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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女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法的精神

金澤剛專欄

WePhone創始人蘇某某跳樓自殺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據報道,蘇某某與前妻翟某自今年3月30日通過婚戀網站結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協議,7月18日便辦理離婚手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蘇某某為翟某在海南購買房屋一棟、特斯拉汽車一台,加上購物、旅遊等花費共計1300萬元。在離婚後,翟某還以舉報違法犯罪要挾蘇某賠償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

經媒體報道,翟某被質疑騙婚的聲音不斷。甚至還有人認為騙婚就是詐騙犯罪。其實,所謂的「騙婚」,是指欺騙他人與之結婚,包括感情欺騙、財產欺瞞,也有其他事實欺詐等,雖然欺騙的手段和目的不盡相同,但在本質上大都是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然而,「騙婚」一詞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騙婚」這樣的一個法律概念。

根據我國《婚姻法》對婚姻效力的規定,目前只存在合法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三種情形。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媒體披露的消息看,蘇某某和翟某的婚姻既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也不存在被脅迫結婚的情形,因此,從婚姻的成立條件來看,應該是合法有效的。二者的婚姻雖然有效,但從其過程來看的確有點蹊蹺,一是閃婚閃離,二是女方得到大筆財產,而且還索要巨額精神損害賠償。但這是否構成詐騙罪呢?

當今社會,「傍大款」的現象屢見不鮮,但並不是任何在結婚時隱瞞一定事實和想法的行為就屬詐騙罪的詐騙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本案中,自殺者蘇某某的「遺書」亦不能證明,翟某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蘇某某財產的目的而與之結婚的,相反,蘇某某的死亡使本案認定犯罪的難度更大了。因為婚姻主要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一方死亡後,有的重要事實很可能已「死無對證」。

事實上,就算結婚前一方謊報了自己的身份(如學歷、婚史)、家庭或者財產情況,也未必屬於詐騙罪要求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婚主要是兩個人的結合,其中一方存在一定的虛假性與婚後佔有對方的財產很難說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此次事件中,對於女方婚後獲得的錢物,一方面,可認為是蘇某某對翟某的贈與;另一方面,由於房屋、汽車等是在婚後購買的,那麼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就算房屋和汽車只登記在女方名下,蘇某某至少也可以主張一半的財產。可以說,在欺騙的婚姻中,婚姻里滲透的感情因素,沖淡了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主觀性,加上證據難以收集固定,「騙婚」的行為難以證明構成詐騙罪。

不過,若翟某在這段婚姻中的確存在欺騙的因素,則其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會對民事後果帶來不利的影響,如在二人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就要綜合考慮蘇某某對翟某贈與財產的目的,以及隱瞞了什麼情況,欺騙的過錯程度如何等因素。很顯然,蘇某某之所以會贈與翟某大量的財產,是基於對夫妻婚姻生活的長久預期。而翟某和蘇某某在結婚後不到40天就要挾離婚,使得蘇某某對預期落空,甚至引起其自殺。這樣,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基於民法的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等原則,法庭可以考慮對翟某少分甚至是不分財產。

天才程序員的隕落讓我們扼腕嘆息,蘇某某之死固然有其自身脆弱的心理因素,但由此引發的這場大討論恰恰證明了只有法律的保護才是最強的保護。蘇某某運用法律之「弱」與翟某利用法律之「強」正好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法律其實就在我們身邊,我們既要學會抗拒別人的法律威嚇,更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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