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條人命到底值多少錢?
文史
09-23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和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齡、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摺合四十二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命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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