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丨儒學何以成為中國傳統社會的核心價值觀
陳寅恪對於馮友蘭《中國哲學史》的兩篇審查報告,是大家所熟知的。不過,似乎以往人們較多的是引證其中對於馮友蘭大作的讚許,如「了解之同情」等。其實審查報告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提出了儒學如何在中國傳統社會得以具體實現的問題?
在陳寅恪看來,儘管從思想的精深程度而言,儒學或許不如佛道二教;然而,儒學卻最有效地規範著中國社會和日常生活。它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對此,陳寅恪以簡練的文字作了提示性的回答,「儒者在古代本為典章學術所寄託之專家。李斯受荀卿之學,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實儒家一派學說之所附系。《中庸》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為儒家之理想制度,而於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實現之也。漢承秦制,其官製法律亦襲用前朝。遺傳至晉以後,法律與禮經並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動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二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
這並非他的偶然之論。在《王觀堂先生輓詞·序》中,陳寅恪又說了同樣意思的話,「夫綱紀本理想抽象之物,然不能不有所依託,以為具體表現之用;其所依託以表現者,實為有形之社會制度」。以上所說,簡言之,即儒學作為傳統社會核心價值觀是通過制度化而得以具體實現的。陳寅恪作為研究中國傳統社會制度史的大家,其所說自然是有歷史事實為根據的。
陳寅恪的這個觀點對於考察儒學如何在中國傳統社會具體實現其價值觀,無疑是指示了重要的門徑。
廣義的制度是指組織人類共同生活、規範和約束個體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儒家之禮儀正是這樣的制度。對於價值觀念之「仁」和制度規範之「禮」的關係,孔子認為前者必須通過後者才能得以普遍實現,這裡已經有了依託有形的制度而具體表現抽象價值觀念之用的思想。
儒家之禮儀集中表現於「三禮」即《周禮》《儀禮》《禮記》三部經典中,其內容包羅了政治制度、宗教儀式、法典刑律、道德規範、日常生活準則等。孔子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即以禮治國,這一主張在漢代以後一直主導著中國社會。即通過禮儀把儒學價值觀制度化。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儒學被稱作禮教,中國被稱作禮儀之邦。
歷史上儒學並未因為漢武帝採納了董仲舒的「獨尊儒術」而很快成為主流價值觀。在這53年以後的鹽鐵會議上,官位僅次於丞相的御史大夫桑弘羊批駁賢良、文學等儒生的「仁義」價值觀,並明顯地佔據了上風。此後的漢宣帝還是強調,「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
不過,漢代儒生已經認識到,儒學要成為主流價值觀,必須通過禮儀而使其制度化。從漢初的陸賈、賈誼、公孫弘等,經過董仲舒、王莽,把漢儒的制禮推向高潮;另一方面戴德、戴聖等對《儀禮》《禮記》的整理,以及後來劉向、劉歆父子推崇《周禮》為周公致太平之書等,使得禮儀的制訂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和權威性。
正是經過漢儒持續不斷的禮儀建設,儒學價值觀得以有所依託,因而如陳寅恪所說直至白虎觀會議得到了廣泛認同,實現了意識形態上的主流與社會現實中的主導的統一。
在漢代文獻中,可以看到不少地方官員以禮儀建設使儒家價值觀得以實現的記載。如《後漢書·循吏秦彭傳》說:秦彭「以禮訓人……每春秋饗射,輒修升降揖讓之儀。乃為人設四誡,以定六親長幼之禮。有尊章教化者擢為鄉三老」。這表明了儒學價值觀因禮儀制度化而落細落小落實:落細,是因為禮儀滲透於日常生活細節中;落小,是因為禮儀覆蓋了每個社會成員和每個社會角色;落實,是因為禮儀具有規範人們行為的操作性。
◎本文來源於「中國社會科學網」(作者陳衛平,國際儒學聯合會理事、華東師範大學教授),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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