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耐火等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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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9月1日
距離2017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還有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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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
對於不同類型、性質的建築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級要求,這樣既有利於消防安全,又有利於節約基本建設投資。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準。
建築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由於各類建築使用性質、重要程度、規模大小、層數高低和火災危險性存在差異,所要求的耐火程度有所不同。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不同建築的耐火等級。
首先我們來看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廠房、倉庫主要指除炸藥廠、花炮廠、煉油廠外的廠房及倉庫。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一、二、三、四級。
下表是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
註: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採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從上表可以看出,一級都不燃,二級吊頂難燃,三級隔牆、屋頂承重構件、吊頂都難燃,四級疏散樓梯,承重構件、吊頂可燃 。
對於甲、乙類生產或儲存的廠房或倉庫,由於其生產或儲存的物品危險性大,因此這類生產場所或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而且對這類場所的防火安全性能的要求也較之其他類型的生產和倉儲要高,在設計、使用時都應特別加以注意。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
註:(1)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的規定執行。
上表是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需要注意一點,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兩條規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另外,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層可採用可燃材料。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l00㎡ 時,房間的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 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 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另外,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中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最後再強調一點,建築內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END
點擊展開全文
※電工學基礎——直流電路和交流電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方法與火災危險性特徵
※王思聰翻船落水?別讓納涼的小船說翻就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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