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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旻湖教授:羅馬Ⅳ標準的中國實踐

2016年5月羅馬委員會頒布了功能性胃腸病(FGIDs)羅馬Ⅳ診斷標準,將FGIDs定義為以胃腸道癥狀為表現的腸-腦互動異常,主要更新如下。

(1)將一些診斷中的「功能性」刪去,改用更貼切的診斷來突出腸-腦互動異常在FGIDs中的作用;(2)增加了包括反流高敏感、麻醉藥腸道綜合征、阿片葯相關便秘、大麻素嘔吐綜合征等新的診斷;(3)根據流行病學研究結果,調整各FGIDs診斷標準中癥狀的閾值,使之更具臨床意義;(4)刪減一些診斷;(5)將「慢性特發性噁心」和「功能性嘔吐」合併為「慢性噁心嘔吐綜合征」;(6)定義了以腹痛及大便性狀改變為主要表現的功能性腸病癥狀譜。功能性便秘與腸易激綜合征(IBS)便秘型、功能性腹瀉與IBS腹瀉型的區別在於是否存在腹痛,而患者在不同時期腹痛的程度可能發生改變,從而診斷也可能從一種功能性腸病變為另一種功能性腸病;(7)修改了IBS診斷標準,刪去原標準中的「腹部不適」,僅以「腹痛」作為IBS的關鍵診斷標準,從而減少由於不同文化背景導致的對「腹部不適」的理解誤差,新標準比原標準更加嚴格。對診斷IBS各亞型的糞便性狀比例進行調整,降低了混合型IBS的比例。

新的羅馬Ⅳ標準頒布以後,我國消化科醫師在學習與實踐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困惑,如何把握羅馬Ⅳ標準的臨床應用成為臨床重要問題。

首先,羅馬標準的初衷是為了統一FGIDs的定義及診斷標準,使得世界各地的學者能夠使用統一的標準進行流行病學、臨床研究及新葯療效評價,研究結果更具可比性。在臨床實踐中對於癥狀頻度及嚴重程度未達到羅馬Ⅳ的診斷標準的患者,我們可以按照患者的主要癥狀進行相應的診斷及治療,不必拘泥於是否完全符合羅馬Ⅳ標準。

其次,我國的疾病譜、醫療費用、醫療環境等與西方國家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國FGIDs臨床診治建議參考2016年頒布的中華醫學會消化病學分會胃腸動力學組及功能性疾病協作組制定的我國《功能性消化不良診治專家共識意見》及《腸易激綜合征診治專家共識意見》。對於今後進行的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研究及新葯療效評價,建議參照羅馬Ⅳ標準,以便學術交流及文章發表。

最後,中西方不同飲食因素對於FGIDs癥狀的影響,中醫藥在FGIDs診治中的作用,均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

來源:中華醫學信息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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