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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人設崩塌後,如果我是廣告金主我會……

薛之謙人設崩塌後,如果我是廣告金主我會……

薛之謙人設崩塌後,如果我是廣告金主我會……

薛之謙人設崩塌後,如果我是廣告金主我會……

薛之謙人設崩塌後,如果我是廣告金主我會……商家和藝人簽約,前者邀請後者做廣告代言時,對後者的要求非常多,而且都條清縷析地明文寫在合同里,有法律效力。

首先是簽約費不是一次性結清,比如說,2016年9月25日,某品牌廠家(A方)和某藝人(B方)簽了一個為期三年的廣告代言。在合同里,A支付B的代言費是600萬,但要求一年一付,每次200萬元。

在此期間,B方必須滿足A方在合同里的若干條款,比如說,B方必須保證,在2016年9月25日~2017年9月24日的一個合同自然年內,A方保證在各大媒體上,有多少分鐘和B方設置的廣告投放量。

當A方提出一攬子主題廣告製作計劃時,B方必須無條件滿足A的要求(包括且不限於其包裝路線),如果此時B的其他演藝活動與A方的廣告製作與品牌宣傳活動產生衝突,B必須無條件放棄其他演藝活動,優先滿足A的要求。

同理,A品牌當初考慮要求B作為代言,是認為B陽光、年輕的包裝路線與藝人形象(包括媒體與輿論口碑),與A品牌的某產品正好吻合,附和該品牌在市場上的主打針對消費群體。

A會明確要求,在出任廣告代言人的三年期間,B和B的經紀公司不得改變其包裝形象路線,且B不能在社會上產生負面新聞和爭論性輿論時間,不能因為B原有形象口碑因突然出現負面新聞受損,而給邀請B代言的A品牌造成任何可能的連帶負面影響

……

類似這些條款,現在都是商家與藝人簽訂代言合約中的基本常見內容

象薛之謙這種,按網路術語叫「人設崩塌」的藝人,商家一般就兩種做法

1、立即啟動當初廣告代言合同中的相關違約條款,以其單方面製造負面新聞,藝人形象受損等合同中的明文條款,要求終止代言合同,立即結約。

2、也許,該商家與薛之謙的簽約,很快就到一個自然年,比如說負面新聞在9月20日在媒體上發酵起來的。但10月10日是簽約日,反正就剩下20天,也不長。等到了10月10日再說。

兩種做法的結果,其實都差不多,但第二種比較委婉,算是照顧藝人和他經紀公司的面子。商場上的時,不能把話和事情說的太絕,做的太絕。這是商家的考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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