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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PPP:政府如何「買光」?

日常生活里有一個口頭語「借光」(就是借過的意思),這句話其實是沒有下文的,你把光借走了啥時候還啊?誰也沒想這個事。如果我們說要買一下這個光呢?那恐怕當時就得掏錢了。城市路燈可不可以考慮採取購買照明的辦法呢?不是買路燈,而是買它的光,其實就是買照明服務。政府只用你的光,不管你用什麼方法、有什麼過程,你說吧,一斤光多少錢?我連買幾年。至於你怎麼把光拿出來我不管,只要遵守城市規劃和照明國標就行了。這樣的話是不是就簡單了,政府也不用操那麼多心(官員也別費勁腐敗了)。

城市照明主要是指路燈,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機場、車站、公共綠地、景區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設施的功能照明。我們平時說的路燈是指城市照明設施系統,包括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製造光的公司即節能服務公司是一種公共服務提供商,向政府賣光應該按需供給,最合理的辦法就是採取自然光控模式,天暗下來了就自動點亮路燈,天亮了就熄滅,而不是定時開關。根據不同需求實施智能化操控,諸如後半夜及用量少區段減量供給等。城市照明設施作為一種公共產品,要由政府提供,但是不一定要政府自己親自生產和安裝運行,採取直接購買服務的方式效率更高,政府只需要確定服務標準和質量指標就行了。其實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合格的光買來。

政府買光應該採取什麼模式?從財政支付的角度看可能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不差錢,財政有預算,直接花錢購買服務就行了;第二種是政府不想出錢,可以採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讓供應商先投資墊上,靠未來節能量電費差價把投資賺回去;第三種是政府缺錢,需要找社會資本出錢,就是PPP模式,以後靠市場盈利(其實還是政府支付電費)收回投資。城市照明這種公共服務的最終買單者還是政府,政府花錢這件事是無論如何也逃不過去的,只不過是能不能實現按揭或者節約的問題。這麼看來,除了直接全額採購,採取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者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都可以,就看誰的模式更加優化。

在城市照明領域,傳統的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幫助政府減少集中投資,同時也可以通過節能量價差減少一部分政府投資。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弱點,例如政府壟斷市場的問題,政府一直是強勢甲方,與服務商之間的合作不平等,帶來了很多問題。然而,在市場主體這方面PPP模式就有優勢了,在項目公司(SPV)里社會資本和政府是股東關係,並不是政府強勢一邊倒,在項目操作上就比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要順暢。另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直有一個心病就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而PPP模式則把社會資本看作是一個聯合體,其中可以把投資和技術服務捆綁在一起,就不用擔心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投資的問題。如果在PPP模式下加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應該說是一種結構性的優化。

採取PPP+EMC這種複合型模式,把兩種模式的優點都發揮出來,可能是比較好的一種創新嘗試。合同能源管理只是一種運行機制,不用設立項目公司(地方政府也拿不到稅收),而PPP模式則需要設立SPV,把政府拉進來做股東,解決了主體不平等的問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實現節能量差價機制,就是能「製造」出一個市場,並且其清晰的未來收益有助於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建立投資退出機制,這對PPP模式是一個很大的幫助。在政府買光的機制下,SPV(項目公司)有一部分收益又通過政府股東回到了財政收入中,等於是減少了財政投入。

另外,政府買光是要結果不要過程,那麼在服務商提供照明的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是誰的?這些基礎設施都是服務商投資建設的,地上物設施將形成固定資產,按理說這些都是屬於服務商的。但是,任何一個服務商都不可能是永久性的,他們中標經營都有一定的周期,退出服務後這些資產該如何處置?這時候SPV就發揮作用了,這個項目公司就可以根據需要來處置資產,這種帶收益權的經營性資產也可以流通交易,等於是又給社會(包括政府)盤活了資產。表面上看,是政府花錢購買服務,實際上是通過與社會資本的合作把城市公共設施資產化甚至證券化了,這就是經營城市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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