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光為何與一女子過不去,17年後仍要將其置於死地
說到司馬光,大家是再熟悉不過了,從小我們就學過司馬光咋剛的故事,但不過這司馬光一生有一件事情讓他一直耿耿於懷,直到年近70歲當上了宰相,才算出了這口氣。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司馬光當上宰相的時候已經年近70歲,照理說這個年齡了也沒什麼放不下的事情了,但他卻翻出了一個陳年老案,此時距離第一次審理這個案件已經過去了有17年的時間,可司馬光為何偏偏跟一個女子過不去,判處一個女子死刑,這究竟是為什麼?
當年案發的時候,這個女子才13歲,可以說就是個小孩子,當時這個女孩的母親去世了,她的叔父為了能夠得點錢就把女孩賣給了一個光棍做妻子,女孩自然是不願意,於是就在還沒過門的時候,趁月黑風高,在一個晚上她就想結果了這個光棍的性命。但是女孩並沒有得逞,光棍還報了官,沒多久,案件就告破了,女孩被逮捕。
但是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進展得並不順利,當案件報於知府之後,知府認為女孩不算謀殺親夫,因為當時還沒有過門,而且在守喪期間,婚約也無效,加之這光棍也沒受什麼大的傷害,所以不應該被判死刑。
但當案件再報上一級機構的時候,上級機構大理寺認為女孩屬於蓄意謀殺,不論二人的關係如何,這造成了人身傷害,所以一定要判死刑。
後來這個案件幾經輾轉到了王安石和司馬光的手中,兩人各持己見,相爭不下,一時間整個朝廷都在議論這個事,皇帝也坐不住了,要是不趕緊結束的話那豈不是沒玩沒了了,所以皇帝下令判女子有期徒刑。
在司馬光當了宰相之後,終於翻出了這個案件,在時隔17年之後,判女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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