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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患者剪壞衣服家屬索賠千元,是不是恩將仇報

要點 | 速讀

1、搶救患者剪壞衣物,符合緊急避險,無需賠償;但患者衣服中的財物,醫院保管不當,患者的這部分損失應獲賠償。

2、醫院本質上是服務機構,改善醫患關係,需要雙方責權明確,而不是「講道德」。

文 | 劉文昭

最近,武漢的李先生突發肺栓塞致心跳呼吸驟停,幸虧醫生及時搶救,才挽回一條性命。不過,事後患者的父親不僅沒送來錦旗,反而要求醫院賠償搶救其子時,剪壞的衣服和褲袋中丟失的財物,甚至還報了警。消息一出,網友紛紛斥責患者家屬利欲熏心、恩將仇報,卻沒有考慮患者家屬的索賠要求,到底合不合理。

救患者剪壞衣物,符合緊急避險,醫生無需賠償

判斷索賠是否合理,先要看患者家屬的索賠依據。據媒體報道,患者家屬索賠1000元依據有二,1、患者衣兜里的500元現金、銀行卡、數據線等物品遺失;2、剪壞的衣物包括「上衣、褲子和一雙鞋子」,參考市價,「索賠500元並不過分」。

搶救患者時,剪壞的衣服是否需要賠償,目前法律界的看法比較一致——醫生的做法應當算是緊急避險行為,不需要賠償。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還對社會有利,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在民法、刑法中(或兼而有之)承認緊急避險的正當性,並規定如果緊急避險人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避險人無需承擔責任。

據參與搶救的醫生介紹,當患者被120急救車送到醫院時,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於是醫生立刻為患者做了心肺復甦,而整個搶救過程需要按壓、輸液、上呼吸機等操作,這些都需要去掉病人的衣服。國際上慣常的做法就是把衣服儘快去掉,而剪掉就是最快的方法。

圖註:為搶救李先生,醫生將其衣物剪壞,圖為搶救現場截圖

雖然剪壞衣服,損害了患者的財產權,但患者更大的生命權卻得到了保護,這便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醫生行為符合緊急避險,並無過錯的原因。

實際上,根據緊急避險的原則,不僅救別人時,可適當損害他人權利;自救的時候,也可適當損害他人權利,且無需賠償。美國學者卡爾·威爾曼在其著作《真正的權利》中,就列舉了一則個人緊急避險優於他人財產權的案例:一艘駛向倫敦的船上有47名乘客,其中一位乘客名叫莫斯,這艘船在途中遭遇了強風暴,為了船上人員的安全,一位乘客將一些笨重物品拋入河中,其中包括莫斯價值113鎊的箱子。隨後,莫斯提起侵權訴訟,卻被法官駁回。法官認為,為了挽救船上人員的生命,乘客丟棄貨物是必要和合法的,即使貨物中包含他人財物。

未保管好患者衣服中的財物,理應賠償,但醫院也不用擔心有人藉機「碰瓷」

剪壞的衣服,不該賠償,那為何弄丟了患者衣服中的財物,就應該賠償呢?這是因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有報道表明,醫生在搶救患者時,只是把剪壞的衣服扔在一邊,並沒有注意其中是否有財物;搶救結束後,也沒有把衣服給家屬,而是當作垃圾扔掉了。而按照醫院制度,衣服必須先由醫護人員清理,將衣服內夾帶的財物拿出來交給家屬,才能將破損衣物丟棄。

可見院方在保管衣物時存在一定的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賠償患者的這部分損失。

不過,賠償費用卻不應讓醫生自己出。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醫生未檢查衣服中是否有錢財,確有疏忽,但「急救就是與時間賽跑,特別是呼吸心跳都暫停的患者,往往一分鐘就能決定生死」。在如此緊張的情況下,醫生忘記檢查衣服,也情有可原。

顯然現在醫院也認識到了這一點,此前患者的損失是由參與搶救的4名醫護人員均攤,該事件引發熱議後,醫院已表示全額承擔這一費用。

雖然該事件已告一段落,但仍有一些網友認為醫院賠錢太過隨意——如果患者說丟了多少錢,醫院就賠多少,那有人說丟了鑽戒,醫院賠不賠?會不會有人專門來醫院碰瓷?

這就有些過度擔心了。首先,患者家屬最開始索賠金額為1500元,醫院並不同意,後經民警調解,賠償定為1000元。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並不是患者要多少,醫院就給多少。

在民警調解下,醫院同意賠償李先生1000元 圖片來源:楚天都市報

更重要的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醫療行為引起的糾紛一般需要「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係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但此次事件中患者財物丟失,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按照這個說法,如果患者索要的賠償過高,醫院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徑,讓患者為自己聲稱的損失金額舉證,並由法院判定自己應承擔多少賠償。由於經營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究竟有多大,還有爭議;消費者自證損失數額(尤其是現金損失數額),非常困難,在現實中,消費者在服務場所丟失財物的索賠要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這個角度看,患者在醫院丟失財物,索要天價賠償的成功率極低;以此碰瓷,更是要餓死。

緩和醫患矛盾,多談些責權,少談些道德

在此次事件中,很多人一看新聞,就立即責備患者道德敗壞:醫生救了你的命,你卻讓醫生賠錢,真是農夫遇見了蛇;這樣的患者,只會加劇醫患雙方的不信任……

對醫患雙方(或其中一方)動輒進行道德評判,其來有自。一方面,過去人們習慣於將原本商業上的交換關係理解為有道德倫理含義的服務關係,比如將干好本職工作叫「奉獻」,公務員叫「公僕」,醫生叫「天使」;另一方面,隨著野蠻醫鬧曝光得越來越多,一些人漸漸相信,所謂患者維權就是想敲醫院一筆。

「白衣天使」的說法有時會掩蓋背後的商業關係

實際上,患者進醫院看病,是交了錢的,交了錢就應該得到相應的服務;醫院對特定患者的財物還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患者覺得自己權益受到損失,當然可以要求賠償。同是服務場所,如果一個人在酒店丟了錢,並要求酒店賠償,有人會說「酒店為你遮風擋雨,提供住處,你還告酒店,真沒良心」嗎?

如前文所述,此次事件中醫患雙方的權責清楚,根本不用「講道德」——醫生為搶救病人剪壞衣物造成的損失,可算緊急避險,不用賠償;但保管患者衣服中的財物不當,造成損失,理當賠償。

權責明確,解決問題也就有了方向。如有醫生和律師建議,為了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在手術之前應讓患者填寫《患者財物登記表》;如果需要剪開衣服,一定要和家屬或患者溝通(問一句也花不了多少時間);完善相關規範,在清理和保存患者財物時應錄像,並保留證據……

雖然有了這些措施也很難杜絕此類糾紛,但這是完善相關制度的第一步,也比呼喚醫患雙方「講道德」,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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