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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控的事實不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什麼罪?

如果指控的事實不成立

被告人是否有罪,什麼罪?

一般來說,法院處在居中裁判的位置,只需要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理即可,而辯護人只需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進行辯護即可。因此,辯護人在準備材料的時候,都是圍繞著公訴機關的指控內容進行準備辯護內容的。

但有時候,公訴機關指控的關鍵事實很可能被推翻,法官會突然來個180度大轉變。問一些控辯雙方都沒有準備甚至沒有預料到的問題!!

審判長:本庭已經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於涉案單位的性質,究竟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公訴機關指控認為,涉案單位是國有出資企業,所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辯護人認為,涉案單位不是國有出資企業,而是民營企業。本庭想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假如涉案單位不是國有出資企業,而是民營企業,那麼被告人是否有罪,構成何罪?控辯雙方有什麼意見?公訴人有什麼意見?

審判長:公訴人,你有什麼意見?

公訴人:(公訴人慢悠悠地翻了幾頁自己的筆記本,然後拿起礦泉水喝了兩口)沒有新的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審判長,雖然庭審主要針對的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我們辯護人也確實沒有指控被告人的義務和職責。但法庭這麼問,我們基於探討的目的,願意對此發表意見。我們認為,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單位是國有企業這個事實不能成立,這個單位就是民營企業的話,那麼,被告人的行為肯定是不構成貪污罪了。構不構成其他犯罪呢?我們認為,也不構成。……

(因為沒有準備這個問題,律師只能憑藉自己的理論功底和對案件的熟悉程度,做簡單的分析。)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好,今天的庭審結束,現在休庭。

辯護人能不能不予理會呢?或者也像公訴人一樣說「沒有新的意見」?顯然是不行的。此時,辯護人必須發言,而且必須圍繞著無罪的辯護核心組織發言內容。

審判長最後為什麼會來這麼180度的大轉變呢?辯護人為什麼一定要做否定性發言呢?結合法條來分析一下,答案就昭然若揭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1條明確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該法律條文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所以,審判長最後來的這180度大轉變,隱隱告訴我們,公訴機關對於本案關鍵事實的指控證據乏力,涉案單位是國有出資企業的事實很難成立,以後判決可能改變罪名。

可見,審判長為了讓改變罪名變得合法,才先引導控辯雙方就其他罪名進行辯論,不然以後法院作出改變罪名的判決,控辯雙反方可能都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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