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監管人士: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資 建議儘快取締

監管人士: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資 建議儘快取締

「龐氏騙局」往往披著「金融創新」的外衣。

有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國內ICO項目累計融資規模摺合人民幣26.16億元,累計參加人次達10.5萬。

由於參與ICO需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支付,ICO的火爆直接推動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價格的新一輪暴漲。今年以來,比特幣價格逐步走高,從一枚6000多元一路飆升至30000元人民幣左右。

「靠譜,有個學校的教授投資XX幣已經賺了幾千萬元了。」一位ICO平台負責人告訴記者。

但一位監管人士則告訴記者:「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資,建議儘快取締。」

態度的鮮明對立足以顯示ICO狂潮引起的爭議。多數專家認為,ICO涉及非法公開發行證券,涉嫌為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建議強化ICO融資風險監管。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中國證監會正在向部分區塊鏈企業就ICO徵詢意見,主要針對那些打著虛擬貨幣名義進行傳銷詐騙的ICO項目。另有媒體報道稱,人民銀行等部門召開了聯席會議,討論對ICO實施監管。

上述監管人士稱,ICO屬於交叉金融行為,央行、證監會兩家單位聯合監管效果會比較好。

風險提示頻頻發布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可譯為「代幣首次發行」,是企業或非企業組織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發行代幣,向投資人募集虛擬貨幣的融資活動,被稱為「幣圈IPO」。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近期發布了《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監測發現面向國內提供ICO服務的相關平台有43家,其中,第三方專營和虛擬貨幣交易+ICO模式占絕大多數。從ICO支持的融資幣種來看,比特幣和以太坊佔比最高,二者合計佔比達90%以上。

2017年以來,ICO項目累計融資規模達63523.64BTC(比特幣)、852753.36ETH(以太坊)以及部分人民幣與其他虛擬貨幣。以2017年7月19日零點價格換算,摺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ICO融資規模和用戶參與程度呈加速上升趨勢。

8月30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風險提示稱,近期各類以ICO名義進行籌資的項目在國內迅速增長,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並形成較大的風險隱患。一是國內外部分機構採用各類誤導性宣傳手段,以ICO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取得任何許可,涉嫌詐騙、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行為。廣大投資者應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一旦發現涉及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報送公安機關。二是由於ICO項目資產不清晰,投資者適當性缺失,信息披露嚴重不足,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投資者應冷靜判別,謹慎對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三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單位應主動加強自律,抵制違法違規的金融行為。

此前,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對外發布了一份《ICO風險提示函》稱,投資者投資ICO項目時,除可能面臨虛擬貨幣技術方面風險造成的損失以外,還可能存在參與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對於信息不夠透明的項目,還存在被詐騙風險。

ICO構成非法集資

根據發行主體不同,ICO可分為企業為發行主體的ICO以及非企業組織為發行主體的代幣ICO。前者的發行者是企業。例如,瑞士某金融科技公司發行Lykke代幣,每100枚Lykke代幣可獲得該公司股權的1個份額。後者的發行者不是企業,而是依據契約運作的非企業組織或團體,例如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

根據標的不同,ICO可分為產品或服務為標的的ICO、收益權為標的的ICO、權益份額為標的的ICO、股權為標的的ICO。

其中,收益權為標的的ICO,投資者可憑其購買並持有的代幣,獲得區塊鏈項目或基礎資產的未來收益,即代幣是投資者享有資產收益權的憑證。該收益可能是基於區塊鏈項目本身運行產生的虛擬貨幣,也可能是基於某種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愛君表示,基於區塊鏈技術本身的虛擬貨幣或其內嵌代幣,不是真實貨幣。但若虛擬貨幣、內嵌代幣可直接或間接自由轉換為法定貨幣,根據經濟活動的實質,這種ICO涉嫌非法集資。

另外,李愛君表示,獲取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收益的ICO,在我國法律框架下構成資產證券化。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准入、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等方面有明確規定,這種ICO涉嫌違法。

談到股權為標的的ICO,李愛君稱,某些ICO實質是股權,所發行的代幣是企業的股份憑證。《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平台及平台上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因此,這種模式的ICO若構成公開發行,在我國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

DAO則是典型的以收益權為標的的ICO。李愛君表示,DAO與契約型基金有相似性(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被用於投資其他項目,投資者不實際管理投資,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由合同約定),但其與後者也有一定區別。DAO管理員對DAO的實際控制能力很強,代幣持有者的決定權非常有限,可能存在詐騙和內幕交易風險。

ICO監管應儘快落地

「不論從發行主體、投資者還是市場的角度來看,ICO都存在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表示,首先,從發行主體來看,ICO涉及非法公開發行證券,涉嫌為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其次,對於投資者而言,ICO存在詐騙、內幕交易等風險。再次,惡性短線交易泛濫、黑客攻擊、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大等成為ICO最主要的市場風險,都會對投資者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也容易滋生投機行為。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ICO不是發行證券。而7月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調查報告,認為DAO的ICO項目代幣構成證券,應符合聯邦證券法律,進行註冊或者取得豁免。

「金融發展史已經充分證明,公開融資無論採取什麼樣的形式都無法完全避免其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問題及欺詐與集資風險。」李愛君建議對ICO實施行為監管、穿透監管和多層監管,微觀上加強市場准入、產品價格、市場退出等方面的監管,中觀、宏觀層面加強對區域、全國金融運行的監管。不少專家建議,ICO監管應關注以下幾點: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對於目前監管層的態度,有區塊鏈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機構在對待新事物的態度上一向是保持紅線基礎上的寬容。例如,從傳統計程車司機的角度理解,網路專車就是『黑車』,但其確實部分解決了供需矛盾問題。」

而上述監管人士則強調:「時間耽擱不起,有關部門應該表明立場和態度,儘快取締ICO。」

不過,各方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對於不理解ICO的「小白」用戶,切莫盲目參與,對待區塊鏈、虛擬貨幣和ICO,應耐心等待監管靴子落地。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經濟網 的精彩文章:

美公司渲染中國黑客攻擊越南 中國外交部:妄加指責
美7萬餘人向白宮請願要求宣布索羅斯為「恐怖分子」
飲食要規律 春捂秋凍不可取
家門口享受便捷醫療服務
經濟增長放緩 印度廢除大面值紙幣被批「失敗」

TAG: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