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站內用手機獲罪成立!程樂蓀上訴重點票數遭駁回
9月18日17宗涉及立會選舉站內違法使用手機的案件,
已交由法院進行簡易訴訟程序審判。
經初級法院審理,
16名嫌犯分別被判處觸犯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
其中9名嫌犯被處以罰金,
罰金分別由7500至18000澳門元不等,
倘不繳付或不以工作代替,
相關罰金將依法定標準轉為相應日數的監禁。
七嫌犯判緩刑
另有七名嫌犯分別被判處兩個月至五個月徒刑,緩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此外,尚有一宗案件依法安排於9月25日繼續審理。
新澳門夢上訴驗票遭駁
選管會:不符合適時提訴
第一候選名單新澳門夢受託人程樂蓀向選管會提出行政上訴,但沒有適時主張在投票、部分核算或總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任何不符合規範的情況。亦沒有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按照《選舉法》規定,選管會無權受理由第一候選名單受託人提起行政上訴,因此選管會不接納有關上訴申請。
上訴原因
上述候選名單受託人表示,印在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黑白標誌十分相似,以及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蓋印方格接近。在午夜時分,點票人員很容易把投第一候選名單的蓋印看成是投第二候選名單,因而放錯而少計第一候選名單票數。因此,要求選管會重點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票數。
根據《選舉法》第136條還規定,針對在投票和部分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不符合規範情況,受託人必須先針對該等情況,適時提出異議或抗議。
另外,如欲針對該等異議或抗議所作的裁決提起行政上訴,亦只可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
終院不受程樂蓀重點選票
終審法院訊:9月20日,程樂蓀以2017年第六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直選組別第一組「新澳門夢(爭雙普選反高官自肥聯盟)」候選名單受託人身份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終院「頒令選管會暨總核算委員會重點第一、二組票數」。
終審法院主理案件的法官作出批示:由於上訴人在核算過程中從未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亦未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36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提起司法上訴的法定前提,故現上訴人不能就核算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起司法上訴。因此,終審法院決定初端駁回程樂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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