府關鍵人員的任命。該部還意圖控制整個朝鮮的政治事務,在執行朝鮮的審查政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b.別名:不詳
c.所在地:朝鮮
宣傳鼓動部(PROPAGANDA AND AGITATION DEPARTMENT(PAD))
a.說明:宣傳鼓動部代表朝鮮領導層全面控制媒體,將其作為控制公眾的工具。宣傳鼓動部還參與或負責實施朝鮮政府的審查制度,包括對報紙和廣播實施審查。
b.別名:不詳
c.所在地:朝鮮平壤
※紐約金融監管機構對巴基斯坦最大銀行處以2.25億美元罰款
※美國駐聯合國代表暗示由國會決定對伊朗核協議相關行動
※SEC撤銷對華裔金融家Benjamin Wey的民事訴訟
※美國將阻止俄羅斯掌控美國關鍵能源資產的交易
※美國對委內瑞拉的制裁參考了制裁俄羅斯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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