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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國罕見連環冤案,不是批評報道惹的「禍」

9月15日的《新華每日電訊》草地周刊刊發的《無罪!一篇批評報道引發全國罕見7人連環冤案,歷時15年終獲改判!》一文稱,僅僅因為一則學校亂收費的監督報道,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臨汾市分公司汾西代辦所副所長田晉文就遭到時任縣委書記的打擊報復,捏造各種證據將他打成貪污犯,判刑11年。他的妻子、弟弟、妹夫以及另外3名相關人員,均受牽連。如此涉及多人、個個含冤的連環案,全國罕見……

2002年11月,山西青年報刊登了關於「汾西縣第一小學教育亂收費」的批評報道,裡面提到該縣劉耀成的孩子被學校收取800元贊助費,並指出該校多年超標收費等問題。劉耀成是田晉文的妹夫,而田供職的代辦所也在汾西縣開展中小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時任汾西縣委書記張德英看到這篇報道後十分生氣,召集部分縣領導開會,並責問田晉文的父親田記明為何向媒體曝光。「當時張德英一怒之下踹翻了桌子,說我不信你兒子不貪污,併當場成立了自己任組長的專案組,當晚就讓檢察院到田晉文的代辦所搜查,第二天縣公安局就進行了查封。」隨後,張德英指示當地司法機關編造田晉文犯罪材料,最終田被判刑11年。

縣委書記之所以要羅織罪名,製造冤案,硬是要把田晉文送進監獄,竟然是因為一篇批評報道。這篇批評報道揭露了縣令大人治下的一些問題,給當地抹了黑,讓縣令大人非常不爽,當然縣老爺要發威了。可是,既然一篇批評報道竟然引發全國罕見的7人連環冤案,按理說縣老爺第一最應該針對的是報道的作者和刊登媒體,怎麼沖人家田晉文,甚至還有些八竿子打不著的人去了?其實,這也好理解,刊登並撰稿這篇批評報道的媒體是山西青年報,屬於省報。儘管山西青年報公開發表了批評報道,可他一個區區縣令怎麼敢與省報叫板,當然就只能拿治下的草民出氣了!

雖然貪污犯罪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天經地義的。可是,縣委書記張德英當初之所以瞄準田晉文並不是因為他貪污,而是田晉文的父親田記明向媒體曝光了學校超標收費的問題,田的父親無公職不能「貪污」,思來想去,書記大人便拿其當副所長的兒子田晉文開刀了。這是典型的先選「罪犯」再找「罪名」,不過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別說田晉文沒貪污犯罪,即使他確實存在問題,田晉文也被竇娥還「冤」!

據《新華每日電訊》稱,僅在18屆4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幾天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做出了關於田晉文一案的再審決定。據當地官場一位知情人士說「就因為得罪了一個縣委書記,就要把人家全家都給抓起來,當時很多同志都很氣憤,但誰也不敢站出來反對」。作為「七品縣令」的張德英按理說不算是多高級別的官員。可是,誰能想到,就是這個七品芝麻官,硬是製造了一個全國罕見的連環冤案,而且還歷時15年,當中央提出依法治國後冤案才出現了轉機!

毫無疑問,山西汾西縣的田晉文案是一件典型的權力不要輿論監督,行政干預司法造成的冤案。現在,不只是《新華每日電訊》,我相信許多人都會認為,這是一起因為一篇批評報道引發的全國罕見的連環冤案——總之,都是那篇批評報道惹的「禍」。可是,對此我不能苟同?既然是因為這篇批評報道惹的「禍」,為什麼報道的作者和刊登媒體山西青年報至今安然無恙,且毫髮未損,反倒是田晉文和那幾個與報道八杆子打不著的人這麼倒霉呢?

我認為山西汾西縣這起全國罕見的7人連環冤案,不是批評報道惹的禍。批評報道當然是能惹禍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批評都能惹禍。關鍵是看誰的批評——起碼來自上面的批評就沒事!

