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宋喆被抓,律師圈竟是一片歡騰,真是嘖嘖怪哉!

宋喆被抓,律師圈竟是一片歡騰,真是嘖嘖怪哉!

筆者是一名不太關注娛樂八卦新聞、平日默默搬磚的小律師。在新聞APP中看到宋喆被刑拘的消息時,我並沒有諸如「正義終得伸張」、「善惡終有報」之類的感覺。但當筆者打開微信朋友圈後,發現刷爆法律人朋友圈的卻是下面這篇文章。

某律師原創文章《宋喆刑拘,馬蓉還錢,王寶強和蘇享茂之間,隔著一個決定生死的律師》

看了上面這篇文章後,我開始思考:如果我代理的是王寶強離婚案中王一方,那宋喆被刑拘後,是否可能會對這個案子帶來以下有利影響:

1、離婚案件相關證據的獲取、保全;

2、對離婚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產生震懾作用,可能促成對方讓步或妥協;

3、對離婚案件中的其他訴訟參加人產生影響,可能使案件朝有利我方的方向發展;

4、進一步獲得輿論支持;

5、等等?

誠如朋友圈中一位律師同仁所言,如考慮到上述可能對案件帶來的有利影響,任何一個接受此案委託的律師都能想到告宋某的職務侵佔。但問題是:要想讓一個離婚案件中的「小三」(假設其真的涉嫌與職務侵佔類似的經濟犯罪),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即便通過我方一切的努力與促成),即能讓「小三」被刑拘,致使離婚案件朝著有利於我方的方向前進嗎?這真的是如此簡單,或者說是水到渠成的事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如果此案當事人不是王寶強;如果不存在王、馬與宋的三人故事;如果不是此案輿論關注度極高;如果不存在名人效應與社會資源,那我想宋某斷斷不會落到現在鋃鐺入獄的地步。

如同樣(或基本類似)的兩樁離婚案,只是因為當事人名氣的大小、輿論關注度的高低、名人效應與社會資源的多寡,而導致「小三」被刑拘與否的結果不同。那試問,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到底是在為誰或何物而動?

某網友對原創文章《宋喆刑拘。。。隔著一個決定生死的律師》的評論

前面說到,宋某刑拘可能使得離婚案件的相關證據得以獲取、保全。但需要動用刑事司法資源來獲取一樁離婚案件中的證據的現實情況,卻集中反映出調查義務人的調查權利缺失,及民事案件中取證難的現狀:

一、當事人、律師的調查權利約等於沒有。結論:自己想查,但查不到,也沒法查。

二、理應為查明案件事實或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調查的職權機關:法院,也因諸如資源不足、調查能力有限等原因,無法就複雜的案件事實展開有效調查。結論:心有餘而力不足,沒人、也沒時間查。

三、最能開展有效調查的職權機關:公安,又經常願意成為干涉某些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的公權力機關。結論:證據能查到,總願趟渾水,不知圖個啥。

有時候加班可能也是「自願」的

筆者認為,王、馬離婚案(目前及未來發展方向)及宋某被刑拘事件,已起到了非常不好的示範作用——這等於「教導」(或「引導」)了所有律師(或其他有可能代理法律糾紛的人士),取不到證沒關係,辯不過對方沒關係,甚至沒有法條支撐也沒關係,實在不行還有「終究大招」:只要想辦法能將對方「搞進去」,對方自然就會服軟,就會急著以全面投降的姿態和你達成調解(或私下和解)。

這也等於「告訴」了所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想辦法能用出這樣的「終極大招」,我的案子就肯定能贏了!那這個辦法可以是找一個有「大招能量」的律師,或是社會上各種可能會有「大招能量」的魑魅魍魎。

有「大招能量」的律師就是「好律師,而且還要「來一打」

如長此以往,今後律師接到案件委託時,是該為當事人相中了我們的「大招能量」而感到欣喜呢?還是該為當事人忽略了律師的專業能力而感到悲哀呢?

我真的不知道,當以後我接到離婚案件的諮詢時,當事人問我是不是能有辦法將「小三」、甚至是未離婚的另一半給「搞進去」時,我該怎樣回答?

朋友圈中的兩位律師朋友,似乎也很讚賞這種做法

民事(離婚)案件,律師相辯,原本應是純粹的「江湖紛爭」;但其中一方為了獲勝,偏偏要「勾結朝廷」,江湖人士無一貶之,而紛紛加以褒揚。怪哉,怪哉!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法律讀品 的精彩文章:

工作後,處理人際關係的10大「黃金法則」

TAG:法律讀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