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替跑者」猝死索賠案宣判:自己負全部責任
昨天下午,備受關注的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一審宣判: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駁回死者家屬要求主辦方與轉讓名額者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換句話說就是廈馬(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主辦方與轉讓參賽名額者李某均無須承擔責任,替跑者吳某為自己行為負全部責任。
這也是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宣判,所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簡單回顧一下這件事的經過:
在去年12月10舉行的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上,出現了兩名跑者猝死,經查其中一名是替跑者吳某某。
事後,轉讓號碼布致吳某死亡的跑者李某被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廈門國際馬拉松賽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並報請中國田徑協會追加處罰。
猝死的消息對於吳某某的家人來說,猶如晴天霹靂。一個平時有運動習慣的人怎麼說沒就沒了呢。於是吳某某家屬一紙訴狀將賽事主辦方和號碼布轉讓者李某某告上了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親屬撫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金額共計120萬元。
他們提出訴訟的理由是:替跑者吳某比賽當天使用的是女性參賽號碼布參賽。而在該賽事中,男性參賽人員的號碼布為黑色字樣並以字母M開頭,女性參賽人員的號碼布為紅色字樣並以字母F開頭,通過肉眼可以輕易區分男女選手性別。但吳某作為男性卻身著女性參賽人員號碼布參加比賽並跑完了全程,賽事主辦方沒有對吳某進行任何形式的勸告阻攔並立即終止其冒名頂替參賽的資格,違背了監管義務。而轉讓比賽名額的李某,明知馬拉松參賽名額不得私自轉讓,但仍然違規轉讓,因此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各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於吳某某的死亡,賽事主辦方和李莫某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相應的過錯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經過長達半年的審理,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比當天佩戴原本屬於李某某的F12530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在衝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在地(摔倒地點距離醫療保障點約10米左右),出現了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後,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後於當天上午11點3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吳某某進入案涉賽事賽道參跑後死亡,其死亡的損害後果確已發生。
吳某某本人曾參加過泰寧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並順利完賽,其對於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程應該是清楚的。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並通過檢錄參跑,屬於自甘風險。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某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後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其自身因素導致。雖然賽事主辦方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賽事主辦方和李某某無須對吳某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滄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吳某某沒有報名參加廈馬(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吳某某與尤某某系泉州某移動公司同事,尤某某與李某某系朋友關係。尤某某、李某某各自通過網路報名了比賽(其中尤某某報名後未中籤,李某某中籤並取得比賽資格)。
尤某某通過與第三人許某某微信聊天獲知吳某某沒有報名後,便與李某某聯繫,李某某同意將比賽名額讓給尤某某所稱的一個「公司同事」,並將身份證複印件及參賽包領取單(未簽名)通過郵箱發給尤某某。其後尤某某微信聯繫吳某某,稱有一女生名額,吳某某表示接受。同時,尤某某安排第三人許某某代為領取李某某的參賽包。吳某某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金額100元)發送給尤某某,尤某某將報名費微信紅包(金額100元)發送給李某某。吳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參賽包後,最終進入賽道參跑。
法院還認為,賽事主辦方已自願給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義救助,李某亦因其違規轉讓號碼布行為受到相應處罰。馬拉松運動能否更好發展,既有賴於賽事主辦方不斷提升組織管理水平和加強安全保障義務,也有賴於廣大馬拉松參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杜絕「替跑」、「冒跑」等不規範參賽行為。
原告當庭表示不服判決結果,將上訴。後續情況發展我們會持續關注。
隨著中國馬拉松運動的飛速發展,熱門比賽名額的緊俏,比如去年的上海馬拉松,今年的北京馬拉松,都出現了替跑或者蹭跑的行為。
對於如何解決替跑或者蹭跑事件的發生,除了田協加大處罰力度,主辦方加大監管力度,增加更人性化的措施之外,還需我們跑者從自身做起,遵守規則,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負責。
馬拉松的精髓不是一場比賽,而是一直堅持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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