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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醫療糾紛出新規:誰拒絕屍檢,誰承擔責任

厲害了!醫療糾紛出新規:誰拒絕屍檢,誰承擔責任


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厲害了!醫療糾紛出新規:誰拒絕屍檢,誰承擔責任

《山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將於10月15日起實施。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辦法》著重從三方面入手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一是針對容易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環節,明確預防措施;二是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有效途徑解決糾紛,規範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內容;三是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等各方職責,並規定法律責任。


別出事:你做好你的事,我守住我的規矩,不出事都好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因診斷、治療、護理等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辦法》對各方提出了要求。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範醫療機構執業准入行為,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規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及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健全諮詢和投訴制度,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設立投訴接待室、調解室和監控室等。

《辦法》對醫務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包括:遵守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恪守職業道德,關愛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及時解答患者諮詢;如實告知患者有關情況可能會對其產生不利後果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按照規定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不得隱匿、篡改、偽造或者銷毀等。 《辦法》也給患方定了規矩。患方需遵守醫療機構相關管理制度,尊重醫務人員;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配合醫療機構根據病情作出的轉診或者出院安排;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對診療行為有異議的,如實表達意見和訴求。


出了事:醫療機構主動採取措施,多種途徑解決問題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要及時告知患方解決途徑,並主動採取措施。如:組織專家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及時告知患方;按規定與患方共同對疑似引起不良後果的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啟封,並妥善保管等。醫患雙方可以從《辦法》規定的途徑選擇符合雙方利益的方法。包括:協商解決;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患方索賠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在確定責任的基礎上,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自行協商時,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協商。醫患雙方參加協商的人數均不超過3人,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過激行為。協商一致的,簽署書面和解協議。

醫患雙方自願向醫調委申請調解的,需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和委託書、病歷資料等。醫調委受理申請的,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醫調委及其調解員不得泄露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信息。未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不公開進行。經醫調委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自醫患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調解員簽名並加蓋醫調委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醫調委留存一份。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約束力,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自覺履行。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醫調委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患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別鬧事:違法的事兒不要做,公安機構勸阻無效可依法制止

患方遇到醫療糾紛,應選擇規定的途徑解決。下面這些事不要做。如:衝擊或者佔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堵塞通道,尋釁滋事;拒絕將遺體按規定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在醫療機構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張貼大小字報、散發傳單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損毀、搶奪醫療機構財產;損毀、搶奪與醫療糾紛相關的病歷資料以及藥品、衛生材料、器械等實物證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等。如果有患方出現上述行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甄別身份,開展教育疏導,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勸阻無效的,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將涉嫌違法犯罪的醫療糾紛參與人員帶離現場;依法查處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時趕赴現場指導醫療機構採取有效措施。

查死因:48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遺體應在2小時內從病房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遺體在太平間存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患方拒絕在2小時內將遺體從病房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後,可以通知殯儀館接收遺體。

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有關文書上註明情況,並邀請醫調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人員作為第三方簽字見證。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擔責任:法律責任擺出來,知道了就別往上撞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建立健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的;未建立健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未建立健全諮詢和投訴制度的;發生醫療糾紛後,未按照規定與患方共同對疑似引起不良後果的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啟封並妥善保管的等。

醫務人員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方以醫療糾紛為由,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醫調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並可處以所收費用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新聞媒體報道失實,或者網路用戶發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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