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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為保障全國第十三屆運動會順利舉辦,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日前,天津市公安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收繳非法槍爆等危險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通告中強調,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制式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自(仿)制槍、利用射釘器改制射釘槍等各類槍支或零部件,以及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嚴禁非法私藏、持有、使用各類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嚴禁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在託運、寄遞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非法買賣各類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嚴禁在互聯網上違法違規發布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的信息。

通告中指出,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自首並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現遺棄的上述物品,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的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對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並保護舉報人,對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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