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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破產法論壇-殭屍企業處置與破產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

編者按:

2016年4月9日,「中國破產法論壇殭屍企業處置與破產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在浙江省瑞安市隆重召開。本次會議由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會議響應中央積極穩妥處置「殭屍企業」、化解產能過剩的精神,集中探討殭屍企業處置與破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得到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陳甬軍,溫州市委常委、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毅,山東省法學會企業破產與重組研究會會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專職委員劉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二庭庭長章恆築,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顧問處處長馬曉偉,瑞安市委書記李無文,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長鞠海亭等領導和嘉賓應邀出席,來自高等院校、法院系統、政府部門、中介機構等領域的240餘名嘉賓與會研討。

以下為本次專題研討會「開放式交流」環節的文字實錄:

開放式交流

時間:2016年4月9日下午

地點:瑞安市政多功能會議廳

主持人:徐陽光(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交流嘉賓:王欣新(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章恆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二庭庭長);王忠寶(瑞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鞠海亭(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長);陸曉燕(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長)。

提問:如果上市公司的債權人要求破產清算,請問是不是會受理?

章恆築:這個問題我們去年已經說到了,嚴格按照法律受理案件,地方各級政府與法院不要設立障礙。至於上市公司的破產清算問題,關於上市公司的重整有會議紀要規定,清算沒有紀要規定。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最高院在立案登記制度之後,立案的前置程序障礙都取消了。我個人理解,應該沒有什麼障礙。

陸曉燕:關於破產門檻問題,據我所知,基本上不再設置法外門檻。但是對於上市公司會否受理破產清算這一環節,在實踐中這種情形是否會出現。申請上市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可能會出現,但是是否會有另外一個債權申請重整,或者債務人自己申請重整。當有幾個主體同時申請清算或重整,我們優先受理什麼樣的申請?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重整的可能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有人申請清算,又有人申請重整,我們曾經有一個案例,裁定中駁回了某個債權人對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但是同時受理了另一個債權人對企業的重整申請。上市公司的破產清算在實踐當中不會這麼簡單,應當會出現交錯的局面。

王欣新:關於上市公司的清算問題,或者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破產申請問題,存在實質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對實質性條件,法律不會做任何其他的要求,發生破產原因就應當進入破產程序。但是關於程序性條件,最高院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提出有程序上的特別手續,包括包括報給最高法院等。我想在上市公司的清算中也涉及到同樣的問題,比如先申請清算,後面可能會轉向重整或和解,前面涉及到的最高法院對企業重整所設立的程序也應該適用。最高法院做的特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群體眾多,所以要慎重。不管上市公司是要重整還是破產,都可能會涉及到有關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包括交易所的協調。這些協調工作往往不是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所能獨立完成的,所以最高法院要求報給最高法院。涉及到重整安排,包括涉及到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協調,由最高法院出面協調,這對廣大企業的重整,包括清算的成功,我認為也是有利的措施。當然,當上市公司破產或重整成為普遍現象的時候,不需要再進行特殊考慮,這項規定有可能廢了。

提問:我想請問王忠寶市長,瑞安市政府在下一步有沒有措施或政策來化解企業不良貸款風險,推進破產重整?

王忠寶:近年來,我們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的手段,多措並舉,綜合施策,大力推進不良貸款化解。目前瑞安銀行機構不良貸款率持續下降,低於溫州市平均水平。下步我們要在前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持續發力,突出抓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化舊,具體措施有:完善「政銀法企」四方聯動機制,實行精準幫扶化解,並在深入探索「一企一策」「一圈一法」「一事一議」等行之有效方法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化解樣本。結合招商引資工作,將有優質資產的出險企業推薦給在外瑞商,引導其參與兼并重組。完善臨時啟封制度,對已查封的賬戶允許其臨時啟封進行轉貸,力控企業金融風險進一步傳導蔓延。針對受困於擔保鏈但本身經營良好的企業,深入推進破產重組、破產和解等司法實踐,商請人民法院完善破產和解措施,在法院裁定基礎上協調企業支付一定比例的擔保代償金後,銀行機構放棄追索剩餘擔保責任,幫助企業斬斷擔保鏈。二是控新,具體措施有:注重預警預防,加強源頭治理,督導銀行機構對生產經營正常但資金暫時困難的企業不簡單採取抽資壓貸,力避發生新的不良貸款。引導企業依託自身力量,聯合抱團,積極推廣互助增信還貸機制,有效化解轉貸難、轉貸貴問題。抓住被列為國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契機,完善政策機制,拓展試點深度,盤活存量資源,引導農房這一沉睡但巨量的資源進入銀行信貸體系,著力解決因有效抵押質押資產缺乏而導致的貸款難。

