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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殺害岳飛的「莫須有」罪名,到底是個什麼罪?

岳飛這個歷史大冤案,秦檜以「莫須有」三字給岳飛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荒誕性,如今早已成為人人熟知的成語。「莫須有」到底是個什麼罪?這三個字,歷史學家常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意思果真如此嗎?

關於「莫須有」的記載,流傳最廣的版本出自於元朝脫脫所著《宋史?岳飛傳》,脫脫在《傳》中說:「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秦)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檜以謀反之罪將岳飛下獄,按律要處死。當他準備將案子上報宋高宗時,與岳飛同為「中興四將」之一的韓世忠內心不平,到秦檜那裡追問證據,秦檜以「莫須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老百姓以此作為成語,形容憑空誣陷。

其實,史書上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南宋徐自明所編《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記載:「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

南宋熊克《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一書中,也記載為「必須有」。

到底是「莫須有」還是「必須有」呢?從說話人身份、說話前後語境和案件的審理過程等方面來推敲,倒確實能看出一些端倪。

從說話人身份來說,一個時任宰相(秦檜),政府首腦,一個時任樞密使(韓世忠),三軍司令,都是當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為大人物、地位僅次於自己的樞密副使(岳飛)的罪行,豈可用模稜兩可的話去搪塞,矇混過關?別人不笑、後人不笑,他自己也會笑。

從前後語境來說,前面說岳雲張憲的謀反信雖未查明,後面接著的,應該是一個肯定的「但是」句,怎麼會這個雖未查明,那個也許有呢?語境上也不成立。

從案件審理的過程來看,岳飛入獄後,秦檜動員給岳飛羅織罪名的包括張俊、万俟卨、何鑄、羅汝楫、王貴、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個「莫須有」就能定罪的話,那還何需動員這麼多人、羅織這麼多罪,何況還加上嚴刑伺候?

另外,從秦檜自身的立場來看,若非「必須有」,他那「南人歸南,北人歸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關鍵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權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檜彼時彼境所表達的意思,不會是也許有、或許有甚至「這個可以有」,應該是:「這個必須有!」

清人厲鶚所著《南宋雜事詩》一書注文說到此事時,也記載為「必須有」。附在此注後有一段按語說:「此三字與中興紀事本末(即《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須有』,恐不若紀事之得其實也。」

可見,厲鶚也認為秦檜所說「必須有」,更接近事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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