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輪胎拒絕他人用「朝陽」
摘要:「有太陽升起的地方,就有朝陽輪胎!」這句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讓「朝陽」輪胎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但是,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多個包含「朝陽」字樣的輪胎等產品,讓消費者難以分辨哪家才是正宗的「朝陽」產品。
「有太陽升起的地方,就有朝陽輪胎!」這句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讓「朝陽」輪胎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但是,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多個包含「朝陽」字樣的輪胎等產品,讓消費者難以分辨哪家才是正宗的「朝陽」產品。
因認為朝陽輪胎(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朝陽中國公司)、朝陽大力神輪胎有限公司(下稱大力神公司)及其無錫分公司、成都地區銷售商陳某等存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朝陽」輪胎品牌所有者--中策橡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策公司)一紙訴狀將上述3家企業和陳某起訴至成都知識產權審判庭,分別提出500萬元和50萬元的賠償要求,並請求法院判令朝陽公司等立即停用「朝陽」「大力神」等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停止一系列其他侵權行為,並在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日前,成都知識產權審判庭已開庭審理該案。
系列商標引發爭議
中策公司作為一家跨區域集團企業,享有包括第1289482號「朝陽」商標在內的5件註冊商標專用權,其生產的以「朝陽」品牌為代表的系列輪胎產品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知名度。2004年11月,「朝陽」品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7年,中策公司推出「朝陽大力神」牌電動車、摩托車輪胎產品,隨後又設計出產品包裝紙用於上述輪胎內、外胎包裝。中策公司就上述設計提交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
庭審中,中策公司認為,朝陽中國公司、大力神公司、大力神無錫分公司將其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朝陽大力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及將知名商品「朝陽大力神」電動車、摩托車輪胎特有名稱「大力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整體突出放大使用在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摩托車系列商品包裝裝潢、網站、宣傳資料上,容易造成混淆,誤導公眾,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中策公司還認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知名商品「朝陽大力神」電動車、摩托車內外胎特有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與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中策公司的知名商品或與該知名商品有關聯,是典型「傍名牌」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則認為,「朝陽」是公司註冊地址,其未使用「朝陽」二字作為商標,不存在侵權行為。另外,被告聲稱「大力神」不是特有名稱,目前使用這3個字的輪胎廠家有二三十家之多。同時,被告還認為,其不存在「傍名牌」行為,其所使用的包裝為自主設計,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無主觀惡意。
此外,中策公司於1997年申請註冊了域名chaoyang.com,持續使用至今已近20年,並擁有第7132198號「CHAOYANG」註冊商標。朝陽中國公司於2007年至2013年集中申請註冊了chaoyang-china.cn、chaoyangchina.cn、chaoyang-tire.cn等多個域名,這些域名指向的網站均宣傳銷售被訴侵權輪胎。此外,朝陽中國公司將此網站作為其對外銷售及招募代理、經銷商的官方電子平台。中策公司認為,上述多個域名的主體部分與其在先域名chaoyang.com的主體部分「chaoyang」一致,與其在先註冊商標近似極易造成混淆,也是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雙方說法各不相同
此次庭審持續兩天之久,成都知識產權審判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其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該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朝陽大力神」品牌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企業名稱的註冊使用是否侵犯原告商標權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原告內外包裝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被告是否不規範使用商標而侵犯原告的商標權、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圍繞這些焦點問題,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在賠償方面,為了證實被告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其550萬元的高額索賠主張,中策公司在庭審中申請了專家證人出庭,就中策公司損失經濟學核算的方法及計算過程的科學合理性進行了論證。
庭審結束後,雙方當事人分別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中策公司代理人、北京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丁山表示,該案中,三被告將中策公司享有專用權的商標「朝陽」註冊成企業名稱並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主觀並非善意,亦非正當使用,雖未突出使用「朝陽」字型大小,但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丁山介紹,被告中的朝陽中國公司和大力神無錫分公司的負責人許某,此前曾於2004年在中國香港註冊正新輪胎(台灣)國際集團公司及關聯網路域名,並在內地註冊關聯企業從事輪胎的生產銷售。作為輪胎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台灣正新輪胎公司遂起訴許某及其關聯公司,法院於2007年判決正新輪胎(台灣)國際集團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輪胎產品;立即停止使用網路域名,並清除網站上的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50萬元,許某負連帶責任。敗訴後,許某於同年在中國香港成立朝陽中國公司,並先後申請4個關聯域名;2009年,許某在遼寧省朝陽市註冊朝陽無敵防刺輪胎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大力神公司;2010年在無錫成立分公司,後更名為大力神無錫分公司,並通過朝陽中國公司授權、大力神公司及無錫分公司服務的方式從事「朝陽大力神」牌電動車、摩托車輪胎產品的生產,以及在實體門店及網路上的銷售活動。
丁山表示,上述行為證明三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惡意。
許某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則表示,其成立朝陽中國公司是想打造品牌效應,成立大力神公司是源於當初想要開拓東北地區市場。在實際經營中,沒有突出使用「朝陽」字樣,一直是規範使用企業名稱,其本身並無侵權故意,事實上也不構成侵權。許某還認為,其本身的經營規模非常小,「小到不會對中策公司造成影響」,中策公司所提的賠償額沒有依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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