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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樹視野》摔抱兒童執法是對公權力執法的褻瀆

日前一則上海松江警方摔抱兒童執法的報道充斥滬上媒體,起初我並未在意這個報道。直到昨日夜晚在微信朋友圈裡有人發了這件事的視頻才讓我對松江警方的執法感到震驚,這分明是一樁野蠻執法的事件,有違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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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顯然松江警方對待未成年人的粗暴執法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的,不值得任何的同情。

事件發生之後,在網上有二種截然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警方執法在理,因為這位老婦動手在先,9月1日松江警方的發布官方報道上是這樣描述的:「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帶領輔警在九杜路淶坊路附近開展違法停車整治時,遭一名違停女性車主暴力阻撓,民警在控制該女子過程中未顧及其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致使女子與兒童倒地」。在這裡我們不禁要問,一位老婦當時環抱著一個孩子怎麼能做到「暴力阻撓」的,無疑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如果這件事沒有視頻佐證,我想大多數人會相信松江警方的說辭,因為我們大多數人是相信官方說法的,但是令松江警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有人拍了一段視頻還原了事實的真相,這不得不使松江警方感到尷尬,以至於松江警方做出一項「涉事民警當即被停止執行職務並接受警務督察部門調查」的決定。

我們暫且對老婦的不當行為不做評論,松江警方面對一個懷抱孩子的執法當事人理應採取更人情化的執法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種現象,面對一個最大惡極的罪犯,如果是一位有孕在身的婦女是不會判死刑的,原因就是考慮到罪犯肚子里小孩的「人權」。我們不應該由於罪犯罪大惡極而剝奪其孩子的生命權。因此,當我們在評價此時事件時,千萬不要用老婦把小孩作為「人肉盾牌」的理由而減輕鬆江警方的在野蠻執法中應該承擔的責任。

保護兒童是全世界各國在執法過程中的共同認知,因為兒童是一個國家、民族的未來,保護兒童就是為國家、民族的未來著想,對兒童施暴的民族是不可能有未來的,甚至有亡國的可能。松江警方怎麼就可以為了執法而不顧一切了呢?關鍵是我們這些執法公務人員長期以來缺乏這樣的人權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讀到野蠻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報道,這是對國家公權力嚴重的褻瀆,損害了國家公權力的形象。

無論是平民還是國家公務人員,都應該受法律的約束。如果本文里老婦確實有錯應該受到處罰;如果松江警方執法有錯也應該受到處罰。警方在執法的操作中應該面對當時的實際情況理性地對待當事人,千萬不要憑公權力而做了超出法律許可的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應該有敬畏感,不要凌駕於法律之上。

根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本案中這位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理應可以向「向有關部門投訴」,並應該得到醫療支助和賠償。

摔抱兒童執法的事件看似與大多數民眾的切身利益無關,實際上,這事關我們國家依法治國的大事。我們每一個人,特別是松江警方應該從本事件中汲取深刻的教訓。如果我們對這件事保持沉默,這是在法治建設中助桀為虐的表現,反之,是為今後你自己的人權保障做一份努力。因為只有依法治國才會減少民眾與警方執法的糾纏,並且提高民眾和警方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的敬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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