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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的性質看國企混改

文/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學教授

原刊南方周末

那些投入了自己資產的企業家,他們最有動力去「判斷」市場機會,最有動力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組合資產,否則他們自己就蒙受損失。所以,混改的關鍵是引入企業家,讓企業家成為企業的股東。

混改的標準不是「混」,實際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國企的股權已經實現多元化了,也即已經滿足了「混」的要求。

最近,隨著中國聯通混改工作的展開,國企混改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那麼如何評價混改呢?怎樣的混改才是符合常理的呢?對於這一問題,要從「企業是什麼」,也即企業的性質說起。我們將指出企業是企業家把自己的資產押下去後形成的,「混改」的關鍵是落實企業家,使原先非企業家主導的企業變成企業家主導的企業。

企業家是把自己資產押下去的人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是沒有企業理論的,企業被視為一個黑箱,一個生產函數,投入生產要素,產品就自動出來了,這一狀況直到科斯1937的文章《企業的性質》才改變,科斯在文章中認為企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企業這種組織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但實際上早在科斯之前,奈特1921年的《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一書中就包含了企業理論,它與科斯的企業理論是不同的。

奈特認為企業家是在不確定性下進行判斷的人,因為沒有判斷,就意味著不需要承擔不確定性風險,從而也就不是企業家。企業家在不確定下對機會進行「判斷」,但判斷無法交易,假如「判斷」是可以交易的,那麼企業家只需要出售自己的判斷,而不需要建立企業來獲取利潤了。那麼,為什麼「判斷」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能夠被交易?

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家無法保護他的判斷,「判斷」無法像技術一樣申請專利保護。當企業家把自己的判斷告訴別人時,那別人就擁有了他的判斷,他人可以不付錢給他,說這個判斷他自己本來也有,這樣企業家等於失去了判斷的所有權。所以,判斷這種服務和一般商品不同,最易受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影響。另外,判斷無法被估價,這是因為每一個判斷都是獨特的,沒有邊際效用,自然地也就沒有「判斷」的價格。還有一個原因是「判斷」是一個過程,不是一鎚子買賣,因為隨著消費者偏好和技術能力的改變,資產幾乎總是有一些未被發現的屬性,需要企業家去判斷、發現。這些因素決定沒有交易「判斷」的市場。

這就決定了企業家必須通過創辦企業,把自己的資產押下去,才能獲取他「判斷」的回報。假如企業家僅僅是做出判斷,而不建立企業,那他也無法獲得利潤,所以把資產押下去,建立企業才是企業家。企業的出現是企業家從他的判斷中獲得最大回報的一種方式。當然,企業家的「判斷」,不只是一個「新想法」,而是資產的「新組合」,它牽涉企業家獨特知識的利用。

所以企業家判斷與企業家投入自己資產是密不可分的。拿生產性資源去賭自己的判斷,才是企業家,相應的活動才體現企業家精神。再大的企業,即便在創立之初,也總是包含了企業家自己的資產。比如喬布斯在創業時,至少投入了車庫,還有計算機零部件等,如果車庫還有其他用途或計算機零部件是別人的,那他們就是在組裝,而不是在創業。這也說明,在風險投資中,扮演企業家角色的是提供資金的人,不是提供項目的人。

與奈特不同,科斯認為企業的存在是因為市場存在交易費用。當企業家試圖節約某種類型的交易成本時,企業就從市場經濟中湧現而出。交易成本的類型包括事前搜尋和討價還價成本、機會主義行為導致的談判成本、資產專用性產生的代理成本等等。這種交易費用無法通過合約消除,特別是從市場上購買人力資本的合約,交易費用特別高,所以需要企業這種命令方式來降低交易費用。

科斯等都把企業視為一組「合約」安排,但不是普通的購買合約,而是「僱傭合約」,這種僱傭合約是「不完全合約」,即無法在事先把所有的細節都寫出來,所以「企業」這種契約並不闡述要求員工所需做的全部細節,當然,這意味著存在「剩餘」,這種剩餘的安排由服務的購買者(企業家)決定的。通過企業,企業家實現了剩餘控制權與索取權。那麼根據科斯的理論,為什麼利潤要歸企業家或利潤的來源是什麼?答案是來自於企業家對交易費用的節約,而根據奈特的觀點,利潤來自企業家的成功判斷。

