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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寧男子名字諧音帶「禍」 申請改名跟乾爹姓被拒

15歲那年,因家族有同名的人,涼山冕寧縣人肖某申請改名,把兩個字的名字改成三個字「肖某合」。但是,因嫌這個名字諧音「小真禍」,他總覺得不好聽,還因此與家人鬧矛盾,於是他決定再次改名。

日前,他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改名,想把名字改為舒彥銘。為何要改這個名字?他解釋,因與家人關係不好,於是隨便起了個名字,既不想跟父姓也不跟母姓,跟著乾爹姓舒。不過,當地公安機關拒絕了他的申請。

當地公安機關認為,肖某合更名理由不屬於正當理由,且他在2012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處罰。同時,他在2009年已經進行過一次更名,這次申請更改的名字既不隨父姓亦不隨母姓,不符合相關更名要求。

為此,肖某合將冕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9月18日,冕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當天庭審未當場宣判。

圖據視覺中國

家族有同名的人 15歲第一次改名

26日下午,23歲的肖某合待在家中。多年待業在家的他,迫切想改掉現在的名字。

肖某合說,小學和初中,他用的都是肖某這個名字。2009年,因家族中有多個人同名,在家族聚會時常引發誤會,家人決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改名,將名字肖某更名為肖某合。

「2010年中考前,母親查出心臟病,需要做心臟血管手術。也就是從那時起,我出現焦慮癥狀。」肖某合說,母親雖然順利手術,但他的擔心始終有增無減。中考後,他以優異成績被西昌某中學錄取,但僅上了2個月高中,班主任老師就通知家長:「他的精神出現異常,請家長帶回家檢查治療。」

隨後,家人帶他到成都一家大型醫院檢查,結果顯示他患有「躁狂抑鬱症」。「我患上抑鬱症主要是擔心母親造成的。」肖某合說。2012年,在治療抑鬱症期間,他因情緒失控挾持護士要求見主治醫生,最終被判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一年多。他說,這7年來,他深受疾病折磨,數次自殺未遂。僅去年到今年,肖某合已經在成都某醫院住院多次,也給家裡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名字諧音「小真禍」 與家人矛盾漸生

至今,肖某合未能治癒疾病,也無法外出工作。他表示,由於自己長期待在家中,家人和親戚對他也有些厭惡。「父親和哥哥還說我是個禍害,而我改的這個名字的諧音就是『小真禍』。」肖某合表示,家人還說要與他解除親屬關係。

據肖母介紹,她與肖父結婚時,肖父離異帶著一個4歲大的兒子。2年後,兒子肖某出生。肖某自小與父親和哥哥感情淡薄,唯將母親視為生命中最為重要的人。

「哪有做父母的會嫌棄自己的兒女?」肖父承認,情緒激動時,是罵過肖某合是「禍害」。但肖父稱,之前對兒子所有尖酸刻薄的話,都是希望兒子振作精神出去工作。在肖父看來,抑鬱症並非不治之症,讓他最為擔心的是,兒子已經23歲了,好手好腳卻始終以自己有病為由不願出去工作,「夜裡整夜整夜地不休息,白天渾渾噩噩地睡,幾乎與社會脫節,連養活自己的能力都沒有」。

肖父表示,他與肖母已經是50多歲的人了,本身家庭並不富裕,這幾年為了給兒子治病,全家人的生活更是捉襟見肘。而兒子肖某合,一點不理解父母的苦衷,總是把自己的不幸歸咎於父母和家庭。「以前,全家人和睦相處熱熱鬧鬧,如今,哥哥、嫂嫂和侄兒也因忍受不了他(兒子)的無理取鬧,已經搬出去生活。」

第二次申請改名  遭公安機關拒絕

肖某合表示,諧音「小真禍」的名字給他帶來很多煩惱,「我就是不爽他們說我是禍害」。因此,他決定將肖某合改為舒彥銘。對於這個名字是否有什麼寓意和講究,他說沒有,只是為了斷絕和家人的關係,新名字既不跟父姓也不跟母姓,而是隨乾爹的姓氏隨便起的名字。

「或許重新再改一個名字,人生會出現新的轉機,一切都會好起來!」於是,肖某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改名,想把現在的名字改為舒彥銘。不過,公安機關拒絕了他的要求。更名被拒後,他把冕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在接受採訪時,肖某合反覆強調:「這次申請改名與我的人生不順經歷無關,將公安局告上法庭也是捍衛自己的權利。」

對於肖某合提出改名一事,肖父說只要改名後能正常工作生活,他不在乎兒子連祖宗的姓都不要了。姓名只是一個代號和稱謂,他不在乎外人如何看待和評價。這些年,他雖然和兒子少有溝通,但從未放棄對兒子的治療。他唯一的希望是,「無論此次能否更名,我都希望他能以積極陽光的心態面對今後的生活」。

公安機關:

四個理由拒絕當事人改名

9月18日,冕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現場,肖某合稱,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冕寧縣公安機關拒絕履行公民所享有的更改姓名的權利,侵犯了他的人身權、人格權、姓名權。

而被告方冕寧縣公安局稱,肖某合主要有以下幾點不符合更名要求。

其一:肖某合的更名理由要求不符合前置條件,不屬於正當理由。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必須具備6個前置條件中的任意一項才符合修改條件,包括:冷僻字、繁體字更改為簡化字;隨父或隨母姓(含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恢復原戶籍登記機關登記並使用過的姓名;因收養關係成立更名;因收養關係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其二:肖某合曾在2012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處罰。根據2015年四川省公安廳發布的《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加強戶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務質量管理的意見》關於成年人變更姓名更改年齡問題相關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公安部沒有出台新的規定以前,一律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

其三:肖某合在2009年,已經進行過一次更名。

其四:肖某合現在要求更改為舒彥銘,既不是父姓亦不是母姓,也不符合相關更名要求。

不過,當天的庭審未當場宣判。目前,肖某合仍在等待結果。

律師說法:

公安機關有理由不予變更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天鴻律師分析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民行使姓名權的變更,前提條件也是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就本案而言,肖某合已經存在刑事犯罪不良記錄,依據《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加強戶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務質量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公安部沒有出台新的規定以前,一律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據此規定,肖某合顯然不具備變更姓名的前提條件,公安機關也有理由不予變更。

張天鴻律師分析認為,法律雖然規定公民有權行使姓名權的變更權利,但對於公民而言,更改姓名也要符合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更改,並不是無禁止條件的隨意更改。因現實中公民更改姓名的原因不一,但由於缺乏公民姓名登記管理有關方面的解釋或條例或規則,公安機關在實際工作中確實也遇到不少更改難題,希望以後的立法方面能夠進一步完善或補充。(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人物為化名)

楊玲玲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江龍

編輯 劉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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