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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聲討《戰狼2》,你怎麼看?|聽聽來自虎知隊的聲音

《戰狼2》取得了歷史性的票房和口碑,也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其中,最近的一起是:萬達等4家公司聯合聲討《戰狼2》,要求其支付母盤中搭載的5條預告片的費用。對此眾說紛紜。讓我們聽聽來自虎知隊的聲音吧!

趙虎律師:《電影產業促進法》對萬達一方不利

「聯合聲討」中提到了《電影產業促進法》,我們不妨看一下具體的法律規定。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前放映公益廣告。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後至電影放映結束前,不得放映廣告。」

我的理解是:

1、該規定是一條管理性規定,體現的是法律對於電影院的要求。

2、該規定並不調整電影院與發行公司甚至製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3、該規定其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條款。

也就是說:這條規定是管電影院的,並不是管發行公司或者製片公司的,不能依據這條規定要求電影發行公司或者製片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我真的不建議院線方拿出這條規定來說事,讓更多的人知道這條規定對院線方其實是非常不利的——去電影院看電影的人都明白,到了票面上的放映時間的時候,電影院究竟是在放廣告還是正片。

馬麗麗律師:美國電影的預告片一般為免費

細心的影迷會發現,我國影院里的預告片越來越少,漸漸被各種商業廣告所代替。與此相反,美國觀眾們把看預告片當作「觀影儀式」的一部分。在美國,如果一個影院在一段時間裡不放預告片,美國觀眾可能會投訴。甚至有資深影迷,在《星球大戰前傳》某一集上映前,買票進電影院,只為了看片頭的預告片,預告片結束後直接退場。很多人是通過一部影片的預告片,來決定是否走進電影院。這說明,預告片的可觀賞性、藝術性和商業價值是很大的。在美國發行方和影院之間多數情況下對預告片達成共識:那就是免費放映。畢竟吸引過來的回頭客創造的電影票房還是發行方和影院之間在分。

但是,我國關於電影預告片的播放權、收益權既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定,也缺乏行業協會標準和通用慣例。在中國電影工業的初級階段,影院的發展也是野蠻生長,有待和市場規則進行磨合,也呼喚法律法規的有效規制。

張玉嬌:搭載行為不違法,但是否違約要看合同約定

什麼情況,電影都要下線了,回頭聲討母盤有問題?按照正常流程,不應該在播放之前就要求發行方重新提供影片母盤嗎?先不追究這個程序的問題,我們先看一下《戰狼2》母盤中搭載預告片的行為是否是違法或者違約行為。

第一,並沒有法律規定,母盤中不得搭載商業廣告或者預告片,行業慣例是正片與貼片分兩個盤。但是,《戰狼2》將其合二為一,行為不符合行業慣例而已。

第二,母盤中搭載商業廣告或者預告片的行為,是否涉及違約,要看發行方與電影院的協議約定,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母盤中不得搭載商業廣告或者預告片,而發行方違反合同約定,強行搭載,這種行為涉嫌違約。此時,影院可以以發行方違約為由起訴。

第三,既然影院同意播放該影片,影片母盤中的預告片擠占其他商業廣告的時間與影片發行方、片方無關,是電影院與其他廣告代理商之間的糾紛。只能說影院沒有統籌影院與發行方之間,影院與其他廣告商之間的關係。

李夢雪:「廣告代理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指的是什麼?

聲明函中提到的「廣告代理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指的是什麼權益呢?約定的權益還是法定的權益?是否屬於約定的權益,要看發行方與院線之間的具體約定;是否屬於法定的權益,沾邊的,也就是電影貼片廣告經營權,這就要看相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規定了。

事實上,依照我國現行相關規定,貼片廣告經營權的歸屬並不明確。沒有相關效力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支撐,萬達等公司以貼片廣告經營權為由要求維權,是很難站住腳的。而從約定權益的角度出發,如果發行方與院線之間的協議並沒有明確禁止電影母盤中搭載預告片,院線也默認了發行方提供的母盤為合格母盤,事後追究母盤不合行業慣例,同樣,很難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總結說來,如果《戰狼2》發行方與該四家院線之間的協議的確沒有相關禁止性或限制性條款的話,那麼,萬達等四家公司聲稱的「將通過法律方式進行維權」,其實是缺乏權利基礎的。

