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自默:價格決定價值論
價格決定價值論
文/崔自默
崔自默先生
「花多少錢買它,它就值多少錢。」——這是我總結的藝術品價值論。
既然說是「我的」,就是我認為正確的理論,至於客觀上是否正確,不便一一驗證。所謂「真理」,是相對的,是一個理想值,是一個無限逼近的過程。
藝術品是特殊商品,其價值除了經濟價值之外,還包括人生的、文化的、精神的等多方面的成分。非商品屬性的「價值」,傳統經濟理論難以概括,所以其概念與內涵有待細緻解析。
這裡的「它」,是實物。沒有物化的勞動,只屬於個人腦際的精神活動,因為還處於假設、假想的階段,是抽象的形而上的存在,所以暫時不具備社會實際的可能性。創意、想法、理念,也需要以實物形式出現,然後才能進行交易。
具體勞動生產的物品,其中用來交換的,才是商品。不用來交易的東西,處於心理的、個性的或者無法具體使用的東西,不稱為商品,其價值也無法衡量,也就不具備集體研究的意義。
勞動者扮演不同的社會角色,於是有分工與職業的差別,其各自的商品也被區分開來。商品的使用價值,遵循既定的生存與消費傳統,個性難以擺脫共性。人類的勞動具有統一性,本來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所謂的文化含量和技術難度等認識,是約定俗成,沒有絕對科學的衡量方法。
物以稀、眾所欲,乃貴。「無價」,就是可多可少,沒有固定價值。藝術品價值的最後認定,產生於市場行為中,由交易價格來切實體現。「買」與「賣」是對等行為,同時發生,等量交換。
價格的高低,受供求關係影響,取決於交易中的實際的「錢」數,即資金髮生量。調節供求關係,是控制資金流量的一種辦法,但整個社會資金的分布,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大社會背景,影響個體消費行為,而無數的個體行為集合為社會行為。
「多少」,是個代數、未知數、變數。具體商品具體分析,雖然兩件商品類似,但這一件畢竟不是那一件,因為發生交易的時間、地點、人物等條件不同,價格可以相差懸殊。前後的兩個「它」,因為存在於交易行為的之前和之後,其「值」已經有所差異,買前之「值」未必是買後之「值」。假如「它」不再進入流通,就不再是商品;即便再流通,也許或升或降,難以恆值。
價值,是一個在抽象與具體之間擺盪的概念。價值,是被人賦予的。「值」與「不值」,最終由個人心理認定。消費與享受,具有個性化特徵。喜歡,就值;不喜歡,就不值。
值多少錢就花多少錢,花多少錢就值多少錢,這種買賣關係幾乎是一一對應、音聲相隨的——前面是行為過程,後面是事實存在。
理論批評因為影響消費心理而影響市場,但不是決定因素。價格的心理認定,體現出真正知音的力量。
價值決定價格,是一般規律。價格決定價值,也是一般規律。
價格與價值之關係,譬如形與影:有形而後有影,形實影虛,形可捉摸,影不可捉摸;價格為形為實,價值為影為虛,價格決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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