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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敲下摩崖石刻千年佛頭 68歲太婆抱住車輪留下關鍵證據

「希望我的事例能讓其他人引以為戒,也希望法院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9月21日上午,盜竊資陽市安岳縣木魚山摩崖石刻千年佛頭的男子曾中明在法庭上如此陳述,之前他還遞交了悔罪書。隨後,安岳縣人民法院判處曾中明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曾中明的同夥陳良明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四川安岳縣木魚山摩崖造像屬於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石刻造像770餘尊,被盜佛頭來自一尊高約1米的造像。敲下佛頭的石刻造像被鑒定為三級文物,而未受到破壞前,該造像對應為二級文物。

「被盜佛頭刻於晚唐時期,距今1000餘年。」安岳縣文物局副局長唐文軍說,佛頭雖然只是木魚山摩崖造像的一個構建,但已經破壞了整個木魚山摩崖造像的整體性,對石刻這種不可移動文物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幸好文管員抱住車輪,攔下了犯罪分子的車輛,為破案提供了關鍵線索。」

68歲太婆碰見盜佛頭 盜賊硬塞600元企圖買通

9月21日,回想起2016年7月26日中午12時許的情況,68歲的潘元菊情緒還比較激動,對於當天兩名男子敲下佛頭後逃跑的情形,她還能清晰地講述。

潘元菊是資陽市安岳縣自治鄉木魚山下村民,他的丈夫75歲的郭明樹是木魚山摩崖造像的文管員。木魚山摩崖造像在他們家房屋後約100米處,2011年起,他接替上一任文管員,負責守護木魚山摩崖造像700多尊石刻造像。安岳縣文物局為此處文物配備了狼狗協助守護,潘元菊也把看護文物當作自己的主要職責。

郭明樹夫婦守護石刻幾年以來,未發生過被偷。2016年7月26日,郭明樹回家給狼狗煮食物,潘元菊則在石刻一側的房屋內休息。突然聽到後山傳來「咚咚咚」的聲音,「很像是有人在砍柴。」潘元菊說,當時天很熱,村民中午不會上山砍柴。「我趕緊出門,決定去看看後山的石刻,剛爬山上石梯,還沒見到人,聽到有個男的說『有人來了』。」

潘元菊循聲一陣小跑,右轉後正好碰到兩名40歲左右的男子,他們剛把半山腰兩尊1米高佛像中一尊的佛頭敲下來,「放進黑色背包往山下跑,我大喊來賊了,他們繼續跑到我面前了。」

潘元菊一把抱住黑色背包,被兩名男子按倒在地。「他們沒有掙脫,一個人將600元錢往我手裡塞,喊我不要喊叫。」潘元菊說,她當時並未理會,仍舊大聲呼喊,「另一個人說給我再加點,我說就是給我1萬塊,都買不通我。」

拉扯過程中,背包帶子被拉斷,「他們把我一把推在地上,往山下跑。」潘元菊說,她被推倒的地方旁邊是懸崖,如果對方用力再大些,她就被推到幾米高的山下了。

潘元菊爬起來,發現頭部和腰部十分疼痛,仍繼續追趕。「他們已經打開車門,準備逃走。」潘元菊說,因為兩名男子不熟悉下山道路,她趕到後攔住了盜賊的麵包車。「我抱住車輪,絕不能讓他們的車開走,有車就不怕人跑了。」潘元菊繼續呼喊,郭明樹聽到後拿著木棍,也趕到車旁,但兩年男子已經棄車逃走。

「因為此事,我老伴在醫院待了一周。幸好當時沒有被推下山,否則可能骨折甚至丟了命。」郭明樹說,妻子頭部和腰部受傷較重。

男子將佛頭丟進河溝 家人撈起佛頭陪他自首

9月21日,安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黃勇說,郭明樹夫婦攔下的麵包車,為破案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郭明樹說,兩名男子逃走後,他立刻電話報警,由於當地位於安岳、樂至交界處,接警的是樂至縣公安局。於是,郭明樹又趕緊打電話給縣文物局,約半個小時後,安岳縣公安局馴龍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妻子潘元菊將盜賊塞在她手中的600元錢交給了民警。

