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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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本報北京9月1日電(記者鄭赫南)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國歌法。該法明確了侮辱國歌行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介紹,國歌法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明確國歌奏唱的場合,即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重大會議、重大儀典、重大外交活動及重大體育賽事,以及舉行升國旗儀式時;不得奏唱國歌的場合,即不得用於商標和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明確奏唱國歌的禮儀,要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為保證國歌奏唱效果,規定國家要組織審定國歌標準演奏曲譜、錄製官方錄音版本,並在中國人大網、政府網上發布,方便公民和組織下載使用。明確了對於侮辱國歌行為的處罰。
記者注意到,在法律責任方面,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內很少能夠找到侮辱國歌的案例,但我們考慮有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公眾場合侮辱國歌,性質非常惡劣的情況。」武增說。
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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