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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家庭暴力指的是什麼?實施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

一說起家庭暴力,大家一定都是深惡痛絕的。

有人說,所謂家庭暴力,只是夫妻之間的事兒,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跟別人沒關係。更別提什麼犯不犯罪了。

真是這樣嗎?今天,小編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關於家庭暴力的事兒。

小嚴與小夏是大學同學,畢業後走到了一起。戀愛半年後,兩人決定登記結婚。婚後的生活既平淡又幸福,小兩口都非常滿足。

結婚第二年,小嚴在事業上出現了低潮,整天泡在酒吧里喝得醉醺醺後才回家。一開始小夏並沒有在意,以為老公過了這段低潮期後就會好的。

但事情並不是夏某想的那樣,半年過去了,嚴某依舊如此。小夏再也看不下去了,就與小嚴發生了爭吵,結果,小嚴惱羞成怒,將小夏毆打成重傷。

那麼,小嚴的行為算不算是家庭暴力?

且聽小編說法!

小嚴的行為屬於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這個案例中,小嚴對妻子施以暴力,將妻子打成重傷,已經構成了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位公民均具有人身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無論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均需相互尊重,不得實施暴力行為。因家庭暴力造成傷害的,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大連市中山區委宣傳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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