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能在離職證明上備註員工表現不好嗎?
面對表現不好的員工、被開除的員工、違紀的員工等等形形色色的讓我們HR非常不爽的員工,在開具TA的離職證明的時候,HR能否任性地備註:這個員工不好搞,績效差,表現也不好,愛打架愛胡鬧,被開除10次都不少……等負面的信息呢?
或許有部分HR認為對於快要離職的員工,自己掌握開具離職證明的權力,對員工有一定的威脅。但是小匯要告訴你,你還真威脅不到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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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HR無權在離職證明上備註對離職員工有負面影響的信息。
一、退工證明等格式文件上用人單位無權任意添注
勞動行政部門製作統一的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等格式文件、規範招退工手續的行政宗旨就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單位招工和退工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用人單位在辦理退工手續時,僅須按照要求填寫,而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不得添注」為由隨意添注內容,否則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文件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二、公司添注的內容嚴重影響離職員工的再次就業
公司添加的內容,任一用人單位看到後,都會對離職員工產生不好的印象,影響再次就業。
故在離職證明引起法律糾紛的時候,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會偏向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這也警示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範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證明,並辦理合法的退工手續,而且在辦理過程中不能利用強勢地位給勞動者的就業製造各種障礙。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一)填寫一式三聯退工通知單;
(二)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
(三)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一起交被退人員;
(四)將退工通知單和個人檔案連同《勞動力登記表》通過機要郵寄或直接送達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所在的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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