2017年4月,法院在經過兩次開庭之後,終於判決田晉文無罪。8月8日,臨汾中院做出國家賠償裁定書,決定賠償田晉文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00多萬。其實,不止田晉文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4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共依法糾正重大冤假錯案34件54人,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無罪,受理國家賠償案近1.7萬件。

隨著十八大以來堅決糾正冤假錯案,我們正向「法治中國」挺近,確實令人欣慰。然而,一起冤案足以抵消一萬次法治宣傳。山西汾西這起全國罕見的7人連環冤案雖然已經改判,但卻告訴我們一個道理: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和批評,而且對待批評不能有上下之別。因為,權力不要批評,必然冤案叢生;批評若分上下,批評便無意義!

二則:微博辱罵法院該拘,為啥罵也該查一下嘛

據來源於「淅川公安」的消息顯示,因不服法院裁定,微博發貼辱罵法院。9月11日,淅川縣公安局決定依法對當事人石某以尋釁滋事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據了解,當事人石某因不滿意市縣兩級法院和市檢察院對其提起訴訟一案依法做出的決定,而在其個人微博中發貼辱罵淅川法院,其中附圖片九張,轉發上百餘條。淅川縣公安局在接到報警後,經調查後認為:當事人石某網路發貼辱罵法院,抵毀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干擾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鑒於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淅川縣公安局做出對當事人石某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

石某怎麼辱罵了?石某罵法院都曬證據「附圖片九張」,公安抓人怎麼沒曬出證據?比如其微博截圖什麼的。在這條新聞里,我們只知道石某辱罵法院被拘留,不知為什麼,卻沒有看到石某具體辱罵了什麼,也不曉得石某到底屬於辱罵還是批評。如果屬於批評,哪怕是刺耳的批評,這就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公安是無權拘留的。因為自媒體社會,一方面網上不能隨意辱罵他人,惡意攻擊某個部門;另一方面權力部門也要學會正確面對網上負面信息,不能過度使用強制手段嘛!

當然了,人民公安為人民,警察天天與違法犯罪分子打交道,豈是一般的人物?況且破案第一靠的是證據說話,第二靠的還是證據說話,這是一個連三歲孩子都知道的常識,我相信淅川公安不會連這點問題都搞不清楚就隨意抓人的。因此,這個我們儘管放心,至於石某微博發貼辱罵法院的證據即使沒有及時曬出,但肯定有,這一點毋庸置疑。

既然微博發貼辱罵法院的鐵證如山。正如警方提醒的那樣:司法機關的正當執法行為受法律保護。網上發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網路只是將現實生活轉移到了虛擬空間,在網路上侮辱甚至比在現實中危害更大,範圍更廣。作為當事人,如若對司法機關的處理有異議,可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切不可在網上發帖辱罵,否則將會觸犯法律——公安拘留石某當然無可非議。

公安拘留微博發貼辱罵法院的石某雖然無可非議,可拘留了石某就完了嗎?

駱賓王檄討武則天,彌衡擊鼓罵曹,諸葛亮罵死王朗,那是敵我雙方沙場上你死我活的鬥爭,不得不如此。現在中國早已解放,人民已當家做主,一切問題都是人民內部矛盾。石某為什麼尋釁滋事要選擇這樣的方式? 為何膽敢「抵毀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干擾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呢?

眾所周知,任何怨恨和謾罵都不是無緣無故的。相對而言,石某是弱勢,法院是強勢的一方,為什麼竟敢在網上公開辱罵堂堂人民法院,和司法機關公然作對?新聞中稱石某是「因不服法院裁定,微博發貼辱罵法院」,那麼石某到底是因為什麼「不服法院裁定」?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問題?若法院判決客觀公正,石某發貼故意找茬辱罵法院確實不對。若法院判決欠公正,石某發發牢騷罵法院非但可以理解的,而且還必須追究法院的責任。

手握公權力,司法須謹慎。微博發貼辱罵法院該拘留,我覺得為啥罵也應該查一下。因為無論是誰,無故辱罵司法機關肯定是不行的。可是,只追究辱罵者,不追究罵的原因;只抓罵人者,而不追查公權力為何「被罵」,很容易導致公眾不敢批評權力部門,公權力則成了老虎的屁股,那麻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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