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給災區提供捐贈是否必須取得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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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每日稅訊會員問:四川茂縣疊溪鎮新磨村突發山體高位垮塌,張先生想通過當地民政局給災區捐贈1萬元。聽說這部分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扣除,是否必須取得捐贈票據才可以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第二條規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規定,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捐贈的自然人也應取得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作為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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