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汽油銷售念起「緊箍咒」 是好是壞你怎麼看?
本期內容,由微信公眾號加油站資訊
對於購買散裝汽油必須提供證明的做法,不少人認為這是「難為人的多此一舉」,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因為不法分子完全可以開著車去加油站加滿油,然後再把汽油抽出來。這樣一來,限制購買銷售散裝汽油的政策無疑就成了擺設。
2013年6月7日18時30分許,正值下班高峰期,與往常一樣,廈門的BRT上擠滿了下班的人。據公交車司機介紹,「車上大概八十人。」
一名現場親歷者回憶稱,車輛過了金山站沒多久突然有一股很重的汽油味,然後有火光躥起,黑色濃煙隨之冒起,有人開始跳窗,司機隨後打開車門,她本人和朋友所幸正在門邊的位置,就夾在前幾個逃生者中間逃了出去,「不顧後邊狂跑」。該位親歷者回憶起,當然飄起汽油味時,大家還在說「誰帶汽油了」,沒想到突然就起火了。「起火的位置在愛心座位的中部過道」。
「燒了一會兒,車子就爆炸了,連炸四聲。」事發BRT上的倖存乘客稱。
此事件就是震驚全國的廈門公交車縱火案。當場有數十人陷入火海,嫌疑人也倒在了火焰中。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利用散裝汽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全國地方省市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點散裝汽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市各級公安、成品油主管部門、安監、工商等部門要督促成品油經營單位切實加強加油站點經營管理,嚴格散裝汽油的銷售。因生產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註明購買數量、用途等)、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個人購買散裝汽油需出示本人有效證件(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駕駛證等)原件及複印件,說明用途,並登記聯繫電話,並憑以上證件到派出所開證明。
《通知》一發布立刻引發了百姓熱議。有人認為是好事,從源頭防止了不軌之人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另有人認為開證明買汽油過程麻煩,不能解決燃眉之急。
購買散裝汽油實名制真的是多此一舉嗎
於購買散裝汽油必須提供證明的做法,不少人認為這是「難為人的多此一舉」,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因為不法分子完全可以開著車去加油站加滿油,然後再把汽油抽出來。這樣一來,限制購買銷售散裝汽油的政策無疑就成了擺設。如果犯罪分子真的想犯罪,你管住了汽油也管不著其他,如刀具可能會成為兇器,紙張可能成為縱火的工具云云。
還有些稱散裝汽油購買實名制實則是歷史開倒車,因為此政策給正常需求人群造成的不便。有些新司機常常因忘記給車加油而造成拋錨,這就需要修理工帶一些散裝汽油去救援,實行汽油限購政策後,層層審批不僅會造成人力資源浪費,還在無形中增加了客戶的等待時間。另外,在汽車發動機大修時,也會需要一些汽油清洗部件上的積碳,在散裝汽油限購後,因為審批過程需要很長時間,費時費力,修理工都是偷偷抽客戶油箱里的汽油用,變相增加了客戶的負擔。
嚴管汽油買賣雖不能杜絕隱患也能防範
對此筆者不這麼認為。首先我們從汽油的性質來看它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特殊商品」,汽油屬一級易燃液體。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公眾號油品圈。即使遇到能量較小的火源也易引起燃燒爆炸,屬於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對危險品的控制,屬於正常範圍。
其次,使用汽油的大都是車輛,其他用途的量很小,一般情況下購買散裝汽油的除非特殊情況,提供證明,雖然不能保證消除絕對的安全隱患,但對散裝汽油去向的控制有利於消除安全隱患,尤其是汽油與其他物品不同,比如刀具的危險性,只是「單向隱患」,而汽油是「發散性隱患」,具有易燃易爆的嚴重危害性。如果不嚴格控制,讓散裝汽油隨便流失,可能會造成不應有的後果。
再者,當下一些恐怖和暴力犯罪頻發,在這特殊時期,對汽油的嚴格管控十分必要。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縱火爆炸案,往往與汽油有關,進行安全防範,就是要從這些細節入手,散裝汽油「提供證明」的實名制購買,可以從源頭把關,消除安全隱患。
所以我們還是理性地看待購買散裝汽油提供證明的規定的良苦用心,多些理智、理解和支持的態度看待,從公共安全管理的大局來審視,而不是一味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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