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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給婚姻加上一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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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另一種青年)

有個人曾經問我,如果可以給婚姻加上一個時限,你希望是:A 永遠 B 1-5年 C 5-10年, 你選哪一個?我說我選C 。

我一直認為,婚姻作為合同的一種就應該具有時限性。如果甲乙雙方都願意,可以續約。一方不想續約,也不必撕破臉去離婚,因為合同到期,自動解體。這樣不是很好么?

婚姻是一種契約,既然是契約,就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時限。

天下沒有一種合同是「永遠有效」的。那麼婚姻也理當如此。你們可以自己約定幾年一續約。

我個人建議,結婚前幾年把有效期設定為兩年。因為前期矛盾突顯較多,受害方扛不住多久。兩年過後,可以把時限延長為三年一簽。如果順利通過,再改為五年,然後是十年,二十年,以此類推。

有女人會說,那樣我們多吃虧啊。年輕的歲月都給了他,但是合同到期他又去找別人了,我白白損失了自己的青春。

未必啊。你25歲時嫁給了他,也許到28歲時就後悔了。這時你趕緊抽身而退,轉投其它人的懷抱,挽回後半生的更大損失,這樣不是更好么?

再說了,如果這個男人真的在你看來值得廝守一生,那就更應該好好經營自己,經營感情,經營婚姻,爭取不要讓自己到時出局。

給婚姻設定期限,也可以促使女人不斷進步。這樣就不會有那麼多全職太太自甘墮落在家當全職家庭主婦了。因為幾年之後,自己脫離社會,顏值降低,出局是必然的事。

給婚姻設定有效期,可以降低離婚率。

為什麼非要鬧得沸反盈天,雞飛狗跳呢?昔日的情侶一定要撕破臉面,對簿公堂,致對方於死地而後快嗎?何必,何必,何必呢?

無非是因為實在忍不了,但婚姻是無限期的。如果不奮力衝破牢籠,就要把牢底坐穿。這就是婚姻契約沒有時限的醜惡一面。

假如我們可以給婚姻設置一個期限,那麼,即使這個男人再無法忍受,起碼心中是有盼頭的:沒關係,眼前的女人再不堪,只要再忍3個月,我們就可以分開了。

也許這樣一想,他的日子可以好過一些,而在最後的三個月里,也可以不吵不鬧,好好珍惜。畢竟,合同到期自動解體,昔日夫妻變成路人,此後也許各奔東西。想起來這一幕,再大的深仇也可以先放一放了。

人的天性只會珍惜兩種東西:得不到的,和已失去的。

所以,如果婚姻有個時限,面對一個不久的未來可能就會失去的異性,反而會激起心中的某些不舍,找回昔日戀愛的感覺,也許一糊塗,又續簽了一個五年!

結婚時靠的就是衝動,續約時依舊要靠衝動。人生,就是在一個衝動接著一個後悔,又一個衝動接著又一個後悔中,顛簸前行。

以上就是我認為應該給婚姻設置有效期限的理由。雖然可能有違倫常,但是理智一點去想,難道我說的沒有道理嗎?歡迎大家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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