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冒犯上司什么后果?一件青铜器揭秘:两种肉刑
西周时,天子倡导“德治”,也就是以德治国,阶级关系虽然较商朝时有所缓和,但统治阶层内部的冲突仍十分突出。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时期统治阶层之间矛盾事件屡有发生,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训匜铭文记载的牧牛案。
匜,音仪,是先秦礼器之一,流行于贵族阶层,主要用来盛水洗手。1975年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件青铜匜,器身镌刻一百五十七字铭文,记载了一名牧牛与上司争讼事件,最后法官做出裁决,留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份判决书。因铭文中交代作器者名叫训,故按照惯例被命名为训匜。
训匜铭文如下:“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伯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汝敢以乃师讼。汝上挺先誓。今汝亦既又御誓,尃、□、嗇、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汝千,幭剭汝。今我赦汝,义鞭汝千,黜剭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汝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大体意思是说,一个牧牛的低级小吏,因某事与上司打官司,法官伯扬父在某年三月甲申宣布对被告牧牛的处理结果,牧牛违背先前誓言,冒犯上司,按律本应鞭打一千,刺面,头上蒙上黑布,现从轻发落,鞭打五百,罚金三百锊,最终又赦免了牧牛的鞭刑、墨刑,牧牛重新发誓绝不再以下犯上,给予罚金处理。
在训匜铭文中,“誓”字出现了七次,频率很高。何谓誓?《礼记·曲礼》云“约信曰誓”;《说文》云“誓,以言约束也”。看起来,西周通治阶层流行宣誓,下级官员要向上司宣誓表忠心,不得冒犯上司,不得以下犯上,一旦背誓,将受到严惩。这应是德治举措,规范和约束各级官吏的的一项规定。
牧牛犯了错,理应受到鞭打、刺面两种肉刑,但伯扬父大发慈悲,赦免了牧牛,起誓、罚金算完。如此判决,看似儿戏,但符合西周《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规定。不过,《吕刑》规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而牧牛却被罚金三百锊(锊,即锾,古代重量单位,六两)。这反映了西周以德宣化、以人为本的统治思想,当然也有以金代刑的特别手段。
那么,牧牛案发生于何年,当时哪位周王执政?目前,断代专家只给出一个大体年代,即西周晚期的厉王或宣王时代,这显然不能满足世人好奇心。
西周青铜器历法采用周正,以夏历十一月为岁首,三月对应夏历一月。训匜铭文,“隹三月既死霸,甲申”,此历日中有月份、月相、日干支,但缺少王年,考证作器年份不容易。笔者查遍了厉、宣、幽三王一百余年,符合“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的年份有七年,单纯以此考证作器时间难以定论。
训匜铭文中提到了伯扬父,伯是爵位,扬父是名字。我们来看另一件青铜器——晋侯苏钟。晋侯苏钟铭文载“隹王卅又三年,……正月既生霸戊午,王步自宗周。……司工扬父入佑晋侯苏”,此“司工扬父”与训匜铭文中的“伯扬父”为同一人。查看古历,与晋侯苏钟历日相合的时间为公元前847年夏历十一月初八戊午,即厉王三十三年周历正月,王年、月份、月相、日干支完全吻合。
显然,扬父是厉王时期的高官,因厉王后有“共和十四年”,共和之后是宣王中兴,考虑到年龄、职位等因素,扬父在宣王、幽王时代的可能性不大。从扬父任职情况看,司工(司空,金文作司工)位次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官职、地位要高于普通的诉讼法官,则训匜作器年份应早于晋侯苏钟。
训匜铭文“隹三月既死霸,甲申”,既死霸,同既生霸(初八)相对应,为西周月相词,即每月的二十四日。周人肉眼观测月相,加之有大小月之分,难免有误差,但误差前后不超过一天。通过排除,厉王三十三年之前的公元前858年正月二十五日甲申、公元前848年正月二十三日甲申与训匜铭文历日相合。通过考证,初步推算训匜作器年份或为厉王二十一年,或为厉王三十一年。
《史记·周本纪》载“厉王即位三十年,好利”;而训匜铭文中牧牛被以金代刑,比规定数额多交了二百锊。综合分析,训匜作器时间为厉王三十一年的可能性更大。厉王并非昏君,而是有一番雄心壮志,为了振兴王室,充盈国库,厉王想了不少办法,大尺度进行经济改革,青铜器训匜可作为实证。(刘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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