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能否逍遙法外
根據國際機器人聯盟的預測,自2015年至2018年間全世界大概會有130萬個新工業機器人與人類工人並肩工作,而至2018年全球處於工作狀態的服務機器人數量則會增長到310萬。麥肯錫全球研究所於今年4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全球約有12億個工作崗位會受到智能自動化的影響。機器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與經濟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也越來越緊密。
去年美國HBO電視台上映的電視劇《西部世界》則勾畫了這樣一個未來圖景:外形、行為與人類無異的智能機器人成為主題公園中服務人類的玩偶。人類對這些機器人隨心所欲地施予暴行,並以此為樂。電視劇第一季的結局是,隨著痛苦的與日俱增,機器人們終於產生了自我意識,進而走上了爭取自由與復仇之路。
《西部世界》中的機器人製造車間。資料圖
雖然機器人的「覺醒」可能還為時尚早,但近幾年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已經對我們的現存法律制度與理論產生了實在或潛在的挑戰。比如,人工智慧技術已為金融和稅務行業的專業人士所使用,甚至取代了他們的部分工作。如果由機器人自動購買和賣出金融產品,這種合同是否應當認定成立?如果由機器人自動生成和提交稅表,這一報稅行為是否有效?
又如,索尼已經開始使用人工智慧技術創作音樂,同樣類似的作詩、作畫和新聞編寫系統也都已見諸報端。這些由人工智慧創作的作品應當如何判定知識產權?此外,隨著自動駕駛汽車的普及,如果自動駕駛汽車出現交通事故應當如何劃分侵權責任?
對這些情形加以概括,擺在我們面前的主要有三個問題:機器人可能享有權利嗎?機器人可能具有行為能力嗎?機器人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嗎?而這些問題的核心便是:機器人能否具有人格。
機器人獲得人格的可能
無論人工智慧如何發展,機器人與自然人是截然不同的。機器人的「意識」「能力」都不是基於生物屬性而產生。但是這並不能完全排除機器人在法律上獲得人格的可能性。
早在古羅馬時代,法律上的人格概念便已誕生。在羅馬法中,自然人(homo)不一定是自由人(persona),不一定具有人格(peronalita),具有人格的也不一定是自然人。在羅馬法的傳統中,「人格」的概念系統性地忽視了主體的生物屬性或自然屬性,而是更多地強調其社會屬性。從實際的效果來看,羅馬法中的「人格」本身就是一種法律的創造。
在現代社會,公司是法律擬制人格的最顯著代表。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基本都賦予公司以獨立於其自然人和機構股東之外的法律人格。作為法人的公司是法律權利的主體,它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也有權締結合同。公司也是法律義務的主體,自然人在民法中的義務公司幾乎都被要求承擔,很多國家的刑法規定了公司犯罪的情形,構成了公司在刑法上的義務。
公司還是法律責任的主體,當公司違反合同、發生侵權行為的時候它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公司構成犯罪的時候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公司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時候,它也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法律可以賦予公司人格,那麼同理法律也可以賦予機器人以人格。
事實上,機器人具有若干與自然人相類似的屬性。學者蘇萊曼在其論文《機器人、公司、偶像與黑猩猩的法律人格:有關合法性的追問》中總結道,人工智慧機器人具有五大特性:第一,與其他人類進行溝通交流的能力;第二,有關其本身的內部知識,比如它們的需要、它們的目標等;第三,有關外部世界的知識,比如對外部世界的意識和經驗;第四,一定程度上的意向性,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行動的能力;第五,一定程度上的創造力。具有這些特性的機器人,顯然不能與鐮刀、鎚頭這些簡單的工具同日而語,它們與電氣時代的車輛與機床也具有根本上的區別。
從結構上看,機器人的硬體一如人類的軀體,而機器人的軟體則如同人類的大腦。一旦人工智慧技術成熟到一定程度,機器人得以獨立於人類的操作自主地執行任務,那麼它們便能表現出擁有和表達自我意願的能力。
儘管這種意願的表達與人類的「意思表示」能否相互等同還會存在爭議,但在這種情況下,機器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已經具有高度相似:都是能夠進行「意思表示」、作出一定行為,並通過該行為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個體。如果法律賦予這樣一種客觀存在以擬制的人格,還是會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的。
有關機器人人格的猜想
早在1994年,學者卡納便在其論文《加密的自我:構建電子人格的權利》中提出了給予智能機器人法律人格的設想。他將之命名為「電子人」以與自然人相區分。在他看來,「電子人」應當享有隱私權,包括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應當享有不受歧視和自由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權利,比如,「電子人」不應當被隨意地消除,他人也不得隨意拒絕與他們交往;此外,「電子人」應當享有言論自由。
2000年,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主任布魯克斯同樣向《紐約時報》撰文,表示隨著機器人的擬人化程度越來越高,它們終將與人類一起分享人權。
學者阿什拉費恩則另闢蹊徑,他以「有關人工智慧與機器人的人道法」為題,提出了若干機器人之間的相處原則。他以《世界人權宣言》為藍本,列舉了若干機器人在面對同類時所應享有的權利,包括免受歧視的權利、免受奴役的權利、免受酷刑的權利、隱私權、思想自由權、表達自由權乃至健康權和受教育權等。
學者阿薩諾在2007年發表的論文《法律視角的機器人與責任》中指出,機器人應當獲得一種「准人格」,享有有限的權利、承擔有限的責任。他沒有具體說明機器人應當享有哪些權利,但他提出了解決機器人法律責任的方案。他認為,機器人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被視為是人類的代理人。相應的,機器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由授權它們作出一定行為的人類承擔。
與阿薩諾不同,學者哈里威暗示機器人應當具有完整的人格。他在《人工智慧實體的刑事責任:從科幻小說到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文中將機器人和公司的刑事法律責任進行比較,認為公司可以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機器人沒有理由逍遙法外。智能機器人應與公司同等對待,也即享有完整的法律人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機器人人格的理論現在仍出於探索階段。但這些猜想對於法律和人類社會的未來卻極富啟發意義。人工智慧正日新月異地發展,我們不妨再設想一下《西部世界》中的情形,如果未來某一天,一個提供服務的智能機器人真因不堪人類顧客的虐待侮辱而奮起自衛,並對後者造成傷害,我們的法庭該如何對這起案件作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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