提問:在浙江省範圍內溫州的38家破產管理人能夠發揮自己的能量,但在其他省份管理人的資質不受認可,在全國性如何推動?王教授您能否呼籲一下?

王欣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管理人的選擇方式是競爭及搖號等。如果是通過競爭選取管理人,那麼上述問題原則上就不存在。從法律的規定來講,管理人的資質是沒有限制。但實務是存在限制的。這從實踐情況來講,可能選擇本地管理人在費用、履職方面會有優勢,但從整體上講,不受地方限制可以選擇更好的管理人。將來,在殭屍企業的處置過程中,管理人發揮的餘地和區域功能肯定在擴大,希望管理人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

提問:管理人對已經出售的房屋能否履行合同解除權?

陸曉燕:預售權有個物權請求權與履行合同請求權。管理人可以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但三種情況除外:1、買方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以房抵債也算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購房款已經支付了超過百分之50。消費者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項,他的權益應當要保護,可以參照最高院的消費者規定。3、已經預告登記的房屋。已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是產生破產保護效力,可以參照德國的破產法和物權法。這三類的購房請求權可以得到保護,但是得到保護的是物權請求權。

提問:轉讓後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資產公司低價轉讓取得抵押合同後,優先清償的時候能否按照轉讓方實際轉讓的低位價格清償?

王欣新:合同應該是有效的。破產中合同轉讓沒有受到限制。應該按原來的債權清償抵押債權。資產公司與原債權人之間的交易金額與原合同無關。

提問:在破產中,一個核心企業出現問題,那麼其他企業受到牽連,連帶這些企業都存在破產風險。有無措施能夠保護擔保企業?

鞠海亭:我今年寫了篇論文《如何通過破產程序化解擔保連》,在《法律適用》上發表。擔保鏈問題是很難化解的,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溫州兩級法院統一採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主債務人企業破產後,擔保企業承擔的擔保責任在主債務人破產清算終結之後才承擔。其他法院可能沒有這種做法,只有溫州做了,這是溫州法院的一種體現擔當精神的做法。我再補充一個案例。有個企業為其他企業擔保900萬元貸款,借款到期後,他為這個企業還了幾萬塊錢。然後來申請主債務人企業破產。當初,我們有些同志認為這個是不是擔保企業惡意逃避擔保責任。但經過我們集體討論,最終還是受理了這個破產案件。瑞安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大門是敞開的。今年第一季度,我院就受理了26件破產案件,可能在全國都是最多的。

提問:請問王老師,破產法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效果不明顯。比如,重整制度設計是基於西方完整的財務制度,但國內大多數企業的財務賬冊是不完整的,如何解?破產法主要還要從哪些方面予以改進?

王欣新:破產法實施的十年確實在實踐中暴露了許多問題。目前,有些問題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但是有些問題司法解釋也解決不了。破產法的修改應該是全方面的,不僅是現行的制度修改,還應該引進新的制度,比如預重整制度。不少人提出修改破產法的意見。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不僅是破產法還有破產法司法解釋在中央的關注下都會進行修改和完善。

提問:我想問王忠寶常務副市長,我想了解政府對金融經濟中的作用。很多破產案件是產能過剩而致使破產,這是工作中的體會。生活中的體會是,上海房價飛漲,物價上漲,金融的作用跟我們對他的感受完全不一樣。所以我想問,金融對物價的影響?金融對經濟的作用?

