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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到餐廳討債反被債務人打進醫院 餐廳經營者賠不賠?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成全開庭主審此案。

廈門網訊 (廈門日報記者譚欣妮通訊員廈法宣)債主到餐廳討債,反被債務人打進了醫院,這賠償責任誰來負?昨日,一起由債務糾紛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院長王成全擔任審判長進行主審。作為「福建法院院長開庭月」的系列活動之一,庭審過程通過新浪網全程同步直播,昨日市中級法院也邀請了人大代表前往現場旁聽。

一審回顧>>打人者擔責八成餐廳補充賠償

2014年9月,鄭某糾集紀某等人前往島內某餐廳找陳某討要賭債(均為化名)。當時是晚上8時許,正處於用餐高峰期,紀某等人卻在餐廳門口拉起橫幅,高聲討債,嚴重影響了餐廳生意。聽聞此事的陳某攜朋友郭某趕到現場,手持鐵管、砍刀追打紀某等人,造成後者左尺骨鷹嘴粉碎骨折,經送醫治療15日,後紀某起訴求償。

一審認定陳某和郭某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賠償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也就是9萬餘元。餐廳作為涉案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公共安全保障義務,對其中3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陳某、餐廳提出上訴。

改判重點>>餐廳沒有安保義務 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一審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之一,餐廳在二審中能否「翻盤」是本次庭審最受關注的問題。日常生活中債務雙方在餐廳、KTV、商場等公共場所發生衝突的案例屢見不鮮,公共場所到底有無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有,需要負責到什麼程度,這些都是本案涉及的問題。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在經營過程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審合議庭認為,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並不適用於本案當中,因為紀某不僅不是到餐廳用餐的消費者,他拉橫幅討債的行為還干擾了餐廳的正常經營活動,本身存在過錯。

院長王成全在宣判中提到,涉案餐廳在衝突時及時勸阻和報警,已經盡到管理者的職責,故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本案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判決中認定的餐廳補充責任,改判餐廳無需賠償。

二審合議庭同時維持一審對陳某和郭某擔責的比例認定,紀某縱然本身存在過錯,也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案件點睛>>因討債引發的傷害案件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本案的重點在於,討債者、被討債的人、其他參與討債的人員,以及涉案場所負責人的具體責任比例應如何確定,這也導致案件判決對於目前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法官不僅需要對具體侵權事實進行嚴格查證,還需要結合社會生活中的情、理、法等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數據】13312件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近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堅持建立和完善院、庭長辦案常態化的工作機制,保證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從聽到審,符合「親歷性」要求,發揮院庭長的引領示範作用。今年1-8月,廈門兩級法院院庭長主審辦結案件13312件,佔全市法院結案數的23.02%。

據了解,我市兩級法院院庭長帶頭辦理的案件涵蓋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個領域,挑選的案件也大多較為疑難、複雜,或是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兩級法院還會在院庭長開庭審案時舉辦「法院開放日」活動,通過微信、微博報名等方式邀請社會公眾前來法院旁聽庭審,名額經常一位難求。

【觀察】程序公正帶來實體公正

實體法律問題尚未交鋒,雙方先就訴訟程序規範進行了激烈博弈,這是昨日庭審的一大亮點。

上訴人餐廳一方在庭審中提交了一份監控錄像截圖作為證據,這一行為遭到了審判長王成全的訓誡。為什麼舉證反而會被訓誡呢?這就涉及法定程序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舉證應遵守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本案中,餐廳一方本在一審就可提交這份證據,卻拖到二審才舉證,已經逾期,因此遭到了法庭訓誡。

我們常說正義不但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其實就是指程序正義。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推進司法審判程序,能確保當事人獲得公正、公平的對待,這正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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