在《戰狼2》電影大火、票房一路走高的時候,發出這樣一份聲明,對於萬達這種大院線來說,想必其目的大概並不在於分《戰狼2》的一杯羹,否則,格局未免太小。其最主要的目的,大概是藉機向《戰狼2》及其之後的所有電影片方或發行方「示威」,是對貼片廣告經營權逐步回歸到影院的強烈呼籲,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場博弈,並不僅僅是萬達等公司與《戰狼2》片方或發行方之間的博弈,更是院線與片方、發行方之間的利益拉鋸。

王曉麗:各方的合同要進行明確約定

首先, 梳理事件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製片者享有影片的著作權。發行方得到製片者的許可後,進行發行和放映,故製片者和發行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影院取得發行方的許可後放映影片,影院與發行方存在另一合同關係。同時,影院與廣告公司也存在合同關係。此事件的問題出在影院與發行方許可放映影片這一環節,因此,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處理。

從這個事件中可以得到的啟發是:

1、製片者與發行方、發行方與影院、影院與廣告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事先對相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可以有效防止後續糾紛的產生;

2、電影行業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並非所有領域都需要法律進行調控,相比之下行業自律既靈活,又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3、電影發行放映協會要儘快完善相關行業規範,以便適應不斷出現的新情況。

南磊鑫:四家聲討公司是否有起訴資格?

作為影院廣告代理方的四家發聲公司有沒有起訴《戰狼2》發行方的資格?

由於廣告時間有限,《戰狼2》在影片母盤中強行搭載5條預告片必然導致擠占電影放映前或電影放映後的時間。

如果擠佔了電影放映前的時間,則影院方可能違反其與影院廣告代理方的合同,即未在電影放映前的特定時段播放廣告代理方的廣告,這時影院廣告代理方應該依據合同來追究影院的責任,而不是去聲討《戰狼2》發行方。

如果擠佔了電影放映後的時間,則影院方違反了《電影產業法》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這時影院可以依據其與發行方的合同規定的電影時長等條款來追究發行方的責任,相信影院對於其與發行方之間的合同都有專業的法律服務團隊來審核。這時影院方沒有其與違反廣告代理方的合同,根本輪不到影院廣告代理方說話。

所以,作為影院廣告代理方為什麼發聲?我猜是對《戰狼2》所取得的成績感到眼紅。

肖瑩律師:貼片廣告經營權到底歸誰享有?

聲明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電影正片播放前的預告片及貼片廣告的經營權是否專屬影院?如果不是專屬,則稱不上強行搭載不支付費用,而是院線和發行方合同約定是否清楚及是否依約履行的問題。

預告片及貼片廣告經營權是否理應歸屬院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影貼片廣告和映前廣告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發行、放映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加強管理,未經版權方或合作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刪減、替換貼片和映前廣告」。2011年底出台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局關於促進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為規範電影院廣告放映管理,提高電影廣告的經營管理能力,待製片發行放映利益調整到合理水平後,電影院廣告放映經營權逐步回歸到電影院,製片方不再經營貼片廣告」。雖然這一部門規章像是提出廣告經營權應屬電影院,但應看到這一規章的出台有其歷史背景,是各方利益協調的產物,並且並沒有明示什麼叫「製片發行放映利益調整到合理水平」,如何將「電影院廣告放映經營權逐步回歸到電影院」,缺少可操作性。

可見,根據現行行政規章規定,首先,預告片及貼片廣告的經營權並非專屬院線,製片方、發行方和院線均有經營貼片廣告的權利。第二,對預告片及貼片廣告的經營收益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具體到本案,發行方或片方是否侵犯了萬達等四家公司的合法權益,要結合雙方合同具體條文來分析。

我國電影產業方興未艾,製片方、發行方、院線,唇齒相依、利益共存,有爭議才能達成共識、形成規範,促進越來越繁榮的電影市場。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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