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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月薪被誤寫為97000元 職員要求足額發放

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辭退,孫先生拿著勞動合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要求賠償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原來,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將月工資9700元寫成了97000元。這種奇葩事,法院該怎麼判?

中青在線記者21日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查明,工資書寫是公司的筆誤,駁回了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的訴請。同時,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孫先生10230元。

圖文無關

事情並不複雜。2015年7月,孫先生到上海浦東一家公司從事生產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試用期三個月內工資97000元/月,轉正後工資9700元/月」。

兩個多月後,公司向孫先生髮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孫先生不滿,幾天後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經裁決,公司支付孫先生近8千元的工資差額和1萬餘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認為,合同中寫明試用期工資97000元/月系筆誤,之前兩個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標準發放工資,孫先生從未提出異議,故不存在差額。

對此,網友的看法也不一致:

@波子0618:寫錯合同不承擔後果嗎?做慣了弱勢群體還要罵維權的人,你最不值錢。人家至少是依法,你遇到事敢嗎?

@依伊不舍V:俺覺得這個主張無錯,公司就要承擔筆誤的責任。要不然要合同幹嘛。

@Angiesweety:說實在的,月收入9700還嫌少,只能說臉皮太厚!

@走路的小約翰_keepwalking:老想著佔便宜,骨子裡的low。要是公司少給你錢了,你幹麼?

還是回歸合同本身來討論。

合同是法律性的文件,一旦簽訂了合同,就代表著雙方都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違反合同就是違法行為。不過,現實生活中,的確會有些馬大哈會寫錯合同,等簽好合同才發現內容誤。

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條款顯然沒有誤寫合同一說。

如此看來,如果在合同內容中出現錯誤,最好還是合同雙方溝通協調,重新達成合意內容,對錯誤的地方進行補正,簽字蓋章確認。如果不能協商處理,只能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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