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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信用危機,公證業如何公正?

近日,數十位北京老人遭遇「房詐」,失去了居住多年的房屋。實際上,以「理財」為名而實施的新型「房詐」在全國範圍內都屢見不鮮。

福建廈門市的退休人員李淑麗就是其中一位,她向《經濟》記者講述了她的遭遇。據她稱,親戚吳勇找她說:「你家房子閑著也是閑著,不如拿去銀行按揭,做投資理財,月利息有一分半到兩分。」出於信任,李淑麗將房產委託給吳勇。事後李淑麗才知道,在她辦理完委託授權公證僅隔數小時後,吳勇便夥同民間高利貸機構人員辦理了轉委託授權公證書,在向民間高利貸機構借款後便不見蹤影。

據李淑麗稱,不僅公證書中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合,而且公證員沒有到場,皆由他的助理代辦。公證處對此作出解釋,公證員通過助理拿到材料並認定真實有效後才出具了公證書,不存在違法違規的現象。

事後李淑麗去公證處調取錄像,卻得知公證處及工作人員辦理公證時的照片、錄像等資料已被刪除。

公證是否公正?

在生活中,遺囑、繼承、撫養、贍養、監護、勞務、婚姻、收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都涉及公證的辦理。2017年召開的全國公證工作會議中提到,全國公證機構年辦證量近1400萬件,公證機構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家庭關係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接二連三的「房詐」事件讓整個公證體系遭受著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不禁讓人思考,當前的公證體系到底存在什麼問題?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向《經濟》記者表示,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目前公證體系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文書,比如為不真實、不合法的各類事項出具公證書等;二是我國公證的市場需求正在不斷增長,但是公證機構出於成本控制,一些辦公空間、辦公設備等設施沒有作出相應的完善。」

如此,導致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都被打折扣。「因為公證機構收取的費用較低,某些公證員又責任心不足,才會導致盡職調查的程序做得不夠完善。」劉俊海如是說。

虛假的公證文書一旦被濫用往往後患無窮。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志斌告訴《經濟》記者,他曾遇見辦理假公證文書的現象,然後房管局根據假公證文書辦理了產權交易手續。

劉俊海也對記者表示:「虛假的公證文書不僅會侵害公民的物權、債券、股權、知識產權等,還會破壞交易安全,而且嚴重貶損公證行業的公信力,最終將導致公證文書成為廢紙一張,甚至整個行業命懸一線。」

實際上,早在2000年時國務院就批准了全面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但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鋼告訴《經濟》記者,目前並沒有按照之前的改革方案完成改革。「2000年要求所有的公證機構都必須改成事業單位,但是司法部最新通知顯示,迄今為止有一半的公證機構沒有改成事業單位,還是傳統的行政體制。」

袁鋼進一步解釋,既然需要深化改革,就說明公證機構本身是存在一些問題的,最大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個是人們對於公證權缺乏認知;第二個就是公證體制不完善。

同時,公證機構在監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區。黃志斌向記者表示,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是以上下級間的行政隸屬關係進行管理的,其對公證機構的人員管理、資金、業務等無直接管理調配權。所以在出現問題時,公證機構往往會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虛假公證難以撤銷

李淑麗的代理人王瑋告訴《經濟》記者,3年來他們堅持維權,直到「房詐」事件被集中報道後,他們的案件才有好轉的趨勢。目前法院已經認定對方有惡意串通的嫌疑,但是公證處卻表示這些證據不足以撤銷公證,只對涉及此事的公證員作出內部通報等處罰。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公證?黃志斌表示:「公證書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係人不能夠單方撤銷公證書。另外,委託人需將公證過的委託書收回,以消除受託人的權利,否則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託人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的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撤銷錯誤公證真的那麼難嗎?《公證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提到,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實際上在2006年之前,司法局、法院都可以撤銷公證,但《公證法》修訂以後,公證處的行為不再是行政行為,而是與社會中介組織提供證明的活動性質相同。

而且,公證是否撤銷不以公證書的結果真實為準。袁鋼舉例說明:「比如雙胞胎的哥哥假冒弟弟去辦理公證,結果公證證明的事項都是假的,可以認定這是一個虛假的公證,但是公證處可以不予撤銷。問題的關鍵在於公證機構是否做到盡職調查,如果沒做到,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做到了,即便結果是錯誤的,公證處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至於這份虛假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可以自行撤銷,但是不撤銷也沒有問題。」

作為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要想撤銷公證可以通過3種途徑。「一是寫申請書讓公證機構撤銷公證;二是去公證協會投訴,其會根據審查結果建議公證機構撤銷公證;三是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審查公證機構是否做到盡職審查的責任,否則法院就會判定公證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法律賦予公證書比較高的證據效力,但是法院可以不採信。」袁鋼如是說。

「非營利」不代表「不盈利」

關於公證收費也是紛爭不斷,高收費、重複收費、差別收費、強制收費等現象時有發生。2015年,《公證法》作出修改,將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即公證收費的標準由全國統一標準修改為由省區市制定標準。

《公證法》第二章第六條中提到,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有許多人質疑公證處「自收自支」是否違背了其公益屬性?

袁鋼解釋說,公證行業的定位是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有3種類型,即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北京市就是屬於第三種。「不以營利為目的和不能盈利完全是兩個概念。法律對此的界定不是以是否盈虧,而是以它的目的性為依據。就像企業一樣,公證處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

有去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人員表示,由於辦理的人特別多,而且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人手不足,往往要花費很長時間。對此,袁鋼表示:「公證需求跟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關,以北京為例,像方圓、方正、長安、中信四大公證處肯定是人聲鼎沸。其實,有很多地方的公證處難以支撐下去,像延慶、懷柔、昌平等遠郊地區的公證業務可以說是門可羅雀。不僅公證機構少,而且公證員數量、公證業務量、業務收入都少得可憐。所以說公證的市場需求有多大,取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整個市場的發展、公證處的自身運作、公證處的體制等,地區差異性非常大。所以,有些公證處靠『自收』還達不到『自支』。」

黃志斌告訴記者,目前公證機構沒有國家撥款,所有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均需要從業務辦理中收取。所以某些公證機構受利益驅動而不惜違規辦理公證業務。

高風險環節應有「剎車程序」

近期由於「房詐」現象頻發,公證行業做出一系列調整。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五不準」),對於進一步規範公證執業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袁鋼告訴記者,此前報道中出現的公證騙局多為單方委託公證,包括聲明公證、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其特點是只需要有一個自然人就可以生效。對於公證員來說,很難去印證單方面的說法是真是假。相對於傳統公證、雙方民事行為法律公證、合同類的公證,單方委託公證本身存在著巨大的風險。」而「五不準」中提到了一些與授權委託有關的處理方式,從原則上來說,很難做出這種單方委託公證,從而降低了風險。

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劉俊海認為應學習證券行業的經驗,比如做投行業務,會有合規部負責跟進,哪個地方不合規就立馬指出來,從而避免風險。「就像汽車有剎車系統,對於公證行為當中的高風險的環節也應該有『剎車程序』。」

對於公證行業未來的發展,劉俊海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公證行業能夠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設法治中國,降低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等再立新功;二是司法部、各級司法局要加強對公證處的行政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公證行業的自律力度,完善公證處的內部治理結構,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防控機制建設,引進風險合規的專職工作崗位,引入制衡機制。」同時,希望社會各界加大對公證處和公證行業的社會監督力度,協同監管。

文/《經濟》雜誌記者 劉曉樺

《經濟》——見證與思考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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