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向醫院索賠遺失財物,法律規定:應該賠!
近日,34歲的李先生因肺栓塞突然昏迷,經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搶救後,脫離了生命危險。沒想到患者剛轉入普通病房,家屬就來找醫護人員索賠,稱醫生搶救時剪掉其衣褲,導致褲子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只得湊了1000元賠給家屬。
(來源:新浪視頻)
大多數網友都對病人家屬的做法表示不滿,「給你搶救了還要「訛」錢」「以後搶救都要問:保人還是保衣服」
那麼,病人家屬的做法錯了嗎?
筆者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沒有錯!
根據新聞的後續報道證實,雖然醫院剪衣服救人的程序沒有錯,但在處理患者剪破的衣物以及隨身物品的方式上,醫護人員確實存在疏忽。病人家屬索要賠償的也是患者隨身攜帶的財務賠償,這一點來看,是沒有問題的!
就如報道當中所說「急救就是與時間賽跑,特別是呼吸心跳都暫停的患者,往往一分鐘就能決定生死,為了在最短時間內為患者插上搶救設備,剪掉貼身衣物是常見情景」。當生命和財務選其一時,該如何抉擇,結果不言而喻!但這不是醫護人員不計患者損失進行治療的理由。
按照醫院制度必須先由醫護人員清理,將衣物內夾帶的財物拿出來交給家屬,再將破損衣物丟棄。而此新聞當中,醫護人員的工作確實存在疏忽,導致患者相關財務遺失,所以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法律明確給出了,患者家屬索賠的理由。
按照新聞的說法,患者父親要求賠償衣褲費用500元,這不該賠,其他財物損失應該賠。損失了500元現金和身份證等其他財物,獲得賠償金1000元,並不算太過分。
有法可依,索賠也就沒有問題。
但有一個人問題點:1000塊錢是醫護人員湊的,而不是醫院出錢賠的!事實上按照相關法律: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應該是醫院賠償這1000塊錢,再去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治病救人是醫院的本職,但對於無人監護、無行為能力甚至無意識的患者,醫院也應保管好病人的財物。此事件也暴露出醫院管理上面的一些問題:在處理無意識患者財務時,相應的制度未完善。
如何保存?由誰保存?保存在哪裡?患者家屬如何取得?這些都是醫院在進一步完善自身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不能以「醫院就是救人的,哪管你的財物損失!」這樣的話來拔高自己,況且這樣也是在向外界傳遞負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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