隨後,安岳刑警大隊民警到達現場,對涉案車輛進行扣押,並根據車輛信息詳細追查嫌疑人。」我們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案件進行深入偵察。「黃勇說,涉案麵包車車主是一名女性,警方將其丈夫納入偵察視線,「我們的民警也給這名男子做思想工作。」

2016年8月1日,這名男子在家人的陪同下,攜帶佛頭到馴龍派出所自首。黃勇說,這名男子便是曾中明,案發當天,逃跑過程中,他將佛頭丟在了木魚山附近的和溝內。次日,曾中明的家人在河溝內打撈起佛頭。

「曾中明到案後並未如實交代。」黃勇說,專案組串並了成都、遂寧、樂至、安岳等地9起案件,「他們到過哪裡,哪裡就有文物或墳墓被盜。」

隨後,曾中明、陳良明、張華3人作案團伙浮出水面,曾中明自首後,安岳警方在眉山丹棱抓獲陳良明,「我們遠赴山東抓獲張華,沒有成功。」黃勇說,目前已經對張華網上追逃。

檢察院建議按三級文物量刑 法院按二級文物判決

9月21日上午,安岳縣人民法院對曾中明、陳良明進行了審理併當庭宣判。

在公訴中,公訴機關指控曾中明盜取的木魚山文物為三級文物,曾中明的辯護人也認為應按一般文物處理。三級文物的依據來源於公安機關委託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據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四川站的鑒定,被盜取文物鑒定為三級文物。

「本院不予採納。」此案審判長張澤輝說,被盜取的木魚山摩崖造像屬於不可移動文物中不可移動部分,因此曾中明對該石刻造像的盜竊行為是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盜竊。該文物被盜竊前,已被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處理,直接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級文物鑒定是案發以後。」張澤輝說,如果被盜取的是不可移動文物上的可移動部分,也適用於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可移動文物的可移動部分,比如關公造像上,插了一把可以拔出的關刀,這個關刀就是可移動部分,頭部屬於不可移動部分。」

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曾中明、陳良明與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曾中明涉案價值數額特別巨大,陳良明涉案價值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曾中明、陳良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曾中明有自首情節、退回部分贓物,陳良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應從輕處罰。

最終,安岳縣人民法院判處曾中明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曾中明的同夥陳良明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扣押在案的石刻頭像、兩塊石刻,移交安岳縣文物管理局。涉案麵包車及其他工具被沒收。

法院宣判後,針對二人是否上訴,陳良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曾中明則表示「沒有考慮清楚」。

被盜佛頭幾乎不可修復 如按三級文物判決打擊力度不夠

安岳縣文物局副局長唐文軍說,法院按二級文物判決,文物部門可以接受。「二級文物判處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三級文物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量刑差距巨大,如果按三級文物判決,對犯罪分子打擊力度不夠。」

唐文軍說,此次被盜的佛頭已影響木魚山摩崖造像的整體價值,造成幾乎不可修復的破壞。根據相關規定,石刻等不可移動文物被盜後,追回的文物由公安機關交由文物主管部門作為館藏文物保護。在條件成熟時,可申請修復。,但這種一般不會修復,即使修復了,其文物價值也大不如前。

唐文軍說,文物的無形價值比有形價值高得多,一個完整文物能反映出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以及社會生活民俗等方面的信息,者是金錢所不能衡量的。「文物被破壞後,歷史信息永遠無法復原。他們破壞的是文物,而毀壞的是歷史。」

對於勇於保護文物的潘元菊,安岳縣文物局給予了1000元獎勵,並對其進行了慰問。 封面新聞記者 田雪皎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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