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結了證沒領,媳婦跑了彩禮需要返還嗎?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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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結了證沒領,婚約彩禮需要返還嗎 ?
長期以來,在廣大農村地區依然存在為訂立婚約而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目的現金彩禮作為聘禮的傳統舊習俗,但雙方在訂立婚約過程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確未共同生活或生活短暫的,雙方往往會為了彩禮返還問題釀成糾紛。形式上雙方是婚姻關係,事實上卻屬於同居關係,針對這種看似特殊個例,實則在農村普遍存在的婚姻狀況,在法律層面到底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今天律視在線賀艷君就與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男方王某與女方劉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後男方向女方提親。女方根據家鄉風俗習慣向王男方索要了各種名目的彩禮共計83000元,並讓男方為其購買了三金首飾。緊接著,兩人按照農村風俗在老家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並未領結婚證。雙方共同生活十幾天後,女方外出打工。後來,由於兩人聚少離多感情變淡,女方向男方提出分手。男方同意分手,但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男方無奈提起訴訟。
婚都沒結成,彩禮當別論
法院經過庭審
支持了男方大部分彩禮返還請求,
但就二人戀愛期間男方贈與女方的小禮物
及走親戚時給予女方家人的錢物,
因金額不大,屬贈與,判決不予返還。
本案中,王某與劉某雖舉行了婚禮儀式,
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且在一起共同居住時間不長,
按照法律規定,
除去一些金額不大的錢物贈與外,
大部分婚約彩禮應予以返還。
有 法 可 依,依 法 可 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2)、(3)兩項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禮的規定
但是沒有專門的程序,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實現權利。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律「視」在線賀艷君律師
溫馨法律提示
—賀艷君律師
1、雖然法律規定了婚約彩禮返還的幾種情形,但由於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在遇到一些具體情形,譬如男女雙方分手是由男方過錯所致,或者女方在雙方同居時有懷孕流產事件發生等,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對於此種情況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疑問?首先我們需要知道,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3、兩個人是否屬於夫妻關係,不是農村傳統意義上認為兩個人宴席擺了,一起共同生活了,夫妻關係就確定了,夫妻關係的確定還是以結婚證為最終參考依據,如果處理不當,還有可能觸及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同居罪!婚姻是一個人的終生大事,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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