王忠寶:這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我就談下個人的觀點。我認為國家對金融採取強力調控、統一管理的制度,就是為了防止金融波動破壞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金融對地方經濟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金融改革改得好,將有效地激發地方活力和經濟創造力,起到點燃經濟發動機的效果;如果改得不好,有可能招致各類投機者利用潛在漏洞或者一些投機機會進行放大化操作,進而影響經濟社會。就如你剛才講到的上海房價飛漲,據我所知,可能背後更多的是因為金融槓桿撬動,所以當以較低房價、較快速度獲得房子後,再以此向銀行申請大批量的貸款投向其他地方,將房子用作為融資工具,由此帶動房價一路飛漲。因此,金融一旦改革得不好,就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我想這也是國家始終對金融改革保持謹慎態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於你剛才所說的由於產能過剩引發破產的說法,我想不完全如此。就瑞安實際來看,引發破產的重要原因是2008年底國家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以及一系列擴大內需的刺激措施,加上前幾年相對寬鬆的貨幣政策環境,大量民營企業拿到貸款後,在實體製造業沒有新的方向支撐投資的情況下,大量以實體為擔保的貸款被投入炒房、炒煤炭等領域,一旦實體經濟下行,企業資金鏈斷裂,金融風險沿著擔保鏈四處蔓延。溫州地區的局部金融風險產生,很大程度上因為沒有很好地管控住金融。當前的金融改革,在中央沒有系統考慮的情況下,地方各級政府的金融部門普遍存在知識恐慌、本領恐慌,因為中國改革到了深水區,金融改革所想像的空間和實務操作之間存在不小距離。我認為金融改革向縱深推進,關鍵是要更接地氣。金融肩負著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使命,承擔著盤活社會存量資源的重要任務,而不是自娛自樂,自拉自唱。

剛才我也提到,瑞安已被國家列為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這將有力盤活農民沉睡的財產,極大釋放金融支農能量。這對我們而言,意義重大,機會難得。我們將精心組織,紮實推進試點工作。近幾十年來,城市化飛快發展,但更多依賴農村以輸血的方式向城市供給資源。當年強調的是先富帶動共同富裕,但現在回過頭來發現,先富帶動後富的方式、金融流動性都受制於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包括物權法對農村土地處置的約束,戶籍制度改革的缺失,這些把我們困住了。所以我們很希望金融改革能在這些方面有更深入推進,尤其是在頂層制度層面有所突破。我們期待上級能在破解這些問題方面推出更多的改革舉措。

提問:請問王教授關於破產法中管理人實現撤銷權的規定,擔保的撤銷怎麼理解?為什麼要撤銷破產受理申請前1年內的擔保?

王欣新:這條法律的目的是,在破產企業陷入破產危機後,為原來沒有物權擔保的債權提供物權擔保,使得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優先受償權。如果這種情況是發生在破產危機期間,得到這種利益是不公平的。為什麼是一年呢?是當時立法的時候初步考慮破產危機期間暫時定為一年。現在看,說實話,一年時間還不夠,在司法實踐中是容易規避的,所以在這方面涉及到的不完善問題,包括立法不具體問題,還是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陸曉燕:王教授從立法角度解答。我正好想到了前段時間的案子,它不是考慮一年與否的問題,而是他是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擔保可以撤銷,那他為其他人的債務的擔保是否可以撤銷?關於這個問題,在具體案件中,除了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還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通過為關聯企業擔保的行為,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出去。因為關聯企業同時進入了破產。關於這個問題,我參考的是王教授寫的關於破產撤銷權的擴張。後來我們就通過對法律的解釋,把這種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從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擴張到了為關聯企業,特別是已經構成了高度關聯的關聯企業提高擔保的這樣一個範疇。對於這種情況,我們也進行了撤銷。

原文出處:王欣新、鄭志斌主編《破產法論壇》第12輯,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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