雖然科斯與奈特的理論看似有上述不同,但實際上也是有重合之處的。比如,使「判斷」不能交易的那些因素都可以歸結為「交易費用」。但更重要的一點是,他們都認為企業家要投入自己的資產,企業是企業家把自己投入的資產和人力資本結合起來的組織。根據他們的觀點,企業家就是老闆,老闆就是企業家。沒有在企業中投入自己的資產,再有能力都只能算打工仔,因為判斷與僱傭只能是由那些投入自己資產的人進行。

當然,在奈特與科斯的理論中,資產是有不同功能的,在奈特的理論中,資產是判斷必不可少的「賭注」,不押下資產去賭,就不叫判斷,而在科斯的理論中,資產的功能體現在僱傭員工上,沒有資產就不能僱傭員工。比較而言,奈特的理論更前端一點,因為只有當資產投下去之後才會出現僱傭員工的問題,「僱傭」是實現包含在「判斷」中的利潤的手段。另外,在科斯的企業理論中,企業至少要有一名員工,但在奈特的企業理論中,企業可以沒有員工,僱傭自己的個體戶也可以算作「企業」。

「企業外的企業家」與「企業內的企業家」

企業中實際上有兩類企業家,即「企業外的企業家」與「企業內的企業家」,前者不直接介入到公司經營活動中,但他們是非常重要的,正是他們追逐利潤的行動,把資本配置到最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領域中,配置正確意味著消費者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滿足,他們也將獲得利潤,否則就虧損。企業的主要資產可以是為企業外的企業家所有。

另一類企業家是「企業內的企業家」,他們是股東的受託人,是企業的董事,他們決定自有資本或募集來的資本作何種用途,以及僱傭誰來做經理,購買什麼原料設備,生產什麼產品等等,也就是說,他們是把生產要素組織起來變成產品的人,當然很多具體的事務也往往是委託給經理辦的。「企業外的企業家」要想獲得利潤,就需要對「企業內的企業家」進行全方位的判斷,不僅要判斷他們的投資項目或產品是否具有盈利前景,還要判斷他們組織、配置要素的能力,以及生產經營模式等等,某個方面判斷錯了,就可能虧損。

把「企業外的企業家」與「企業內的企業家」聯結起來的是資本市場,有了資本市場,企業家,無論是「企業內的企業家」還是「企業家外的企業家」都不能隨意支配企業的資產,而是要迎合消費者的需求來使用資本。大眾通過資本市場讓企業家為自己服務。「企業外的企業家」通過股票的買賣,股價的變化,對「企業內的企業家」進行獎勵或懲罰,也即對後者進行激勵與約束,迫使後者把資本予以最為「經濟」的使用。可見,「企業外的企業家」對於企業資產配置而言,其重要性不亞於「企業內的企業家」,他們不是真的處於企業之外,而是企業的一部分。

混改的關鍵是落實企業家

混改的目的不應是為了混改而混改,而是要通過混改,使企業更好地為社會創造價值,也就是使企業的資產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方向上作最為有效的使用。那麼誰才能做到這一點呢?顯然是那些投入了自己資產的企業家,他們最有動力去「判斷」市場機會,最有動力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組合資產,否則他們自己就蒙受損失。所以,混改的關鍵是引入企業家,讓企業家成為企業的股東。企業的大股東可以是「企業內的企業家」,也可以是「企業外的企業家」,但都必須是企業家。

因此,混改的標準不是「混」,實際上在此次混改之前,上市國企的股權已經實現多元化了,也即已經滿足了「混」的要求,所以假如僅僅是為了滿足「混」的要求,那麼根本沒必要再次進行混改。要讓這次混改真正有意義,就必須落實企業家,消除國企的一些特有的權力,因為按照定義,企業家只能從自己的判斷中獲取利潤,依靠特權獲利就不是企業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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